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轉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轉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8月31日發布,自1994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批轉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價格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全國物價大檢查領導小組報來的《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繼續保持好的勢頭,社會穩定、人心安定。但是,通貨膨脹的形勢依然嚴峻,物價上漲幅度還比較高,這個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抑制通貨膨脹,保持物價的基本穩定,是順利推進改革和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重要環節,也是各級政府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最近,國務院已發出《關於今年下半年各級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調價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1994]15號),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關於今年(1994年)下半年物價工作的方針,繼續保持巨觀調控的必要力度,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嚴格執行信貸計畫,抓好農業生產和“菜籃子”工程,特別是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豬的生產,搞好調運和儲備,保證市場供應。要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監審,對糧、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種,應該制定比較具體的、可操作的價格監審辦法,繼續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要進一步大力開展物價監督檢查,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要發揮新聞媒介監督與民眾監督的作用,堅決制止亂漲價、亂收費行為,切實保護民眾利益,安定人民生活。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國物價大檢查總結報告
國務院: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國發[1994]15號),國家計委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以及全國總工會組成了全國物價大檢查領導小組,並從3月初開始,組織6個物價大檢查工作組,先後赴29個省(區、市)進行督促檢查。各地也抽調幹部7.2萬人,組成1.8萬多個檢查組,共同開展了全國物價大檢查工作。
經過近5個月的工作,全國物價大檢查已告一段落,現將檢查情況及今後的工作建議報告如下:
一、物價大檢查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價格必須進行調控管理的認識。
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一些同志產生了誤解,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物價工作可有可無,價格改革就是放開價格、放開價格就無需管理等,並在一定範圍內出現了價格失控、市場秩序混亂的局面。在這次大檢查中,我們會同宣傳部門,開展了以深化改革、加強調控、推動市場健康發育為基調的輿論宣傳,闡明中央的指導方針,強調對市場價格不能放任自流,依靠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要通過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價格調控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宣傳教育既為開展物價大檢查創造了必要的條件,也是對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市場、價格和巨觀調控內容的一次普及教育。
(二)推動了國家制定的各項價格調控管理措施的貫徹落實。
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資金規模32.3億元;26個省(區、市)在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國發[1994]16號)時,補充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分別增加了蔬菜、藥品、商品住宅、理髮、洗澡等若干個監審品種;明碼標價制度在國有、集體零售商業和有收費行為的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普及,私營企業和固定攤販實行明碼標價的情況有明顯好轉。上海市率先制定並實施了《關於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以及《關於查處經營娛樂業、飲食業、衣著類和機電類商品牟取暴利的實施細則》;深圳市對蔬菜和豬肉放開批發,對零售環節實行差率控制,既保證了經營者有合理盈利,又保持了蔬菜價格的基本穩定,維護了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
(三)配合和推動了糧價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
這次物價大檢查,正趕上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相繼出台。檢查組緊密配合中心任務,督促和幫助地方貫徹落實石油系列產品和糧食價格改革方案,大力查處借改革之機漲價的行為,制止層層加碼、搭車漲價,嚴格控制連鎖反應。特別是在糧食價格改革方案實施後,檢查組同地方的同志一起監管糧食市場,組織力量檢查市場物價,處理亂漲價行為,為這項重大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了必要的社會環境。
(四)查處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亂漲價、亂收費的勢頭有所遏制。
