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調撥價格又稱
轉移價格,是指
跨國公司為了最大限度的減輕賦稅,逃避東道國的
外匯管制等目的,在公司內部規定的購買商品的價格。也指中國國營商業系統內部批發企業之間組織商品流通時的
結算價格。反映商業採購批發企業之間的交換關係。
調撥價格是“封閉市場價格”的一種形式,而“封閉市場價格”是指買賣雙方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形成的價格。
具體實施過程
某
跨國公司欲向一國內的的子公司輸入原材料或半成品,假設總值為200萬元,當徵收20%的
關稅時(假定),該公司需繳納40萬元的關稅。經分公司深加工後,該批產品價值為300萬元,若該國增值稅率為10%(假設),則該公司繳納稅費10萬元。共繳納50萬元。跨國公司為節省成本,通過公司內部調節將
買入價降低到100萬元,則關稅為20萬元,增值稅為20萬元,總共40萬元,節省了10萬元;當
關稅稅率為10%,增值稅率為20%時,該公司可將買入價調高為250萬元,則關稅為25萬元,增值稅為10萬元,總計35萬元,節省15萬元。即當關
稅率高於增值稅率時,跨國公司調低買入價;當關稅率低於增值稅率時,跨國公司調高買入價,以此來逃避稅費,降低生產成本。
構成
調撥價格一般由進貨價格、
流通費用和利潤構成,有些須在採購和銷售環節繳納產品稅和營業稅的農產品,還包括
稅金。進貨價格是指
工業品出廠價格或
農產品收購價格;流通費用是指商品在正常經營情況下的定額流通費用;利潤是指調撥價格與進貨價格的差額減去流通費用額的餘額。
作價方法
調撥價格的作價方法主要有兩種:①順加作價,是在進貨價格的基礎上,以加減的方法計算其他構成要素而形成的調撥價格;②倒扣作價,一般是在批發牌價的基礎上,按照不同商品的調撥折扣率,扣除調撥差價而形成的調撥價格。
存在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存在多種
經濟成分,為了適應對
資本主義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需要,1953年4月在全國第一次物價會議上確定實行調撥價格。國營商業內部進行交換時,在
批發價格的基礎上打一個折扣,形成調撥價格,使銷地批發企業發生的
流通費用可以從調撥差價中得到補償。而國營商業與私營商業的交換則按批發價格結算,使國營商業除了享受
地區差價外,還享受調撥差價,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從而有力地配合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調撥價格初始存在的政策原因雖已消失,但由於中國商品的地區差價較小,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國營商業的正常經營,仍然保留了調撥差價。
種類
按產品劃分,有工業品調撥價格和農產品調撥價格。
工業品調撥價格是
社會主義商業系統內部調撥工業品的
結算價格。它是從1953年隨著商業系統一、二、三級批發機構的建立逐步確定和完善起來的,主要有三種:①對站調撥價格,指一級採購供應站對二級採購供應站調撥商品時所使用的結算價格。對站調撥折扣率,包括二級站和三級站的費用和利潤。②對店調撥價格,指二級採購供應站對三級批發商店調撥商品時使用的結算價格。對店調撥折扣率,只包括三級店的費用和利潤。③對基調撥價格,指三級批發商店對基層供銷社調撥商品時所使用的結算價格。
商業企業之間工業品的這些調撥價格,是在計畫流通體制下形成的,其作價辦法從1953~1956年大部分採用順加作價辦法,如交電、化工、煤建系統和百貨、針織中的小商品。只有百貨、文化用品和五金商品從1956年起改為倒扣作價辦法;從1957年起石油和工業品調撥價格都逐步改為倒扣作價辦法。1979年以後,隨著
經濟體制和流通體制的改革,許多商品都改為順加作價辦法。
農產品調撥價格是社會主義商業系統內部調撥農產品的
結算價格,主要有兩種:①產地調撥價格,又稱上調價格或接收價格,是產地基層採購企業、縣公司、地區公司調入農產品的結算價格;②銷地調撥價格,又稱下調價格,是農產品調到中心銷地後,再由中心銷地批發企業向周圍銷地分散調撥的結算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