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

天津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市場監管體系的頂層設計,充分考慮天津城市發展定位,是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升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對於天津市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
  • 文號:津政發〔2014〕24號
  • 發布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
基本內容,總體目標,基本原則,

基本內容

津政發〔2014〕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精神,按照《中共天津市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津黨發〔2013〕30號)要求,現就加強我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為突破口,依法推進市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營造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全程監管。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市場公平準入和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實現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發展。
2.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監管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3.權責一致,共同治理。科學劃分政府及其部門市場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實施綜合監管。落實市場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責任,完善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4.主體自律,社會協同。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信用信息的約束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推動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推進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實現社會共同治理。
(三)總體目標。建設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與市場經濟和國際慣例相適應,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建立政府行政執法、市場優勝劣汰、行業自我約束、社會輿論監督、民眾廣泛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機制,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
二、推進市場公平準入和企業公平競爭服務體系建設
堅持依法行政和簡政放權,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推進市場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市場活力。
(一)規範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實施《天津市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津政發〔2014〕10號),依法規範企業設立行政許可、投資行政許可、固定資產投資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許可,禁止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按年度公布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作為政府權力清單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社會監督。推行一個部門一個視窗對外、一級政府“一站式”服務的模式,實現行政許可事項集中辦理。(市審批辦、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深化公平準入註冊登記制度。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按照市場主體準入分類,最佳化準入流程,放開競爭性行業和投資領域限制,降低部分行業準入門檻。放寬登記住所條件限制,實行註冊資本登記認繳制、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制,推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全面推行“一天四證一章”制度。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市市場監管委、市審批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
(三)嚴格特定行業企業許可制度。對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特定行業的企業,實行市場準入、特許經營等許可制度,嚴格執行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針對投資主體、實業背景、專業背景、信用登記和風險評估情況,建立審慎準入、實時監管制度體系。完善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制度,加強動態監測分析和綜合評價。(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市場監管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出版局負責)
(四)完善市場主體依法退出市場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和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締,吊銷相關證照。完善市場主體妥善安置職工政策和依法退出市場制度,細化退出市場的條件和標準,明確企業破產、重整、清算和債權債務清償等制度、規則和程式。探索實行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簡易註銷程式。建立市場退出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惡意逃避債務和規避行政處罰。(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完善投資許可管理制度。企業設立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按照相應的聯合審批服務流程辦理。對境外向我市的投資,探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我市向境外的投資,實行備案和核准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健全固定資產投資許可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禁止制、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管理清單,實行分類管理。搞好中介服務、項目審批、竣工決算、轉增固定資產以及辦理房地產權證等環節服務。強化環境、安全、能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規劃、用地等管理。限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結時間,提高固定資產投資行政服務效率。(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七)完善資質資格許可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行政機關辦理的資質資格許可,由行政機關依法辦理;對於依法可以轉移,且行業協會具備承接能力的資質資格評價事項,積極探索並逐步轉移給行業協會辦理。清理和規範資質資格培訓和培訓收費。(市審批辦、市發展改革委、各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建立行政處罰目錄製度。實行行政處罰事項年度版本管理。依法規範行政處罰的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編制天津市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作為政府權力清單的重要組成部分,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市法制辦牽頭負責)
(九)實施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定期審核制度。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按年度發布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和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實行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登記(審核)證管理,全面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定期開展收費執法檢查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
(十)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申報、存儲、共享與套用管理。建立市場主體信用風險等級管理制度、隨機抽查制度、年報年審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制定市場主體信用激勵和限制措施目錄,建立失信懲戒和誠信激勵機制,使“守法者一路暢通,失信者處處受限”。(市市場監管委牽頭,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完善公開公平市場交易制度。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透明化管理,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全面加強水、電、氣、熱等公共產品價格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價格體系。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實施居民階梯水價、氣價制度。(市審批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
(十二)推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制定政府部門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制度。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財務資產、職能、業務等方面脫鉤。制定政府職能部門購買服務目錄和具備承接政府轉移事項與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制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實施細則,推進政府公共服務向市場和社會轉移。(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編辦負責)
(十三)拓展網路化社會服務體系。完善全市統一高效的行政許可、行政信息、社會便民、市場交易、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編制區縣和街道鄉鎮社會服務目錄,在區縣、街道鄉鎮以及村和社區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服務事項。將8890家庭服務網路向街道鄉鎮以及村和社區延伸,使家庭服務網路體系更加便捷便民。(市審批辦、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強化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防範機制。建立市場風險重點指標監測制度,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問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加強部門協作,防範市場風險、經濟風險和管理風險。健全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機制,加強世貿組織規則的宣傳與普及,增強企業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的意識和能力。(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國資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
三、推進市場行為監管和經濟持續發展體系建設
以依法加強市場主體行為監管為重點,推進市場行為監管體系建設,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一)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構建覆蓋全程、功能完善、防控嚴密、統一高效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統一監管政策,建立監管標準。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系列工程。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工作。加快推進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完善藥品質量標準管理機制。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細化屬地政府、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和市場主體四方責任。創新食品藥品生產企業全程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市和區縣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建設。(市市場監管委、市農委、市商務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糧食局負責)
