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快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豫政[2010]6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0]121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 性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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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固始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豫政[2010]60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0]1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的範圍為全縣各部門、單位、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上交縣財政,納入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範圍。
國家和省政府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縣財政局負責收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簡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組織所監管(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列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國有獨資企業一次申報,並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股東會、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日內由企業據實申報,並附產權轉讓批准檔案、轉讓契約和轉讓資產的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日內由清算組或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企業清算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日內由企業申報,並附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企業、清算組、管理人等(以下統稱申報單位)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報縣財政局。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用獨資子公司的,應當以獨立法人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的經營性虧損。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淨利潤的比例,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分四類執行:
第一類15%,主要包括產能過剩、房地產開發、壟斷行業以及政府限制性行業的企業。
第二類10%,主要包括資源類、投資類、交通運輸和商貿服務等領域的企業。
第三類5%,主要包括先進裝備製造、社會公益等領域的企業。
第四類免交,主要包括監獄勞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業的企業。免交部分作轉增國家資本處理。
第十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國有參股企業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 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母公司的淨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關於利潤分配的方案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批准檔案、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等資料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三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交的具體工作由縣財政局企業財務管理部門負責,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收到所監管(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送縣財政局覆核。
(二)縣財政局在收到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通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縣財政局同意的覆核結果向所監管(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縣財政局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向企業開具“一般繳款書”。
(四)縣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由企業直接向縣財政局上報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縣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並向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
(五)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交的具體規程由縣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企業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潤的,企業應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批准後,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五條 企業由於國家和省政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企業應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由縣財政局報經縣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況,由縣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有關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況,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縣財政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1、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國有獨資企業所屬獨資子公司國有資本收益 (應交利潤)申報表
3、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 報表
4、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 報表
5、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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