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國發〔1988〕68號),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大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
  • 文號: 國發〔1989〕87號
  • 內容: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
內容,

內容

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這一決定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效果,對制止多頭插手倒買倒賣,取締黑市交易,加強價格管理,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劣化肥、農藥的違法活動,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業增產,起到了積極作用。實踐證明,專營是十分必要的。應進一步統一認識,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專營辦法,興利除弊。為了更好地把專營工作堅定不移地搞下去,特通知如下:
一、必須明確,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專營的主渠道。同時,作如下規定:
(一)農業直屬直供墾區(含建設兵團、農墾總局、管理局等),繼續執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供體制,按農業部、商業部〔1989〕農(墾)字第102號、商(農)字第9號檔案的規定,由墾區組織供應。
(二)縣和縣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站(中心)開展技術推廣和有償技術服務所需配套的化肥、農藥、農膜(含地膜,下同),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畫管理的,由專營部門按計畫實行批發價供應,由農技推广部門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農民;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畫以外的化肥、農藥,在與農資部門計畫銜接後,可與生產廠家直接訂貨,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當地農民。農技推广部門有償轉讓的化肥、農藥、農膜,套用於技術服務。
(三)中央和地方統配以外的化肥、農藥、農膜,生產企業可與專營單位契約訂購或聯銷、代銷或直接銷給農民自用。在有條件的地方,對非統配的化肥,可逐步推廣專營直供(生產企業直供基層供銷社)的方式;可實行農民預訂、淡旺季差價的辦法。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
除上述規定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化肥、農藥、農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商業業務主管部門等加強市場管理,堅決取締非法經營。農資經營單位要切實改進服務,加強經營管理,降低經營費用,嚴禁以權謀私,認真負責地做好專營工作。
二、凡列入中央和省(區、市)、計畫單列市年度計畫,作為工業原料用的化肥,仍按原渠道經營,不得倒賣。國家批准承擔統配化肥生產任務的企業,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和技術改造以及進口備品配件、調劑解決主要原材料所需少量化肥,按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辦理。為挖掘企業生產能力,化肥、農藥生產廠在保證完成國家年度計畫的基礎上,報縣以上計畫部門(承擔中央統配任務的化肥企業,報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小組)審定後,可組織來料加工。其產品可給來料加工單位,用於農業生產;非直接用於農業的,應通過專營單位經營、調撥。企業自己組織原料生產的產品,屬非指令性計畫的部分,生產企業可銷給任何專營單位。
三、切實安排好化肥、農藥、農膜生產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電力供應。所需原材料,屬中央指令性計畫統配的品種,由國家計委安排計畫,由物資部負責供應,其中化肥用天然氣、油分別由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石化總公司負責優先供應;不屬中央指令性計畫統配的品種,由化工、輕工部和石化總公司及其它有關部門、總公司下達指令性計畫,安排供應。所需燃料、電力指標,由有關部門按產量、消耗定額核報,由國家計委戴帽下達給承擔中央統配任務的化肥、農藥、農膜生產企業。中央安排進口的原材料,首先滿足中央下達的指令性計畫的需要,多餘部分可補助地方(化肥包裝料除外)。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業自行組織購進,有關部門積極協助。地方統配的化肥、農藥、農膜,可參照上述國家計畫、供應管理辦法,由各級計委下達指令性計畫,並負責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電力供應。
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畫,由生產廠與中國農資公司和省(區、市)農資公司,分別按計畫簽訂產銷契約。要切實加強原料基地的建設。對國務院已批准的山西晉東南化肥原料煤基地,化工部要儘快建設好,逐步擴大平價化肥原料煤的供應。
四、為了保證突發性病蟲害和其它災情急用,要分級儲備一部分農藥。中央儲備的救災農藥暫定為二萬五千噸(成藥),所需儲備資金,由人民銀行商有關專業銀行解決,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省(區、市)的儲備量及資金、利息,由各省(區、市)政府參照中央儲備辦法安排落實。此項儲備任務,中央部分由中國農資公司承擔,省(區、市)儲備的部分由省農資公司承擔。具體分配方案,分別由中央、省級農業部門與農資公司協商提出,報同級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由農資公司執行。中央救災和省間調撥的農藥,調出地區必須保證按計畫完成,不得封鎖,不得行令禁運。
