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化資產

國有文化資產

國有文化資產是指在從事文化產品生產經營、提供文化服務的文化企業和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和其他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經濟成分,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文化資產
  • 外文名:State-owned cultural assets
組成及分類,文化資產特點,

組成及分類

國有文化資產主要是由國家財政以各種形式向文化企事業單位撥款投入的資金,及其轉化的有形資產積累和無形文化資產沉澱而形成的財富。國有文化資產包括政府享有所有權和追溯權的政府投資及其收益;包括由政府撥款維持的社會團體長期存在所形成的文化品牌、文化產品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文化經濟學角度來看,國有文化資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國有文化資產包括文化事業單位和國有文化企業的國有財產及文化著作權;狹義的國有文化資產主要是指增值型或經營性的國有文化企業的各類資產
從行業角度而言,國有文化資產主要分布於第三產業,部分性涉及第二產業,因其具有意識形態屬性和商品屬性,因而不同於通常意義的國有資產。國有文化資產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主要分布於出版發行業、新聞廣播影視業、文化旅遊業、網路服務業、廣告業、藝術創作業、演出業、文化娛樂業、教育培訓業、體育業、文化產品製造業、文化用品印刷包裝設計業、文化信息傳輸服務業、會展文化服務業、文化產品出租與拍賣行業等。非盈利性國有文化資產主要分布於博物館、圖書館、主題公園、文化館(站)、部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文化資產的區分是相對的概念.因為尚有一些行業目前還不能用這兩類方法進行分類。

文化資產特點

國有文化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也不斷取得進展。1988年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局,開始對國有資產進行界定、評估和登記等工作,歸口財政部管理。1998年該局撤銷併入財政部,由政府多個部門分別行使出資人的職責。2003年國務院組建正部級的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作為其直屬部門。期間,各種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也相繼出台。
1995年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台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6年財政部出台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8年全國人大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法》。通過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國國有資產被賦予了作為公共投入生產社會公共產品和作為一般資本參與市場活動的雙重職能。
由於我國國有文化資產承載著宣傳文化教育功能,是確保黨對意識形態領域影響力、控制力以及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載體,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性和複雜性。這種特殊性和複雜性表現為:
首先,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單位的理論劃分道遇技術操作難題。由於我國文化事業單位脫胎於計畫經濟體制,文化事業單位的原初功能設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提出公共文化服務概念後,出現了對接上的功能性紊亂。由此,在對事業單位的劃分上需要有清晰的標準,但在實踐中對於介於兩者之間單位的劃分、顯得比較困難。
其次,財政部門的監管幅度和能力難以適應基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的艱巨要求。長期以來,財政部門對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參照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但這個管理方法對國有文化資產不能完全適用。
第三,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制度尚不完全套用於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的監管。由於文化產品服務的內容屬性決定必須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以及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等方面的需要,因此儘管國資委可以對文化企業保值增值履行其職能,但對其社會責任特別是在複雜國際政治環境和國內政治經濟制度下的意識形態、文化安全卻無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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