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於2018年5月15日由四川省財政廳印發,共六章二十七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辦法》(川財企〔2015〕6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四川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 2018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 2018年5月1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川財規〔2018〕2號 2018年5月15日
省屬國有企業監管部門、省屬國有企業:
為規範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對《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川財企〔2015〕6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以及《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川財企〔2017〕10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省屬國有企業”,具體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機構、部門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省委省政府及其機構、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出資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省委、省政府及其機構、部門所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監督適用本辦法。省政府對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省屬國有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繳利潤,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省屬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省屬國有企業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直接上繳省級金庫,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五條 財政廳負責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管理;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為“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所監管省屬國有企業按規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省屬國有企業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六條 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財政廳在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完成前可以預收部分省級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上繳標準
第七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以企業上一年度淨利潤為基礎,按規定比例計算上繳。
(一)財政廳提出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的上繳比例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子企業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計算上繳。
(三)省屬國有獨資企業計算應繳利潤時,可從淨利潤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提取的法定公積金。
(四)省屬國有獨資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相應補繳應繳利潤或抵減應繳利潤。
第八條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上繳。
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的決議。監管部門應督促所監管省屬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分配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同類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上繳比例。
第九條 為支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事業單位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實行比例上繳。即:事業單位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當年可供國有投資者分配利潤和同類獨資企業上繳比例計算上繳;如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確定的實際分配國有股股利、股息低於計算核定金額的,則按實際分配的國有股股利、股息上繳。
第十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轉讓收入,扣除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後全額上繳。
第十一條 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全額上繳。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繳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收益申報
第十三條 財政廳根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印發年度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通知。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根據財政廳通知要求,組織所監管省屬國有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根據財政廳和監管部門通知要求,按各自監管關係,向監管部門申報國有資本收益,並如實填寫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格式另發)。具體申報要求如下:
(一)應繳利潤。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按照淨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一次性向監管部門申報,並附送經依法審計的上一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後2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向監管部門申報,並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轉讓契約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轉讓產權(股權)的省屬國有企業或相關監管部門據實向監管部門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批准檔案、產權轉讓契約和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並經有關部門審定通過剩餘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向監管部門申報,並附送清算批准檔案、經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等資料,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省屬國有企業由於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減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應當通過監管部門向財政廳提出申請,由財政廳報經省政府批准,經批准減免的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全部轉增企業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四章 審核解繳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所監管省屬國有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財政廳覆核。
第十八條 財政廳在收到監管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並通知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根據財政廳覆核意見,向所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開具“繳款書”,並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條 省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和“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時限和要求具體如下:
(一)省屬國有企業應繳利潤在1億元以下的,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
(二)省屬國有企業應繳利潤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上繳確有困難的,企業可通過監管部門向財政廳申請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分兩次繳清。
(三)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繳清。
第二十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繳庫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相關科目。國有資本收益錯繳的,按照國庫管理規定的程式和時限進行更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和審計廳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財政廳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省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屬國有企業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報表、審計報告、檔案等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二十五條 省屬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主動申報、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財政廳將會同監管部門採取通報批評、取消省屬國有企業資本金補充資格、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等方式進行處理。省級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繳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川財企〔2015〕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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