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2009年10月2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9〕5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放開化肥經營限制、進一步規範經營主體行為、積極推進化肥流通現代化、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做好化肥巨觀調控和總量平衡工作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9〕57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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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09年10月2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
陝政發〔2009〕5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參與化肥經營的積極性,提高為農服務水平,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9〕3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放開化肥經營限制
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可從事化肥經營。
1.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
2.化肥經營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
3.申請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滿足以上經營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檔案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二、進一步規範經營主體行為
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化肥經營者應掌握基本的化肥業務知識,並應主動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條件和方法等有關諮詢服務。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查處。對無照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
三、積極推進化肥流通現代化
各級政府要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配送和集約化經營。鼓勵發展電子交易等現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供銷社農資系統和農業技術推廣站、土肥站、植保站等要創新經營機制體制,發揮網點齊全等優勢,大力發展農資物流連鎖配送,繼續做好化肥等農資的組織供應工作。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化肥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強化市場監督管理
各市和省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後的市場監管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繼續發揮化肥等農資流通的綜合協調作用。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質監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識,提高農民民眾維權能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做好化肥巨觀調控和總量平衡工作
化肥經營放開後,各市、縣政府要對轄區的化肥總量平穩和供應工作負全責,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化肥供應工作。省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繼續完善省級化肥儲備制度,積極爭取國家淡儲化肥規模。各市也要建立化肥儲備,增強調控能力。工信部門要督促化肥生產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步伐,淘汰落後產能和生產工藝,最佳化產品結構,提高有效供給,進一步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

發布日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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