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物價局

沭陽縣物價局是縣政府負責全縣價格工作的行政機構,內設機構6個,工作內容為全縣價格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沭陽縣物價局
  • 內設機構:6個
  • 主要職能:9項
  • 工作內容:全縣價格工作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沭陽縣物價局是縣政府負責全縣價格工作的行政機構,主要職能: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草擬全縣價格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價格改革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價格改革方案;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及相應調控措施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建立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度鍵鑽、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和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工作;建立價格成本調查制度和市場價格監測制度,負責全縣價格成本調查和市場價格動態監測。
(四)依法管理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執行縣級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主持價格聽證會,發布價格和收費公告,推行明碼標價制度。
(五)協助管理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價格和收費,並組織具體實施,適時提出相應的價格和收費政策調整建議。
(六)指導、監督縣級有關部門的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協調價格爭議。
(七)整頓和規範市場價格秩序,依法認定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酷少抹治理亂收費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八)依法對全縣範圍內的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工作;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案件;實施好全縣價格鑑證、認證民照連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沭陽縣物價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職能: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擬定全局工作計畫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全局性工作匯報、總結撰寫;負責會議組織、督查督辦、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信訪、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管理、幹部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綜合股職能:負責全縣的價格管理、價格監測監審;負責全縣價格統計、形勢分析和預測,研究提出政策紋臘永建議;協調處理農資方面價格爭議,指導全縣農產品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工作,編制價格指數,調控全縣的價格總水平目標。擬訂服務及房產方面的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產價格法規和政策,負責本地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的價格爭議,指導全縣服務及房地產等方面的價格工作。承擔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費改革計畫、方案及管理辦法;具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協調、處理相關的價格爭議,指導全縣服務及房地產等方面的價格工作;承擔本地區價格信訪工作。承擔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收費改革計畫、方案及管理辦法;具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幾疊希棕證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協調、處理收費爭議問題;指導全縣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成本調查隊職能:承擔國家、省、市賦予的農產品成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商品及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工作。
(四)檢查分局職能:宣傳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市場物價監督檢查,規範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和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商品和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消費者協會、農村價格監督站等組織開展價格監督工作,受理、承喇捉趨仔辦價格舉報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五)沂南、沂北檢查站職責:保證農村物價政策的貫徹執行,對物價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六)價格認定分局職能:從事司法機關刑事治安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紀檢監察部門涉轎去蘭紀案件價格鑑定,稅務機關涉稅價格鑑定,火災價格鑑定,價格爭議調解,以及承辦價格評估行政許可基礎工作,履行“服務司法、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系統”四大基本職能。
(四)檢查分局職能:宣傳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市場物價監督檢查,規範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和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商品和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消費者協會、農村價格監督站等組織開展價格監督工作,受理、承辦價格舉報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五)沂南、沂北檢查站職責:保證農村物價政策的貫徹執行,對物價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六)價格認定分局職能:從事司法機關刑事治安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紀檢監察部門涉紀案件價格鑑定,稅務機關涉稅價格鑑定,火災價格鑑定,價格爭議調解,以及承辦價格評估行政許可基礎工作,履行“服務司法、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系統”四大基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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