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暫行管理辦法

《成都市武侯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暫行管理辦法》是成都市武侯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武侯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成都市武侯區發展和改革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增強政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發〔2014〕43號、國發〔2014〕60號、發改投資〔2014〕2724號、財金〔2014〕113號、財金〔2014〕156號、財庫〔2014〕214號、財庫〔2014〕21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簡稱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係,其基本原則為:
(一)利益分享、風險共擔。項目實施機構(即項目業主,下同)應在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兩個及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下同)參與的積極性並與社會資本在全過程合作中分享利益的同時,確保合作各方達到較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二)交易公平、誠信守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確保資產或股權轉讓、出售等交易規範、程式合法的同時,與社會資本一旦簽約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操作模式
第三條【操作模式】
我區投資額不低於1億元的項目(包括打捆項目),可選擇以下操作模式:
(一)經營性項目。是指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並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以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操作模式。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農貿市場、停車場等項目。
(二)準經營性項目。是指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要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者資源的項目。可以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操作模式。如:教育、醫療衛生、健康、養老、體育、文化等項目。
(三)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以通過合理確定購買內容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源補償等方式,採用建設—租賃—移交(BLT)、建設—移交—維護(BTM)、建設—移交—運營(BTO)、建設—擁有—運營(BOO)等市場化操作模式。如:舊城區改造、片區土地整理、市政基礎設施、安置保障房等項目。
第三章項目確立
第四條【項目儲備報備】
區發改局應加強PPP模式引導宣傳並逐步動態建立PPP模式項目庫,對符合PPP模式項目條件的項目,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國有平台公司應負責分類儲備並及時向區發改局報備入庫。
第五條【確定項目實施機構】
由區政府授權區級相關部門(單位)、國有平台公司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執行、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條【預確定項目】
項目實施機構對擬採用PPP模式的項目進行關鍵性財務指標分析,並在平衡好項目的財務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時與傳統模式進行成本等比較分析後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批准預確定項目。
關鍵性財務指標主要包括:投資匡算及其合理性、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等。
第七條【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實施機構對區財政局審核批准預確定擬採用PPP模式的項目,自行編制或委託諮詢機構編制PPP模式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內容分列如下:
(一)項目概況。項目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經營(回購)期限、是否設立項目公司及項目公司股權結構等。
其中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占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範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經營(回購)期限,是指建設期滿後合作運營(回購)的期限以及合作運營(回購)的延長期限。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實施機構綜合考慮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等要素,在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三)項目運作方式。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投融資需求、建設需求、風險分配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四)交易結構。包括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投融資結構。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用途,項目的總資金需求量、清償能力,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回報機制。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缺口補助、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土地、道路等配套設施及項目所需的服務。
(五)契約體系。包括項目契約、股東契約、投融資契約、工程承包契約等;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項目,還包括特許經營契約。
契約中的應對措施應明確:應急處置、接管、提前終止、契約變更、契約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
(六)採購方式選擇。PPP模式項目採購應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採購PPP模式項目的工程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採購,但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採購政策,且採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性質及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採購方式。
為防範PPP模式項目法律風險,項目實施機構編制完成的項目實施方案應報區法制辦審核。區法制辦審核後,項目實施機構應將PPP模式項目實施方案的以下重要事項報區委區政府批准:
1.是否設立項目公司及項目公司股權結構。
2.投融資結構。
3.回報機制。
4.經營(回購)期限。
5.採購方式。
第八條【項目公司】
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是否設立項目公司。若選擇設立項目公司的,則項目公司是PPP模式項目的建設管理單位;若選擇不設立項目公司的,則項目實施機構是PPP模式項目的建設管理單位。
為強化項目實施機構對我區PPP模式項目的風險控制,項目公司應由項目實施機構以國有資產作價或貨幣資金入股、社會資本以貨幣資金入股共同出資設立。依法設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實體資格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運營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實施機構應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建設項目報區發改局審批,其他類項目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原則。以區委區政府批准的PPP模式項目實施方案重要事項為原則。
(二)工程建設項目前置條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等。
(三)主要內容。PPP模式項目實施方案、產品產出情況、技術(設計)方案、總投資估算等內容。
第四章項目採購
第十條【社會資本的條件】
項目實施機構通過競爭機制擇優選擇的社會資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信用與信譽良好。重契約、守信譽,具有社會責任感。
(二)經驗豐富。具有建設營造管理、經營管理、運營維護管理同類工程的業績與技術能力。
(三)資金充足。具備良好的財務實力與投融資能力,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及同類項目成功的盈利模式和競爭模式。
(四)專業知識與技術力量雄厚。具備專業人才、技術人才、財經人才與管理人才團隊。
(五)設備配置等要素實力良好。擁有專業的設備及所必須的其他主要要素資源。
(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完善。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主動防範的意識強、措施得力、合規性較好。
