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門類:2005.05.09
  • 公布日期:2005.05.09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本市實行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市企業國有資產採取直接監管和委託監管兩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託,在一定期限內,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本市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代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市國有資產委託監管部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市國有資產委託監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有關委託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相關規定。
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與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契約,根據業績契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八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全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本市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的國有經濟發展規劃,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向優勢產業集中,培育發展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帶動力。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用多種有效方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逐步實現國有經濟從不適宜發展的領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
第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以下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一)發展戰略規劃,包括3至5年中期發展規劃和10年遠景目標;
(二)重大投資、融資,其中投資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金融投資以及其他類型的投資,融資包括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等;
(三)重大產權變動、重大資產處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解散、清算等資產重組行為;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
(六)對外擔保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
(一)依照法定程式決定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事項。
(二)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在其依法參與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時,應當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應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其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重大事項予以審批、核准、備案。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未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或者不按時提交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範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申報事項,應當在受理當日作出處理;當日不能作出處理的,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報事項不屬於應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審批、核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報企業不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報事項屬於應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審批、核准範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報企業按照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報材料的,應當受理申報。
第十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審批、核准,或者不予決定、審批、核准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10日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
(二)所出資企業轉讓全部國有產(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產(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並可以授予被授權企業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項決策權:
(一)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企業投融資規劃範圍內,決定本企業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決定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決定本企業員工薪酬總額;
(四)其他重大事項決策權。
第十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與被授權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授權經營責任書。
被授權企業依照本辦法和授權經營責任書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財務監管、效績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涉及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糾紛和其他法律糾紛。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並列入國有資本收支預算。
第十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或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和經濟運行指標考核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的法律風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法制建設,堅持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規範、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防範風險的法律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導、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負責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對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定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總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9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 自2005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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