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4.11.10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1.10
  • 實施時間:2004.11.10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糧食局、市工商局《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關於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的實施意見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國家糧食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糧政〔2004〕121號)以及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4〕71號)的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糧食市場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
(一)凡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當年的經營資金驗資報告,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30萬元(包括30萬元)和貸款資格認定。其中,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的條件是必須具備籌措3萬元以上經營資金的能力。
2.具備與收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庫設施符合儲糧要求,擁有或者租借的倉庫面積不得低於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
3.具備糧食質量檢測手段或有委託的法定檢測單位。
4.具備2名以上(包括2名)熟悉糧食保管知識的專業人員。
凡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並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年收購量低於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二)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必須向市、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複印件;
3.當年經營資金驗資報告;
4.經營倉庫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契約;
5.糧食質量檢測手段證明或委託法定檢測單位協定書。
在提供以上書面材料的同時,還要做出如下承諾: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服從政府巨觀調控措施;在糧食收購中,執行國家糧食標準,按質論價,不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市、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場做出決定;不能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必須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之後,應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庫設施、檢驗儀器和設施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對申請者提供的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詢問,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糧食收購資格的申請者,核發糧食收購許可證,並定期公示。
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範圍中應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需要增加糧食收購業務的,也應當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範圍登記,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三)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採取並聯審批方法進行。凡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須經市糧食局審核入市資格;在區縣工商分局登記註冊的,須經區縣糧食局(糧食辦公室)審核入市資格(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註冊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向塘沽區糧食局提出申請;在新技術產業園區註冊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向南開區糧食辦公室提出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並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四)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指導和監督。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原糧食收購資格證繼續使用到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開始換髮新的糧食收購許可證。
(五)糧食收購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糧食收購者從事跨地區糧食收購,只需持有效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和營業執照副本到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備案,即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審核資格。
二、加強對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監管
(一)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糧食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糧食經營企業的信息反饋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批准登記註冊的糧食經營企業(包括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區分經營方式或專項登記,定期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反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備案工作。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三)為及時掌握全社會糧食批發、加工、零售企業的經營狀況,搞好監管和社會統計工作,由糧食部門在今年內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
三、完善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
(一)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都要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制度,保留經營台賬的期限不得少於3年。要建立統計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品種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和庫存數量。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特別是糧食收購企業在糧食收購中,應告知售糧者或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不得壓級壓價,損害農民利益。
(二)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對陳化糧銷售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制定正常和非常情況下的企業最低和最高庫存數量指標。為保證我市糧食市場的穩定,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規定我市糧食收購、批發、加工和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和非常情況下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數量。具體是:糧食收購企業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糧食批發商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經營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糧食加工企業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最低庫存為月均加工量的10%;連鎖超市最高庫存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銷售量的10%(新辦照企業以當年度糧食經營量為基數,制定最高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30%,最低庫存為月均經營量的10%)。所有糧食經營者都要服從政府統一調控,承擔確保糧食市場穩定的責任,保持合理糧食庫存。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採取控制糧食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四)加大對糧食市場的行政監督力度。各級糧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力度。依照《條例》規定,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隊伍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地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糧食的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是否符合規定;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要特別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監管。監管的主要內容是: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者持有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糧食收購者有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糧食收購者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政策。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批情況適時通過網上或多種形式反饋給市糧食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強化對糧食批發、零售市場的管理,大力整頓糧食市場秩序,完善糧食市場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亂、活而有序。
四、分工負責,加強管理,確保糧食市場穩定
(一)市、區縣糧食部門和工商、物價、質監、衛生、公安等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切實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管。對糧食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依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
(二)糧食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監督檢查通報機制。糧食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的情況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註銷登記。
(三)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按照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原則,為政府和企業搞好雙項服務,規範職業道德,樹立行業新風。
(四)根據《條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我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儘快進入立法程式,把我市糧食市場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天津市糧食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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