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市場秩序加強物價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整頓市場秩序加強物價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7年08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整頓市場秩序加強物價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7〕76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7年08月19日
檔案全文
隨著改革和開放的深入發展,今年以來我國工業生產增長迅速,夏收取得了較好的收成,市場繁榮,購銷兩旺,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經濟活動中違法行為顯著增加。不少無照商販和有些個體工商戶不遵守國家的規定,套購緊俏商品,倒買倒賣,哄抬物價,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抗拒管理,結成團伙,為非作歹。有些國營、集體企業以擅自提價、變相漲價等違法手段牟取暴利。有的單位和個人甚至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商品,坑害民眾。這些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影響物價的穩定,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引起廣大民眾的強烈不滿。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各級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必須依靠和發動民眾,加強對市場和物價的監督管理,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制止亂漲價,保護人民利益。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所有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亮照經營,明碼標價;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批准,可以從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販運。嚴禁摻雜使假、短尺少秤、投機詐欺、偷稅漏稅、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穩定市場物價的需要,對重要工農業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必要時間可以規定不許私人經營的品種範圍,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發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對現有的無照商販立即進行全面清理。本人具備經營條件,社會又有需要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後,持照經營。有些從事季節性經營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營業執照。
三、加強對國營和集體工商業的管理。國營和集體工商業必須模範地遵守國家法令和各項政策,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積極吞吐調劑平抑物價,發揮主渠道作用。市場緊俏的日用消費品,要在地方政府領導下,協調工商企業的購銷關係,保證當地市場的必要供應。不準把國家計畫內的生產資料轉為計畫外,議價出售;不準參與市場投機倒把活動;不準抬價搶購農副產品和緊俏物資;不準藉口“協作”和串換緊俏物資,變相漲價,偷稅漏稅;不準將緊俏商品“賣大戶”,供個體商販高價倒賣。對違反法紀的,要依法處理。
四、集市貿易的農副產品,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價。對於糧、油、肉、禽、魚、蛋和大路菜等主要農副產品,必要時地方物價部門可規定限價,嚴格執行。已經放開的小商品可以進入集市,價格隨行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集市的管理,教育參加集市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法令,講求信譽,貨真價實,公平交易。要改善集市的條件,逐步建立集中的銷售場所,實現市場管理的規範化,進一步開展創建文明集市的活動。
五、加強對價格的監督檢查。各地區、部門和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的商品價格,交通運價和收費標準,不準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不準以各種名目的附加條件索取額外收入,不準強迫中轉,層層加收手續費。國家實行指導性價格的商品和收費項目,只能在規定的範圍內浮動,不得突破。所有企業,都不準串通商定壟斷價格。對違反物價政策的,由物價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對於違紀的主要負責人,要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好商品生產,安排好市場供應。特別是大中城市的主要副食品,要努力做到供應良好,價格合理。各級人民政府要依靠工會、消費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街道組織,發動民眾搞好整頓市場秩序和加強物價管理的工作。社會主義市場既要搞活,又必須加強管理,各級有關的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嚴守紀律,廉潔奉公,秉公執法,堅持不懈地與各種違法行為作鬥爭。政法機關要支持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對於圍攻毆打工商行政、物價、稅收等管理人員的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法懲辦。對民眾和民眾組織檢舉和投訴的違章、違紀、違法案件,要嚴肅處理。對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要加以保護,立功的應給予獎勵。
七、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行動,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收、公安等部門具體部署,用一至兩個月的時間,對市場進行整頓,對價格加強檢查,對無照商販進行清理,以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的基本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部署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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