各按照大檢查確定的品種範圍,對糧食、棉花、化肥、農村用電、成品油、鋼材等重點品種及收費項目實施了重點檢查,取得了顯著成效。據不完全統計,3月10日到6月30日,全國共查出各類價格違法案件23.6萬件,查出非法所得7.54億元,其中,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案件11.4萬件,重要工業生產資料價格案件1.3萬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案件1.1萬件,公用事業服務價格案件3.2萬件,行政事業性收費案件2.7萬件。到目前為止,對上述查出的案件已處理18.7萬件,實行經濟制裁3.17億元。廣西壯族自治區針對洪澇災害後某些商品和服務價格暴漲的問題,採取嚴厲措施,加強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懲處了趁火打劫、欺詐民眾的不法行為,安定了災區人民生活。
(五)全面推進了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促進了生產經營者加強對價格的管理。
根據中宣部和國家計委對物價大檢查宣傳工作的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報刊、電台、電視台,都對物價大檢查和加強價格調控管理工作進行了大張旗鼓的宣傳報導,其強度、覆蓋面和宣傳效果都是過去少有的。各地在宣傳先進典型的同時,還選擇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近2000起案件進行公開處理,並通過新聞媒介曝光,發揮了輿論的監督導向作用,推動了企業的自查自糾的深入開展。
各地還注重發揮職工、街道(鄉鎮)民眾物價監督組織的作用,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加物價大檢查。凡是民眾監督搞得好的地方,物價管理工作都有明顯成效。一些工商企業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主動規範自身的定價行為。北京市地安門副食商場等全國100家執行物價、計量政策法規最佳單位,聯名發出了保持市場物價穩定的倡議書,倡議全國同行發揮國有商業在市場上的主導作用,穩定市場物價,抵制假冒偽劣商品。
隨著物價大檢查的開展,以及各項巨觀調控措施的落實,物價總水平上漲過猛的勢頭已開始趨緩。
二、當前物價方面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通貨膨脹形勢還比較嚴峻,物價上漲幅度仍居高難下。
據統計,今年(1994年)1-6月份全國零售物價總水平比去年(1993年)同期上漲19.8%,是改革以來少有的高峰期。物價上漲的特點,一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收費項目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過多;二是城鄉價格同步上漲,1-6月份全國城市商品零售價格上漲19.7%,農村上漲19.9%,農村價格漲幅超過了城市,這是過去少有的;三是最近物價漲幅出現反彈,6月份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比去年(1993年)同期上漲20%,漲幅比5月份高出1.1個百分點。
據分析,下半年全國物價漲勢總的會逐步趨緩,但是價格總水平仍將保持在較高價位上。這是因為:
1.需求拉動仍然強勁。一些地方、部門仍在盲目上項目、鋪攤子,追求不切實際的發展速度;同時,消費基金失控的狀況還未得到有效抑制。
2.成本推動價格上漲的壓力仍然較大。近幾年國家陸續調整了不少基礎產品、基礎設施價格,增加了下游產品成本。
3.自發漲價的力度加大。今年(1994年)上半年加強價格調控管理,開展全國物價大檢查,許多地方推遲了原定出台的提價項目,企望在物價大檢查告一段落後,再通過提價轉嫁負擔;糧價改革的連鎖反應,特別是對肉蛋等相關產品的影響,也還有一個滯後過程。因此,預計今後一個時期內,大多數放開價格的商品,自發漲價的力度將會加大。
4.由於今年(1994年)水旱災害比較嚴重,有些受災省(區)糧食、豬肉、蔬菜價格已出現明顯上漲勢頭。
以上這些情況,反映了物價形勢的嚴峻,我們決不能有半點疏忽大意,必須高度重視,要從各方面採取措施,做好抑制通貨膨脹工作。
(二)少數地方對價格調控管理重視不夠,抑制通貨膨脹工作抓得不實。
有些同志把抑制通貨膨脹、加強價格管理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認為只要經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提高了,物價多漲點沒關係;認為價格放開以後物價工作無足輕重,削弱了物價管理,放鬆了價格監督檢查。有的地方認為控制物價吃虧,放開價格占便宜,擔心把物價指數管低了,地方財政要拿補貼,影響本地經濟發展;把控制物價的責任推給中央,認為對放開價格的巨觀調控,要由中央採取措施,地方“管不了,管不好,沒法管”。有些同志比較重視抓基本建設,不重視抓市場建設;重視抓商品生產,不重視價格管理,對某些重要商品價格放任自流。在這些錯誤認識的影響下,少數地方控制物價上漲的措施抓得不力,落實不好。《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下發5個月來,至今仍有個別省(區、市)尚未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有少數省(區、市)沒有落實糧食風險基金;明碼標價還有空白點;個別地方對物價大檢查只作了一般性的傳達部署,工作成效不大。
(三)流通秩序、價格秩序混亂的問題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越權出台鐵路、港口、機場建設附加費;一些化肥、鋼材生產企業高價出售產品;少數國有糧食經營企業帶頭搶購、轉手倒賣、抬高銷價、買賣大號;有的工商企業聯手壟斷價格;醫療、教育、郵電、農村電力的亂收費屢禁不止;蔬菜、藥品等部分農副產品和日用工業品中間環節價差過大;餐飲和服裝等行業中欺詐宰客、牟取暴利的行為屢見不鮮。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
(四)價格立法滯後,價格調控管理和監督檢查手段薄弱。
在大多數商品價格放開由市場調節以後,國家對價格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經濟調控手段,特別是對壟斷、欺詐和牟取暴利等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物價檢查手段薄弱,缺乏強制措施,查處案件的難度比較大。物價大檢查期間,發生了數十起檢查人員執行公務被圍攻、毆打事件。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偏輕,處罰單位多,追究個人責任少;實行經濟制裁多,行政、法律處罰少,因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繼續抑制通貨膨脹,切實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
