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名稱: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文化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文資發〔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實際控制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包括省屬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和資產轉讓。
產權轉讓是指履行省屬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單位、省屬文化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增資是指省屬文化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資產轉讓是指省屬文化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重大資產轉讓。
第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文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按照類別和交易範圍不同實行批准制、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需由省財政廳批准、核准或備案的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根據《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需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或備案的重大資產交易事項,應按程式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或備案。
(二)資產、財務單列的省屬文化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直接報省財政廳。
(三)由省文化主管部門管理的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
第二章 企業產權轉讓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採取公開轉讓方式,並履行報批程式。產權轉讓不影響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轉讓給國有股東的,由省財政廳批准,報省委宣傳部備案;轉讓給非國有股東的,須報省委宣傳部審查把關後,再報省財政廳批准;省屬重點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須經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審查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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