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11月16日發布,自1998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1月16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1月1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化肥農藥農膜柴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化肥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努力做好化肥的生產和流通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化肥生產和流通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現行的管理方式不能適應市場供求形勢的變化,生產和經營企業虧損嚴重;經營環節較多,費用較高;價格形成機制不靈活,難以發揮調節市場的作用;進口代理機制不完善;市場秩序不規範。必須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在國家巨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化肥流通體制,以促進化肥生產和流通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做好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
國家對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計畫管理為主改為間接管理為主,發揮市場配置化肥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取消國產化肥指令性生產計畫和統配收購計畫,由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活動。鼓勵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銷關係,化肥生產企業既可以與化肥經營企業直接簽訂購銷契約,也可以實行銷售代理。
取消指令性計畫後,為避免市場的盲目性,國家計委仍應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國化肥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進行必要的省際間產需平衡銜接,協調大型化肥生產企業和缺肥地區的供需關係。
二、拓寬化肥流通渠道,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
化肥生產企業可以將自產化肥銷售給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技推廣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簡稱農業“三站”)及以化肥為原料的企業,也可以設點直接銷售給農民。農業“三站”經營的化肥可以從各級農資公司進貨,也可以直接從化肥生產企業進貨;可以將化肥供應到技術服務項目,也可以直接銷售給農民。保留現行允許農墾、林業、菸草、軍隊在本系統內銷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來源可以委託農資公司代購,也可以從化肥生產企業自行採購。賦予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化肥內貿經營權。除上述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化肥批發業務。
通過適度競爭,促進化肥經營單位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強化服務功能,從單一經營型向服務經營型轉變。同時鼓勵化肥生產、經營企業打破系統和行業界限,通過發展工商聯營、組建集團等多種形式的聯合,優勢互補,共同做好化肥產銷工作。
三、改進化肥價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導下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
化肥出廠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國家計委只對大型氮肥企業(合成氨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上)生產的化肥制定中準出廠價和上下浮動幅度,供需雙方可在浮動幅度內根據淡、旺季及市場情況協商確定具體價格。中準出廠價根據化肥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放開化肥零售價格,必要時省級物價部門可以對部分品種規定最高限價。
四、加強化肥進口管理,改進化肥進口代理辦法
各種貿易方式和渠道進口化肥均納入進口配額管理。國家經貿委根據總量平衡、資源配置和最佳化品種結構的要求,安排全國化肥進口,中央進口化肥計畫下達給供銷總社和有關部門,各部門不能對進口化肥指標自行調劑。
適當增加化肥進口代理渠道,除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外,賦予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化肥進口代理經營權。進口化肥代理手續費,不得高於國家計委核實的標準。外經貿部應加強化肥進口代理企業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管理。有關銀行要積極籌措資金,為進口單位及時發放貸款。
五、建立救災化肥儲備制度,增強巨觀調控能力
化肥是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產品。國家通過中準出廠價加浮動幅度的指導性價格政策,使化肥保持合理的淡、旺季價差,以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戶淡季儲存化肥。國有商業銀行對所需貸款應予以支持。全國化肥市場如出現大的波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對措施上報國務院,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為解決救災用肥的應急需要,建立中央救災化肥年度儲備制度。每年雨季來臨之前,通過收儲和進口,準備50萬實物噸救災備用化肥,當年救災如有剩餘,秋播前應予銷出。儲備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安排,每年給予半年的貼息,由中央財政和使用救災化肥的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具體貼息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救災儲備化肥繼續由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負責經營,救災化肥的收購和出庫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支持化肥生產和流通
有關部門應優先保證、均衡供應化肥生產所需石油、天然氣、煤炭、礦石、電力等原材料和能源;鐵路、交通、港口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化肥及其原材料的運輸,並對有經營資格的單位調運農用化肥和磷礦石實行優惠運價。對化肥生產、經營和國內短缺品種進口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在規定的企業資產負債比例之內,優先安排化肥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要與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擠占挪用。
七、地方政府要切實做好化肥生產和購銷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化肥工作的領導,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好化肥的生產和進口,適時調節市場供求,保持本地區化肥價格的相對穩定;維護正常流通秩序,嚴禁實行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各級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市場與價格監督管理的力度,嚴格執法,取締非法經營,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和走私進口化肥的行為,堅決制止哄抬化肥價格、牟取暴利和低價傾銷、衝擊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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