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整頓規範電價秩序的通知

發改價檢[2011]131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整頓規範電價秩序的通知
  • 檔案編號:發改價檢[2011]1311號
  • 頒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頒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為嚴格電價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落實電價管理政策,充分發揮電價調控政策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節能減排的重要作用,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電價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採取切實措施整頓規範電價秩序,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制止各地自行出台優惠電價措施
   2010年開展的節能減排電價大檢查,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六部門的有力督促下,22個省區市自行出台的對高耗能企業電價優惠措施已全部糾正,各類企業已經嚴格執行規定的目錄電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採取各種方式試圖恢復優惠電價。為堅決遏制各地越權優惠電價措施出現反彈,鞏固2010年節能減排電價大檢查成果,現再次重申:
(一)凡是未經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超越價格管理許可權,擅自製定調整電價管理政策,自行出台並實施優惠電價措施的;未經我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批准,擅自開展大用戶直供電試點,或者以其他名義變相降低企業用電價格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出台優惠電價措施,阻撓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節能減排措施落實的地方和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二)對各級電網公司依據地方越權檔案規定對企業實施優惠電價措施的要予以嚴肅處理。對相關優惠金額部分按無違法所得給予相應罰款處理;對因實施優惠電價而壓低上網電價的金額,要依法退還有關發電企業或收繳財政,並處相應罰款。
對各地越權出台優惠電價的行為,我委將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此外,停止執行《國家計委關於利用二灘水電站富餘電量直供高耗能企業用電問題的批覆》(計基礎[1999]1138號)等檔案關於四川省攀枝花釩鈦產業園區和川投電冶(黃磷廠)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以及供電價格由供需雙方直接協商確定的規定。攀枝花釩鈦產業園區和川投電冶(黃磷廠)用電價格調整方案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報我委。
二、嚴格執行國家上網電價政策
   (一)統調機組上網電價管理許可權在我委。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改變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水平。
(二)大用戶直供電試點應按照國家電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進行規範。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強制規定電力直接交易的對象和電價標準。未經三部門聯合審批,擅自開展大用戶直供電,變相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的,按價格違法行為處理。
(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規定,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除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其上網電量一律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上網電價。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其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按照當地燃煤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其中,水電按50%執行,火電、核電按照80%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併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覆的上網電價。
(四)嚴禁以跨省、跨區電能交易,以及開展電力市場單邊、多邊交易等形式,壓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除國家另有明確價格規定外,對於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端電網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結算,與受端電網企業協商確定送電價格。
(五)未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峰谷、豐枯分時電價的地區不得自行改變峰谷電價、豐枯電價的時段和電價標準。未按規定執行的,按價格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三、嚴格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政策
   (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7]117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關於規範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規定,符合環保規定建設並運行脫硫設施的燃煤發電機組,其全部上網電量應執行我委公布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或脫硫加價。燃煤發電機組安裝脫硫設施、具備線上監測功能且運行正常的,已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自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硫加價;環保部門不能按時驗收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環保部門通知電網企業,自發電企業向環保部門遞交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執行脫硫加價;經環保部門驗收不合格的,相應扣減已執行的脫硫加價。
(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保總局《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7]1176號)規定,享受脫硫加價的發電企業必須保證脫硫設施正常運行,未同步運行脫硫設施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扣減發電企業脫硫電價款並上繳財政,其他單位或電網企業不得扣減。考核發電企業脫硫設施投運率按年度進行。脫硫設施投運率在90%以上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投運率在80%—90%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1倍罰款;投運率在80%以下的,扣減停運時間所發電量的脫硫電價款並處5倍罰款。
(三)各地要嚴格按照發改價格[2007]1176號、發改價格[2009]2474號檔案相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凡是地方出台的檔案與國家規定不符的,應立即停止執行。未按規定自行糾正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電網企業必須及時、足額支付發電企業脫硫電價款,對電網企業自行扣減脫硫電價款的,作為變相壓低上網電價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並給予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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