根據這次檢查的情況,領導小組建議: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今年(1994年)下半年工作的總方針,依靠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動員和組織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力量,協調行動,做好抑制通貨膨脹工作。今年(1994年)下半年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提價項目,以切實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維護民眾利益。
(一)繼續堅決有效地抑制通貨膨脹,加強巨觀調控和價格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同志,要清醒地認識到通貨膨脹的危害性,提高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巨觀調控各項決策的自覺性。從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和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通貨膨脹特別是高通貨膨脹的危害極大,一是使價格信號失真,誤導資源配置;二是助長投機行為,加劇分配不公;三是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經濟發展;四是損害民眾利益,影響社會安定。為此,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通貨膨脹無害論”。
當前,抑制通貨膨脹、穩定物價,仍然是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關鍵,是下半年經濟工作的重點。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同志都要按這個要求統一思想,增強全局觀念。要繼續落實各項巨觀調控措施,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抑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繼續把好信貸投放和貨幣發行兩個閘門;抓好農業生產“菜籃子”工程,特別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豬生產,搞好調運,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副食品價格。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把物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及時進行研究和決策。要把控制物價的成效作為考核地方政府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真正落到實處。要穩定各級政府物價機構和隊伍,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強化檢查手段,更好地發揮物價部門的職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穩定。
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建立健全價格調控體系,逐步強化價格調控手段。要大力培育和發展商品市場,整頓流通秩序,發揮國有商貿企業在市場上的主導作用。要抓緊落實糧食風險基金和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定切實措施,穩定“菜籃子”、“米袋子”、“火爐子”價格。
各地要抓緊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實施辦法。特別是對糧、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種制定出比較具體的、可操作的價格監審辦法,強化對“菜籃子”價格的調控手段。根據若干地區的經驗,穩定肉蛋菜等重要副食品的價格,一要建立可靠的肉蛋菜生產基地,掌握比較穩定、充足的貨源,增加供給能力;二要加強市場建設,要有規模適中的批發市場和布局合理的零售市場,大中城市的肉蛋菜批發、零售市場建設應納入規劃,增加投入,在經營上既要鼓勵多渠道,又要發揮國有商業主渠道作用,要對外地貨源開放市場;三要有靈活、適度的管理,注意綜合運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差率控制、公布參考價等經濟和行政的手段,加強和改善對“菜籃子”價格的調控管理。同時要加強市場管理,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哄抬價格、敲詐勒索等不法行為。
(三)嚴格控制糧價改革的連鎖反應。
為了確保糧價改革達到預期目的,防止相關產品價格過度上漲,必須繼續嚴格控制連鎖反應。對直接受糧食提價影響的糧食複製品、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的飲食品,對間接受糧食提價影響的飼料、肉、禽、蛋、菜、水果、水產品及其他主副食品、相關產品以及民用燃料的價格,一律不準乘機亂漲價。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職工民眾物價監督組織要繼續認真檢查市場物價,嚴肅查處短斤少兩、摻雜使假等變相漲價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四)加快價格立法進程。
國家計委已擬訂了《關於制止暴利行為的暫行規定》,報經國務院審定後將立即實施。為了鞏固這次全國物價大檢查的成果,使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制化,國家計委正在起草《關於價格監督檢查的暫行規定》,同時在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抓緊起草《價格法》,要鼓勵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制定一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規、規章。
(五)抓好經常性價格監督檢查。
全國物價大檢查工作雖已告一段落,但經常性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必須加強。特別是尚未完成糧食、棉花、化肥、農村用電、成品油、鋼材等重點品種價格檢查的地區,要繼續抓緊抓好,不能倉促收場;重點品種價格檢查已基本完成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開展對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檢查,並抓好價格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為了鞏固物價大檢查的工作成果,繼續做好抑制通貨膨脹工作,建議將以上報告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全國物價大檢查領導小組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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