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補充通知

《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補充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5年04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補充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4-13
【生效日期】1985-04-1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的補充通知
(1985年4月13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已印發。現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通知,望一併貫徹執行。
一、堅決剎住亂漲價的不正之風。去年(1984年)下半年以來,不少單位高價倒賣緊俏消費品、將計畫內物資轉為計畫外銷售、以劣充優、摻雜使假、變相漲價、擅自提價、隨意增加非商品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以及超越管理許可權隨意擴大價格浮動幅度等問題相當嚴重。各級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集中一段時間,採取企業自查、聯查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重點抽查等辦法,進行深入全面的物價檢查。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採取得力措施,認真加以糾正,務必在短期內剎住這股歪風。
二、總結放權經驗,健全物價管理制度。去年(1984年)以來,各地、各部門先後下放了一部分價格管理許可權。各地應根據這一段的實踐,進行認真的檢查總結。對各地過去自定的有關價格管理和放權的規定、辦法,凡與國務院、省政府現行規定不一致的,都要加以修訂改正,不完善的要儘快完善。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應儘快研究,妥善解決。
三、在價格管理上,既要逐步放開搞活,又要防止越權行事,亂調物價。各項重大的物價改革措施,必須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執行。屬於省管理的工農業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標準,各地、各部門不得越權調價或定價。省管價格的商品(產品)目錄,在未修訂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計畫內生產和調撥的屬於國家定價的工業生產資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計畫內國家允許按比例自銷的部分除外)。不準將計畫內產品轉為計畫外賣高價,計畫、物價部門要逐月逐季按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計畫進行檢查,年終按年度計畫檢查執行價格政策情況。凡是未完成計畫而加價自銷的產品,多收價款按非法收入處理。
五、各類零售商業經營的國家定價商品,凡從當地國營批發部門進貨的,均執行國家規定的零售牌價;凡自行採購的,允許經營單位不高於國家規定的當地零售牌價的前提下,自行定價銷售。
六、農村供銷社經營的允許實行浮動價的工業品,其品種範圍和浮動幅度要嚴格控制,不準層層擴大。石油、化肥、農藥、煤炭、鐵絲、元釘、火柴、肥皂、食鹽、食糖、純鹼、醬油、食醋、捲菸、名酒、手錶、彩色電視機、名牌腳踏車和計畫內調撥的重要建築材料以及大型農業生產資料等,價格不得浮動。其餘工業品價格在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按照質量和市場供求情況,可以上下浮動,但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為使供銷社與國營商業在價格上互相銜接,縣城以下(不包括縣城)的國營商業網點和集體、個體商業,可按上述對供銷社的規定執行;供銷社系統在縣城及縣城以上市場的零售單位,則按對國營商業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實行對供銷社規定的浮動價格。
七、交通、郵電、文教、衛生、服務、修理等行業的收費標準,要本著“該管的管住管好,該放的放開搞活”的原則,進行管理和檢查,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收費項目,要根據其重要程度,逐級明確管理許可權,制定出收費標準或辦法(管理目錄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另行下達),認真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準越權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收費名目,對確定放開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經營單位自行制定或由供需雙方議定。
整頓賓館、招待所的收費標準,堅決糾正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以客房收入和其它收入補貼一伙食等不正之風,把不合理的收費標準降下來。通過積極推行改革措施,認真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擴大服務項目等辦法,提高經濟效益。各賓館、招待所的收費標準和審批許可權,由省物價局另行下達。
八、認真處理檢查出的問題。各地、各部門檢查出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節,分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認真進行處理。對於各單位及各企業主管部門自覺檢查、糾正了的問題,除沒收其亂漲價的非法收入外,一般不再追究個人責任;對於不認真檢查、糾正的單位,一經查出,必須重罰嚴處,並追究領導者和當事者的責任。對於拒付非法收入和罰款的單位,由其開戶銀行劃撥;給予停發獎金和扣發工資處理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監督執行。必須停止整頓或吊銷售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九、加強物價管理和檢查機構的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健全物價機構。已被撤併的要儘快恢復;人員不足的,要在各地編制總數內調配充實。在加強專業物價管理機構的同時,要繼續抓好義務物價監督檢查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民眾對市場物價的監督作用。要認真開展“物價、計量信得過活動”,並把它列為評選先進工商企業的條件之一。要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表彰模範執行物價政策和物價紀律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所需開支可在查處違反物價政策罰沒款中列支。
十、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通知》和本文精神,結合當地情況,研究制定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並進行廣泛宣傳,切實貫徹落實。貫徹執行情況,各地、市和省級各部門要在六月底專題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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