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3年05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3〕88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3年05月20日
檔案全文
當前,工農業生產形勢很好,市場繁榮,物價基本穩定。除部分商品供應偏緊外,大部分消費品供應充足,花色品種增加,質量有所提高,這是二十多年來少有的好形勢。但在市場、物價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有些集體、個體商販從國營商店套購緊缺商品,轉手高價倒賣;有些國營、集體、個體商業人員出售商品短斤少兩,以次充好,摻雜使假,或者擅自提價。為了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以促進生產,擴大流通,穩定物價,保護民眾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所有國營零售商店和飲食、服務行業,都要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加強物價管理,健全物價制度。除國家授予企業的價格許可權外,不得超越許可權擅自調價,嚴禁通過隨意提價增加收入。對於民眾日常需要的小商品,要積極經營,品種不得少於必備商品目錄。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亂跨行業經營。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敢於負責管理。
二、集體、個體商業,凡有條件固定經營地址的,就要固定經營地址。沒有固定經營地址的,應在規定的地區範圍內活動。大中城市可設定批發市場,便利商販進貨。集體和個體商販都要亮證經營,明碼標價,無證經營的要堅決取締。緊缺商品應在國營商店、供銷社零售,嚴格防止套購。對從零售單位套購倒賣,抬高價格,從中牟取暴利的,要嚴肅處理。要教育集體、個體商業人員,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法律、法令,在國家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三、發展集體、個體戶的重點,應是零售商業和飲食、修理、服務業,經營批發要從嚴控制。除工業消費品中的少數三類小商品可指定供應對象允許搞一些批發外,一、二類工業品和其他三類工業品一律不準搞批發。對允許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農副產品,城市集體和個體有證商販可以到產地採購,農村專業戶或集體、個體戶也可以販運到城市,城市的集體和個體商販可以按照規定轉手批發或者零售。
四、從國營、集體商業購進的商品,凡國家規定零售牌價的,都要嚴格執行牌價。工業消費品實行浮動價格,要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分別由物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品種範圍和浮動幅度,企業在規定範圍內掌握。實行工商企業協商定價的小商品,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靈活定價。農副產品凡有定量供應的,國營商業和供銷社要保證定量部分按規定的零售牌價供應;議價部分要按照薄利多銷的原則制定銷價,並積極經營,吞吐調劑,起到促進生產、搞活流通、平抑集市價格的作用。
五、要教育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國營、集體和個體經營者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改進經營作風。出售商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兩,都是違法行為,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物價部門,要設立物價檢查機構,充實物價檢查人員,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業、商業、醫藥、衛生、修理、服務、交通運輸等業務主管部門,經常進行物價和服務收費的檢查和監督。要採取專業人員檢查和民眾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對違反物價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其非法收入應予沒收。情節嚴重的,要對責任者處以罰款,並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整頓。企業拒付非法收入和罰款的,物價部門要通知銀行強行劃撥。
六、各級政府要採取措施加強稅收工作,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稅。要適應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商販迅速發展的情況,改進徵收管理辦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家財政收入。具體辦法由財政部下達。
七、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個體勞動者協會凡有條件的,都要逐步建立行業的同業組織。主要任務是,組織會員學習,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督促他們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協助稅務部門徵收稅款,協助物價部門管理物價。有條件的還可組織技術培訓。個體勞動者協會和它的同業組織可配備必要的人員,所需經費從管理費收入中解決。
各省、市、自治區應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措施,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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