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87.05.0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發布《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7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當前,我國經濟形勢很好,廣泛開展的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與深化企業改革相結合,必將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的是生產資料和帶有壟斷性的行業亂漲價、亂收費相當嚴重,如不堅決糾正,勢必進一步加重企業負擔,影響經濟建設,帶動整個物價上漲,損害人民民眾利益,干擾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為剎住這股歪風,現將《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是保證經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培養守法企業家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給予足夠重視,認真組織落實。國務院最近將組織生產資料價格監督檢查組分赴各地,重點檢查一九八六年以來主要生產資料和運輸價格及收費執行情況。並且,今年(1987年)還要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對檢查出的物價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如有爭議,要逐級上報。對企業自查出來的違紀收入,凡主動上繳財政的,一律免予處罰。各級物價部門和財務、稅收、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要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1987年5月8日
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制止亂漲價、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一、凡國家管理的生產資料價格、交通運價和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任何部門、企業(包括企業集團)和行業協會都無權擅自變動,也不得搞變相加價、收費。
二、生產企業按照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生產和調撥的產品,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計畫內的生產資料轉計畫外高價出售。凡年終未按計畫完成生產、調撥任務,而將生產資料按計畫外高價出售的,其銷售價格高於國家定價的差額,除已交稅款外,要從企業留利中如數扣繳財政,並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三、實行國家指導性計畫的產品,也要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如執行確有困難,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經過批准,其價格可在一定的幅度內浮動。
四、按照國家規定,企業可以加價自銷的生產資料,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核定最高限價。重要生產資料由國家物價局會同主管部門發布全國統一最高限價,企業可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或浮動幅度以內自定價格,開展競爭。經紡工業原材料,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改革出台情況及穩定物價措施報告的通知》(國發[1985]75號)規定執行,不準搞超產加價。
不論是實行最高限價、浮動價格或市場調節價格的產品,企業之間都不得串通商定壟斷價格。
五、各地物價部門對臨時價格要進行整頓。凡按規定實行臨時出廠價格的產品,其成本年終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臨時價企業的加權平均成本計算,如成本利潤率超過百分之五的,相應降低下一年的臨時價格。
對同一產品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外兩種臨時價格的,應立即糾正。不糾正的,由國家物價局直接查處,價差收入收繳中央財政。
六、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不得將申請車皮、銷售客票等正常業務轉交所屬勞動服務公司等單位加收費用經營。未經國家批准擅自規定的各項收費,要立即取消。延伸服務的收費,應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辦法,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後執行。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收費的管理。當前應著重清理整頓經營生產資料亂收費的問題。物資經銷單位的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執行,不準將計畫內應當直達供應的物資強行中轉。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也要逐步進行,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切實制止亂收費。
八、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價集資,已經加價集資的,按《國務院關於堅決糾正提價或變相提價集資搞基建的通知》(國發[1986]80號)規定辦理。
九、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必須維護物價紀律,不得縱容、支持企業亂漲價、亂收費,不得越權定價。擅自提價、加價的,如同級物價部門處理不了,可由上級物價部門進行查處,加價收入收繳上級財政,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要加強對執行生產資料價格和各項收費的檢查監督。對違反物價紀律的,要嚴肅處理。物價部門查出的違反物價紀律案件,要按規定沒收全部違紀收入,還要分別情節輕重,處以違紀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報請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以必要的處分。對告發亂漲價、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要加以保護,立功者應給予獎勵。
十一、本規定由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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