(二)加強產品商品質量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健全產品質量標準和管理體系。構建以風險監控與危害控制為主要內容的質量監管模式和全程可追溯體系,實行產品商品質量一體化監管。建立商品質量進貨查驗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嚴格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落實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消費品生產經營企業產品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擴大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提升銷售者的責任賠付能力,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市場風險監控機制。(市市場監管委、天津保監局負責)
(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規定,健全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和管理,規範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制定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市安全監管局負責)
(四)加強環境保護管理。依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嚴格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保障有關政策制度的落實。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保護社會誠信檔案,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環境違法者名單和違法信息,動員全社會力量監督和約束企業環境失信行為。(市環保局負責)
(五)加強契約監督管理。推行行業和專業契約示範文本,強化當事人契約責任,提高經濟活動中的契約簽約率、履約率。督促經營者增強契約自律意識,建立健全契約管理制度。開展不公平格式條款專項治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市場契約行為。(市市場監管委負責)
(六)加強網路交易管理。鼓勵網路商品交易發展,促進傳統市場向網路商品交易市場轉型升級。強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責任義務,鼓勵平台經營者通過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全市網路經營主體資料庫,建設網路交易監管服務平台,推進網路交易長效管理機制建設。建立違法網站“黑名單”管理制度,依法取締非法網站。(市市場監管委、市商務委)
(七)加強銀行賬戶管理。財政部門銀行賬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資金等公共資金銀行賬戶實行審批制管理,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財政局及單位主管部門聯合審批。國有企業銀行賬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母公司對子公司銀行賬戶實行審批、備案制管理。有專項用途的託管資金(基金)銀行賬戶實行託管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委託方與託管方的協定執行。(市財政局、市建委、市國資委、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負責)
(八)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政府債務實行預算管理,按照嚴格審批、以還定貸、適度負債和“借用管還”的原則,嚴控新增債務規模,最佳化存量債務結構,逐步消化存量債務。建立政府性債務聯審機制,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區縣績效考評。對政府債權債務實行登記管理,並在經濟下行期間實行特別管理。(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
(九)加強動產權屬管理。實施《天津市動產權屬登記公示查詢辦法(試行)》(津政辦發〔2013〕21號)。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融資租賃、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所有權保留、租購、留置權、保證金質押、存貨倉單質押、動產信託、農業設施等動產權屬登記、公示和查詢,不斷完善動產權屬登記和動產融資服務體系。(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農委、中征(天津)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
(十)加強不動產管理。將房屋、林地、草原、土地和海域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凡應形成不動產的,要嚴格執行中介服務、項目審批、竣工決算、轉增固定資產以及辦理各類權證等規程,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已經建成交付使用並形成不動產,但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要補辦不動產權屬證書。(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市建委、市規劃局負責)
(十一)加強徵信評級管理。依法加強對徵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規範徵信評級行為。支持徵信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編制徵信報告,反映徵信主體的基礎信息、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支持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編制信用評級報告,反映信用評級主體的資信等級。鼓勵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政許可、分類監管、資源分配中套用徵信報告和信用評級結果。支持金融機構使用信用評級結果作為信貸決策參考。(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負責)
(十二)加強爭議糾紛管理。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發揮消費者組織調解處理消費糾紛的作用,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指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契約,約定訴訟或仲裁等爭議糾紛解決方式。(市市場監管委、市仲裁辦負責)
(十三)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快智慧財產權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商標權利人數據信息庫、專利權人聯繫資料庫,及時受理專利申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培育扶持知名企業和知名品牌。加強重點地區、行業和特定領域的監管,堅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與保護名優產品並重,曝光典型違法案件。(市知識產權局、市市場監管委、市著作權局、市商務委負責)
(十四)依法規範市場中介服務行為。規範中介機構與行政許可相關的服務行為,將中介服務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統一中介服務時限、要件和內容。依法依規規範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建立健全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制度,引導其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司法局負責)
(十五)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部門聯動機制,依法打擊排斥或影響公平競爭、妨礙經濟運行效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市場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規範公用企業和具有獨占地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商務委負責)
四、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和綜合執法監管體系建設
整合執法資源,完善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
(一)推進綜合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整合規範基層市場執法主體,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解決多頭和多層重複執法問題。科學界定市、區縣、街道鄉鎮的執法事權,創新基層行政執法模式,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制定街道鄉鎮執法工作制度,實現“一支隊伍管全部”。(市法制辦、市編辦牽頭負責)
(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制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改進行政執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建立行政執法職權公示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制度。建立各市場監管部門間執法信息共享、執法協作聯動、案情通報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市法制辦、市公安局及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三)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推行政府及各市場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結果。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機制、檔案管理等制度。(市編辦、市法制辦、市審批辦、市監察局牽頭,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強化市場監管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將市場監管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加強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問責制度。對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對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因執法不公、執法不嚴、不作為或亂作為,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從嚴追究責任;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以及當地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依法追究有關監管部門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有案必查,有錯必究。(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自律公約、行業規範、職業道德準則、會員信用平台。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暢通行業協會商會向行政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和提出意見建議的途徑,建立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共享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的優勢與作用,推動社會共治,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淨化。(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負責)
(六)發揮公眾和輿論監督作用。整合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平台功能,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台。健全公眾參與監管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支持輿論監督,曝光違法行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區縣、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研究出台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市市場監管委要加強統籌協調,跟蹤了解,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本意見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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