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3月26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4-03-26
- 生效日期:1994-03-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3月26日印發的檔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物價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於1994年3月26日印發的檔案。【發布單位】80202【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4-03-26【生效日期】1994-03-26【失效日期】【所屬類...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藥品生產和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13日津政發〔1990〕33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醫藥商品是直接關係著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醫藥行業的方針、政策,現就加強我市藥品...
《關於廢止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部分檔案的通知》是199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為儘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好地發展經濟,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1993年下半年組織人員對一九八○年以來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所發檔案再一次進行了清理。清理中發現有的檔案...
天津市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市場監管體系的頂層設計,充分考慮天津城市發展定位,是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升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對於天津市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基本內容 津政發〔2014〕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根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4.11.10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4.11.10 實施時間 2004.11.10 ...
通知介紹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治理占路集貿市場的通告 (津政發〔1999〕37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為了加強占路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的綜合治理,創建良好的市場環境秩序,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以及《關於對城市道路環境秩序進行綜合...
《天津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在1999.03.1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經依法登記、註冊,由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經營,有若干經營...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加強協調和管理。第五條 場內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六條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檢查機構具體...
《天津市菜市場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8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菜市場建設,規範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給,方便民眾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市內六區及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區域內...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津政發〔201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簡政放權,大力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和投資貿易便利化,有效促進了市場主體的發展和市場體系的完善。協同跟進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市...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規定(草案)》已於2017年5月2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我市將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物價是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社會安定的重大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在大好形勢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物價問題,認真抓好物價工作,繼續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國民經濟的巨觀管理,加強物價管理工作。現對當前物價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一、今年(1987年)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繼續鞏固我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的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
《天津市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在1996.02.07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批發市場的統一管理,規範批發交易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促進批發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批發市場,是指為買賣雙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類型 實...
對違反物價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其非法收入應予沒收。情節嚴重的,要對責任者處以罰款,並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整頓。企業拒付非法收入和罰款的,物價部門要通知銀行強行劃撥。六、各級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強稅收工作,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稅。要適應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商販迅速發展的情況,改進徵收...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批轉市建委擬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津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津南政發〔2023〕8號 各街鎮,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於2023年12月26日經津南區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津南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五)提升完善城市載體功能,推進美麗天津建設取得新成效。(六)加強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加快建設美麗天津作出新貢獻! [1] 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通知 文號 津政發〔2015〕8號 津政發〔2015〕8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10.1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社會主義市場體系,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轄區內開辦的有固定交易場所和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生活...
天津市人民政府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鋼材市場中經營範圍、賒銷方式和原則、價格管理三個方面提出指導意見。【發布文號】津政發[1987]16號 【發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辦鋼材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7年1月1日津政發...
第二條 天津市文明誠信市場的創建、認定、監管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文明誠信市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依法、科學的原則。第四條 文明誠信市場的創建、認定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區縣級文明誠信市場創建、認定和市級文明誠信市場創建、認定兩個層級。第五條 市工商局、市...
第十四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申請複議。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複議決定。申訴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通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天津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肉、菜管理體制的總體部署,為了有利於統一安排全市蔬菜的產、供、銷工作,搞好市場供應,市政府決定,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調整蔬菜的產銷行政管理體制。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蔬菜產銷行政管理體制的通知 (1988年3月29日津政發〔1988〕37號)一、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號 津政發〔2014〕23號 發布機構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發〔2014〕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1] ...
《天津市人才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在1996.01.09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規範人才交流服務行為,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監督管理,促使人才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