五、專營周轉資金要配套。對生產和經營所需流動資金,要專項安排,優先保證。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與有關專業銀行制定。有關專業銀行對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包括農墾系統、農技推广部門)所需周轉資金核定定額,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進口所需配套人民幣資金,銀行要保證供應。
六、安排生產計畫要切實搞好工商銜接。凡中央和地方統配的化肥、農藥、農膜(不含試驗、示範和新研製膜),全部由中國農資公司和省(區、市)農資公司負責按月度計畫,及時收購、儲備、調運,生產企業必須按時按量交貨。逾期不能收購或交貨的,由各級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非指令性計畫的,按工廠隸屬關係,由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及時協調工廠與專營單位的產銷關係及相關政策,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七、要加強進口管理。進口化肥、農藥(包括原料及中間體)、農膜原料及化肥包裝原料,必須按國家安排的進口計畫或憑進口配額批件,按經貿部有關規定由經貿部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或由經貿部批准的單位對外訂貨。進口計畫的編報(含配額)、貨單審批程式及許可證發放等手續,要嚴格按國家計委和經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中央、地方安排的化肥、農藥、農膜原料進口貨單的提報,仍按現行渠道不變。僑眷捐贈的化肥、農藥、農膜(料),按國務院國發〔1989〕16號檔案規定辦理。
中央計畫進口的化肥、農藥(包括原料及中間體)、農膜原料及化肥包裝原料,繼續減免關稅、產品稅,不收保證金。中央進口的化肥、農藥原料及中間體,一九九○年暫不實行代理價。農墾、農技系統供應和有償轉讓的化肥、農藥、農膜,同基層供銷社一樣免徵營業稅。
八、化肥、農藥、農膜及生產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全部列為國家指令性運輸計畫,交通、鐵道部門要根據各級農資公司和農墾系統、農技部門及生產企業申報的計畫優先安排,及時組織卸運,保證不誤農時。為了支持生產企業正常運轉,確保中央統配化肥計畫和政策的兌現,其運輸與交接,按國務院規定的原則,由工商企業雙方協商辦理。貨款要按銀行有關規定及時結算。
九、切實穩定化肥、農藥、農膜價格。
(一)各級物價主管部門在確定化肥、農藥、農膜及相配套的原材料價格時,要協調好農業、工業和商業的利益關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採取措施,支持化肥、農藥、農膜企業生產。對所需主要原材料、電力、燃料和外匯,要盡力安排平價供應,或由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補貼,以保證農用工業生產的穩步增長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相對穩定。
(二)中央、地方統配的化肥,要保證兌現國家糧肥掛鈎、棉花獎售和救災等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它專項用肥。這部分化肥實行綜合價還是平價,由各省(區、市)政府決定。其餘部分化肥,按國家物價局(1988)價重字73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為了支持農藥生產,各地物價部門要按照產品合理的成本利潤率核定出廠價。農資部門的零售價,在減少銷售環節、改進經營管理的基礎上,指令性計畫按三級,其餘按二級批發、一級零售或直供發生的費用,保持經營企業合理的銷售利潤率,由物價部門核定零售價。
十、切實把農資專營工作組織、協調好。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業生產資料專營工業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把專營工作做細做好。要充實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協調機構,及時協調解決生產、銷售、進口和運輸中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間在執行中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省(區、市)內需要協調的問題,由省(區、市)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或省政府指定的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農業,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的思想,密切配合,齊心合力地把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供應工作做好。
對認真執行中央、省(區、市)計畫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小組制定。對違反專營政策、規定者以及積壓農資延誤農時造成損失的,各級政府要從嚴查處。平價或綜合價化肥、農藥、農膜及其原料轉為議價銷售的,除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還要追究單位領導者和經辦人的責任。倒賣進口化肥、農藥、農膜原料和進口許可證及無證進口者,除沒收其產品交農資專營部門處理外,由有關部門依法從重懲處。產銷雙方都要嚴格履行契約,任何一方違約,按經濟契約法處理。
本通知從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執行本通知的具體實施辦法。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以前發出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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