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察,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的通知》在1991.09.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察,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犯罪鬥爭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1.09.25
- 實施時間:1991.09.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第七屆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即將開始,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行動起來,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這次大檢查工作,深入開展打擊偷稅抗稅等犯罪活動的鬥爭。
一、認真學習國務院《關於開展一九九一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和有關檔案,深刻認識這次大檢查對於遏制經濟領域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防止財政收入流失,懲治腐敗現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堅決執行大檢查的各項政策和任務,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堅決打擊偷稅抗稅等犯罪行為,通過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證大檢查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大檢查期間查處案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制定出配合大檢查的具體措施,並由一名主管副檢察長負責組織落實,要與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繫,了解掌握大檢查中發現的貪污賄賂、偷稅抗稅和侵占、私分、挪用救災款物等案件線索,優先辦理大檢查中發現的案件。對重大案件可以提前介入調查,並在立案後集中力量,偵破案件。對有關部門移送和民眾舉報的案件材料,要及時受理,認真審查。要熱情支持和堅決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對打擊報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正確執行政策和法律,實事求是,寬嚴適度。對於偷稅抗稅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或者在歷次大檢察中屢查屢犯的偷稅案件,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稅違法事實,而採取各種手段拒絕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應按抗稅罪從嚴懲處,對於貪污、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救災款物,構成犯罪的,要一律從重從嚴懲處,同時對大檢查當中徇私舞弊、包庇違法犯罪分子,構成犯罪的也要從嚴懲處。對於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自查出來的偷稅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對待,依法從輕或免除處罰。要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生產相結合的原則,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如需對企業負責人採取強制措施,應當妥善安排企業的後續生產事宜,不可草率捕人,影響生產。在追繳稅款時,也應充分考慮企業生產的因素,不可隨意查封企業帳戶。遇到重大疑難案件,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及時報告黨委或請示上級檢察機關。
四、嚴格依法辦案、堅決防止和糾正“以罰代刑”、“以檢代稅”等執法不嚴的現象。對於達到立案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要主動過問,全面掌握,該查處的要堅決立案查處,不能以有關部門已作行政處理或未移送為由,放棄對犯罪的追究。在主辦案件中,既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又要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禁以稅務檢察室名義徵收稅款,或濫用司法手段查處一般稅務違法案件。
五、積極採取各種措施搞好綜合治理工作。要結合辦案,選擇典型案例,廣泛開展法制宣傳,增強企業和公民遵紀守法光榮的觀念。要深入發案單位,針對其財經制度上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堵漏建制,改善經營管理,消除孳生犯罪的隱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在大檢查結束後,要向高檢院寫出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