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中國的
物價管理機構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幾經變化。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物價工作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委託中央貿易部和地方各級貿易部門管理。1952年 9月,中央貿易部撤銷,物價管理工作移交新組建的中央商業部,商業部設立了物價局。對外貿易部、糧食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及各有關部門涉及國內市場物價問題,要與商業部取得密切聯繫,服從商業部在物價方面的各項規定。
1957年8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各級人民委員會應即設立物價委員會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和省轄市、縣及相當於縣的鎮,設立在中共黨委和人民委員會領導下的物價委員會。中央一級由國務院財貿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國市場物價的綜合平衡工作。工業生產資料的出廠價格(
調撥價格)從1952年開始,一直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及有關工業部負責管理。國家計委設立成本價格局主管此項工作。
1962年 5月為加強對
物價工作的統一領導,國務院決定建立國務院領導下的全國物價委員會。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設立物價機構或配備物價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的物價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相繼建立或健全物價委員會,統一領導省、市、自治區的物價工作;一部分專區和縣也建立了物價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管理物價。從這時起,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統一的物價管理系統。1970年全國物價委員會撤銷,其工作劃歸國家計畫委員會。1977年8月成立國家物價總局。各地、各有關單位也陸續恢復並逐步健全了物價管理機構。
機構
全國物價委員會
中國國務院主管物價工作的職能部門,受國務院直接領導。1962年 5月18日成立。主要任務是:①負責全國物價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②管理
工業品出廠價格和調撥價格;③管理農產品採購價格和各種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④管理交通運價、郵電資費及出口商品在國內的收購價格、進口商品在國內的撥交價格。
國家物價局
1977年8月成立國家物價總局,1982年改現名(見
國家物價局)。
國務院物價小組和國務院物價委員會 1983年 3月8日國務院物價小組成立。主要任務是:①研究價格改革的長期規劃;②提出生產和流通部門價格改革的建議;③組織、協調重大價格調整方案的執行。1988年 5月28日,國務院根據價格改革的進展,決定把國務院物價小組改組為國務院物價委員會。物價委員會作為國務院有關物價方面的議事機構,對國務院負責。
物價檢查所
中國各級地方政府設定的,行使價格監督檢查職權的行政執法部門。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盟、市)、縣(旗、市)物價局設立物價檢查所。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規定,各級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所,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
職權。對同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執行價格法規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