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武侯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是武侯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侯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武侯區政府
武侯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我區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武侯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區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七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所出資企業及投資設立的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應當接受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是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
第十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式對國有獨資及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推薦、考核、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股權益,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三)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四)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五)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二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向區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向企業董事會建議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第十五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契約,根據業績契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六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十八條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改制、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等事項,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
第十九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參加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維護和行使國有股份的權利。
區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任免企業負責人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獎金等重大事項時,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將情況書面報告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並按照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
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報告。專職股東代表、董事每年終了後應將其履行職責、管理企業的情況向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對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二條我區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按照《武侯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管理實施意見》(成武府辦發〔2005〕5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公開、公平、公正地處置國有資產,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權。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准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區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派出監事會,並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列》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七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並按季度向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報送企業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按照有關法規,區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控股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和企業主要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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