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1991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1991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1年09月14日發布,自1991年09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9月14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9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務檢查
國務院關於開展一九九一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六次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屢禁不止,至今仍較普遍。這種狀況不僅影響國家財政收入,而且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危害很大,必須堅決制止。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發展商品經濟的過程中,特別是目前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理順、法制建設尚不健全,遵紀守法觀念比較淡薄的情況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作為遏制經濟領域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防止財政收入流失,懲治腐敗現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八五”期間甚至更長一些時間內還要繼續進行下去。為保證一九九一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大檢查的指導思想。一九九一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必須以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為中心,推動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促進政治、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穩定發展。在檢查中,要同目前正在開展的“質量、品種、效益年”活動結合起來;同增產節約,增收節支,確保完成今年(1991年)的財政收入任務結合起來;同自更生,生產自救,挽回洪澇災害造成的損失結合起來;同嚴肅黨紀政紀,拒腐防變,加強廉政建設結合起來;同堵塞漏洞,改善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大檢查,廣泛開展遵守財經法紀的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幹部和民眾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係,逐步形成遵紀守法光榮、違法違紀可恥的社會風尚。
二、大檢查的時間和範圍。今年(1991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十月份開始,到明年(1992年)春節前基本結束。檢查的範圍包括:國營、集體企業,企業集團,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一九九一年發生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以及一九九0年未檢查、未糾正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稅收、物價專項檢查,按照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的部署進行。
安徽、江蘇、湖北、河南、貴州等五省洪澇災害比較嚴重,今年(1991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具體時間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三、大檢查的內容。主要檢查下列各項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一)偷稅漏稅和越權減免稅;(二)亂擠成本、費用,虛報虧損、虛增利潤、虛盈實虧,侵占、截留應交財政的利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三)不按規定用途支用各項財政資金;(四)違反價格法規,亂漲價,亂加價,牟取非法收入;(五)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攤派;(六)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擅自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等揮霍國家和單位的資金;(七)採取非法手段,將全民所有制的資產轉為集體或個體所有,或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八)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災款和物資;(九)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侵占、私分國家和單位的資財;(十)其他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四、大檢查的幾個政策問題。這次大檢查,要繼續貫徹執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發動企業和單位認真搞好自查,爭取從寬處理。凡有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企業和單位,都要克服僥倖心理,揭露矛盾,糾正錯誤,把各種違法違紀問題解決在自查之中,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切實加強對自查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對有違法違紀行為而不認真自查的企業和單位,要責令其重新自查或列作重點檢查對象,嚴防走過場。
(二)在重點檢查中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一定要依法從嚴處理。特別是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和屢查屢犯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是黨員的,由黨的紀檢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懲處。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災和物資的,一律嚴懲不貸。
(三)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和執法部門,要以身作則,帶頭檢查、糾正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如有堅持錯誤、拒不糾正或對違法違紀行為說情護短、徇私包庇的,要從嚴處理。
(四)要採取專業人員檢查與民眾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堅持走民眾路線。在自查階段,企業和單位的廣大幹部和職工民眾,都要發揚主人翁的精神,自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主動檢查糾正本單位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問題。在重點檢查階段,各級財政、稅務、審計、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從事財會、審計、物價工作的人員,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檢查,並在各級大檢查領導小組和大檢查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組成檢查組,深入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少於30%。各級大檢查辦公室都要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和發動民眾檢舉揭發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要堅決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決不允許對他們進行阻撓、刁難和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的,各地區、各部門領導要親自過問,嚴肅處理。
(五)切實採取措施,防止重複檢查。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在確定重點檢查名單時,要同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充分協商,避免重複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在前三年大檢查中,沒有查出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單位,今年(1991年)可免於重點檢查,在一九九一年內,由財政部組織財政駐廠員檢查過的中央單位,可不進行財稅大檢查。凡已列入審計署經常性審計名單的中央單位,原則上不再進行財稅大檢查;在大檢查期間進行經常性審計的中央單位,大檢查與審計可結合進行;經審計機關審計過的財政、財務收支、並已作了審計結論的處理決定的中央單位,一般不進行財稅大檢查。
(六)認真搞好委託地方檢查中央單位的工作。今年(1991年)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將繼續委託地方檢查一部分中央企事業單位。地方受託檢查中央單位所得分成收入,都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主要用於發展農業生產。
(七)各種應交違法違紀款項,要保證優先入庫,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庫的,由銀行協助扣繳。少數受災嚴重、停工待工的企業,確因資金困難,補交後會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在報經批准後,可允許他們訂出交款計畫,分期分批交清。
(八)要結合大檢查,推進整改建制工作。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完善財經政策和法規的具體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商請有關部門研究實施。要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培訓財會人員,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要大力表彰遵紀守法單位和在大檢查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
五、大檢查的組織領導。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在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大檢查領導小組,並指定一名領導幹部負責大檢查工作。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派出強有力的工作組進行督促檢查,國務院工作組由副部級以上幹部帶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組由副廳(局)級以上幹部帶隊。所有參加大檢查工作的人員都要發揚艱苦奮鬥和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作風,做到依法檢查、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遵紀守法。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多種形式,邀請人大、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成員參加大檢查工作。在大檢查期間,要主動向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匯報情況,接受監督。
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大檢查辦公室與財政、稅務、審計、物價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大檢查工作。各級計(經)委、銀行、監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參與大檢查,並請紀檢、檢察、法院等部門大力支持和協助。各新聞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大檢查的宣傳報導工作。
國務院授權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根據國家現行的財經法規,制定有關大檢查的具體政策和規定。各級稅收、財務、物件大檢查辦公室有權依法檢查和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要抓緊制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條例》,把大檢查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向國務院寫出總結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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