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鋼材市場中經營範圍、賒銷方式和原則、價格管理三個方面提出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辦鋼材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7]16號
【發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辦鋼材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7年1月1日津政發〔1987〕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在國家對鋼材指令性分配計畫逐漸縮小,指導性計畫和市場調節逐漸擴大的情況下,為了搞活流通,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鋼材市場領導小組的要求和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物資局《關於吸引鋼材進入市場銷售有關財稅問題的規定》(經生〔1986〕791號),市人民政府決定試辦鋼材市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場的設立和經營範圍
我市鋼材市場設立在市物資局所屬的物資綜合貿易中心和金屬材料公司交易中心。同時,國家指定中國金屬材料公司華北一級站在我市設立鋼材市場。
在國家指令性計畫分配的鋼材中,除直達供應的外,由物資部門中轉的、國家安連投放市場的和市籌措(含地方進口)的鋼材,由市金屬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經營管理。
鋼鐵企業按國家規定自銷的鋼材,生產建設單位庫存多餘或品種調劑的鋼材,由市物資綜合貿易中心和金屬材料公司交易中心經營管理。
各部門自行組織開發的資源,由組織開發部門經營。
二、購銷的原則和方式
(一)由國家分配、物資部門中轉的鋼材,按市計委指令性計畫以國撥價(包括地方價)組織供應;市籌措鋼材和國家投放市場的鋼材,按市計委指導性計畫以市場價投放,實行有領導、有控制的鋼材市場;其餘鋼材均自由購銷。
(二)由國家分配、物資部門中轉的鋼材,按歷年平均訂貨率95%組織用戶銜接,簽訂供貨契約或供需銜接卡片。用戶逾期不買的,由金屬材料公司按市場價格投放市場。國撥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在原定供貨期截止之後的兩個月一次退還用戶,允許用戶從其他渠道自行組織進貨。
市籌措鋼材資源投放市場的差價收入,作為物資開發基金,由籌措資源單位單獨記帳,專項立戶使用。
(三)在鋼材市場投放、成交的鋼材,憑上述指定的市鋼材市場開具的證明,按經生〔1986〕791號檔案享受減免稅待遇;不經上述鋼材市場簽證銷售的鋼材,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四)由鋼材市場組織供需雙方相互成交的鋼材,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物資局審定後,可適當收取服務費。費用由購方負擔。供需雙方自行成交,經指定市場簽證的,不收取服務費。
三、價格管理
市場鋼材的價格,由市鋼材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鋼材價格協調小組按月或不定期向全市通報,並以供貨期間的平均價格(分品種)作為物資部門退還差價的依據。
市鋼材價格協調小組的人員組成,由市物價局牽頭,市物資局、冶金局有關人員參加。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鋼材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實施細則,推動實施,並在試行中注意總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