項目實施機構在設定具體的PPP模式項目的社會資本條件時,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注重規範、合理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施工投資控制額】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資控制額原則上應經區發改局評審後報請區政府批准。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特點,情況特殊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實施機構報請區政府批准後,施工投資控制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項目實施機構或項目公司)全面負責並直接進入審計程式。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
PPP模式項目政府採購原則:
(一)政府採購事宜辦理。可依法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
(二)資格審查。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驗證項目是否獲得社會資本回響和實現充分競爭。當第一次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三家時,應調整資格預審內容重新組織,若重新組織後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仍不足三家時,可依法調整採購方式。
(三)評標方法。可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或綜合評分法。
(四)政府採購相關檔案備案。由區財政局負責備案。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PPP模式項目的工程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標原則:
(一)招標事宜辦理。可依法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資格審查。原則上實行資格後審。
(三)評標辦法。可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
(四)招標相關檔案備案。工程建設項目由區建設局負責備案,其他類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可以不招標情形】
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標。
第十五條【確定社會資本】
項目實施機構根據採購評審小組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就契約的細節問題進行談判。
項目實施機構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項目實施機構應將談判並達成一致的社會資本報區法制辦對契約內容進行審核批准,區法制辦批准後項目實施機構進行公示,如公示期無異議則確定社會資本。
第十六條【契約內容】
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簽訂的PPP模式項目的契約主要內容包括:
(一)PPP項目契約。參照發改投資〔2014〕2724號和財金〔2014〕156號等檔案制定PPP項目契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簽署,是其他契約的基礎和契約體系的核心。
不需要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的,PPP項目契約應明確:社會資本應與項目實施機構共同設立項目專用共管賬戶,社會資本的投資全部進入共管賬戶。
需要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關於承繼PPP項目契約的補充契約。
(二)股東協定。股東協定除了包括股東承諾、股權轉讓、股東職權範圍、控制權、表決權、違約責任、終止及終止後處理機制等項目公司股東之間的一般權利義務條款外,還應包括與項目實施相關的特殊規定;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契約關係。
其中股東協定應明確:任何可能導致項目公司股權以及相關資產和權益的權屬變更的事宜,項目實施機構均須報請區政府常務會審議,但項目實施機構轉讓自身股權不受股權變更限制。
(三)履約契約。包括工程承包契約、運營服務契約、原料供應契約、產品或服務購買契約等;由項目公司(未成立則為項目實施機構)與承包商、服務商、供應商等簽署,以約束契約雙方妥善履行契約。
其中施工契約應參照川發改政策〔2008〕666號文和川建發〔2010〕45號文制定。
(四)投融資契約。投融資契約以區委區政府批准的PPP模式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事項為原則;簽署各方包括:項目公司與投融資方、擔保契約簽署各方、項目實施機構與投融資方直接介入協定各方等,投融資契約是PPP模式項目實施的關鍵契約,是項目成功實施的保障。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契約執行】
項目實施機構一旦發現社會資本的行為威脅到項目進度、投資失控及企業債務轉移等契約執行安全問題時,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意見並向區政府報告,其中社會資本未能如約、按量、按質提供合格工程時,項目實施機構報區政府同意後有權終止契約並按約向社會資本追究責任,必要時區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接管項目。
第十八條【項目控制】
社會資本應嚴格按照設計檔案組織工程建設,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對工程建設項目,社會資本應嚴格控制工程造價,並按我區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特殊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外)。
第十九條【資產管理】
未經項目實施機構同意,社會資本不得轉讓、出租、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項目設施及資產,不得將項目的貸款、設施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等用於項目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條【項目移交】
社會資本應將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連同資產按約移交給區政府指定的區級部門(單位)或國有平台公司,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在正式移交前社會資本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平穩過渡工作;移交費用(含稅費)按相關規定在契約中約定。
第六章項目保障
第二十一條【風險控制】
原則上,PPP模式項目的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項目實施機構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項目實施機構應提升風險管控能力,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以確保PPP模式項目公共服務不中斷。
第二十二條【超額收益防控】
為避免PPP模式項目社會資本出現暴利,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社會資本的收益超過一定幅度後的溢價共享機制。
第七章項目監管
第二十三條【項目監管】
未經批准的項目一律不得採用PPP模式實施,項目實施機構應全面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等各項工作,並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區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一)區法制辦負責PPP模式項目的實施方案及相關契約等的法律風險審查。
(二)區財政局負責PPP模式項目的關鍵性財務指標分析、效益分析,負責PPP模式項目賬戶監管、財政承受能力評價,負責政府採購的監管,負責對項目公司的行政監管等。
(三)區國資辦負責指導資產管理和移交等。
(四)區發改局負責建立PPP模式項目庫、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工程施工投資控制額評審和進一步加強PPP模式的探索研究。
(五)區建設局負責PPP模式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驗收等的指導監管,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備案等;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除工程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類PPP模式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指導監管以及招標檔案的審查備案等。
(六)區審計局負責PPP模式項目的跟蹤審計和決(結)算審計。
(七)區監察局依法對PPP模式項目建設中的行政監察對象履職情況實施動態監察。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監管】
為強化項目實施機構對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等的監管,項目實施機構應依法與第三方監理人簽訂契約,委派其監管項目。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及有效期】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二十六條【解釋】
本暫行管理辦法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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