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01月14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8月31日,發文字號是國發〔1987〕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87年01月14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8月31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7〕4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當前,我國整個經濟形勢是好的,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物價是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社會安定的重大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在大好形勢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物價問題,認真抓好物價工作,繼續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國民經濟的巨觀管理,加強物價管理工作。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整個經濟形勢是好的,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物價是關係國民經濟全局和社會安定的重大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在大好形勢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物價問題,認真抓好物價工作,繼續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國民經濟的巨觀管理,加強物價管理工作。現對當前物價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1987年)的物價工作總的要求是堅持改革,穩步前進,保持基本穩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這一方針,採取有力措施,把零售物價水平控制在計畫之內。
二、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穩定市場糧價。商品糧的主要產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市場糧價協調小組,議定議購糧的最高限價。國營和集體的糧食、商業、外貿、供銷社及工業企業等購糧單位,必須執行有關價格規定,嚴禁抬價爭購。集市貿易零星交易的糧食價格,由交易雙方議定,隨行就市。
三、大中城市要認真安排好副食品的生產和供應,保持零售價格基本穩定。各城市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蔬菜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鼓勵蔬菜生產的措施,做好蔬菜供應,特別要做好淡季蔬菜供應。京、津、滬等大城市,對肉、蛋等重要副食品零售價格,必要時應規定最高限價。
四、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計畫內的部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不準擅自加價。對擅自加價和巧立名目加收費用的,一律取締,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計畫外的部分,包括企業自銷的部分,當前為了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對某些品種應規定最高限價;對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輕紡工業原材料,不實行超產加價。
五、為鼓勵出口創匯,控制和降低出口成本,對大宗緊缺的出口商品,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指導價格,必要時有的要規定最高限價。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都要嚴格執行有關價格規定,不準抬價爭購。
六、切實加強物價管理,嚴格控制放開價格的品種和範圍。對已放開價格的某些重要商品,在價格上要進行必要的指導。目前,不再增加放開價格和實行浮動價格的品種範圍。各有關部門下達涉及調整物價的檔案,都必須經同級物價部門會簽同意。
七、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漲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亂收費、亂漲價的問題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清理。重要的收費項目,要由物價部門頒發收費憑證,加強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準隨意漲價,擾亂市場,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八、加強物價檢查與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搞好經常性的物價大檢查工作。春節前,要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開展民眾性的物價大檢查。對亂收費、亂漲價等違反物價政策、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在經濟上不能讓其占到便宜。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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