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國發〔2009〕31號文下發公布,內容分放開化肥經營限制、規範企業經營行為、鼓勵連鎖集約經營、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四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 檔案性質:政府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發布文號:國發〔2009〕31號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檔案解讀,

檔案背景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與“三農”問題密切相關。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化肥問題高度重視,199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取消了化肥的國家指令性計畫,在化肥流通中引入競爭機制,批發環節實行供銷社農資公司、農業“三站”和生產企業三條渠道共同經營。這對於推動化肥流通市場化,促進化肥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來,我國化肥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最大的化肥生產國和消費國,國內化肥供需總量實現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給有餘。化肥經營已對外資開放,化肥價格也於今年(2009年)初放開,化肥市場流通趨於活躍,經營服務水平也逐步提高,較好地滿足了農業生產的需要。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對從事化肥流通業務的主體仍存在諸多限制,不利於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參與化肥經營和進一步提高為農服務水平;化肥市場秩序不規範,不利於保護農民利益。因此,必須根據化肥產銷的新形勢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
200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一系列保障化肥生產供應,促進化肥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化肥產業得到持續快速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參與化肥經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為農服務水平,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現做出如下決定:
一、放開化肥經營限制
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滿足註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檔案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二、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化肥經營者應掌握基本的化肥業務知識,並應主動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條件和方法等有關諮詢服務。
三、鼓勵連鎖集約經營
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化肥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強化市場監督管理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後的市場監管工作。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質檢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加強檢查,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海關係統要嚴厲打擊化肥走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識,提高農民民眾維權能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國務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檔案解讀

問: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是:放開市場、公平競爭,規範秩序、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在放開化肥經營限制的同時,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還設立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化肥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的責任作出相應規定。此外,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整合網路資源,發展連鎖、集約化經營,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問:放開化肥經營後還設立了市場準入“門檻”,這種規定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化肥是關係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後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於其他一般商品。《決定》結合我國化肥市場的現實情況,對經營者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另外,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註冊資金分別不得少於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並引導企業向規模化方向發展。工商部門在受理經營者開展化肥業務申請時,將對經營場所、註冊資金等進行審核把關,如果符合規定則允許開展化肥經營業務,而不需要另外的審批。
問:《決定》中對經營者行為提出了哪些要求?與以往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化肥經營是維護化肥質量,提高為農服務水平的關鍵環節。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同時也維護正當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和購銷台帳制度,向購買者提供質量保證證明,有義務向化肥使用者提供諮詢服務,不得有摻雜摻假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通過明確化肥經營者的責任義務以及建立相關制度約束,有助於規範化肥經營者行為,督促化肥經營者提高服務水平。
《決定》中關於“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及“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等都是新規定,對於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維護農民利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問:放開化肥市場經營後,如何加強市場監管?
答:化肥經營放開並不是放任不管。《決定》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相應責任,並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共同努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處罰。有關部門還將依照《決定》要求,實施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決定》還強調,各級地方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化肥流通一頭連著生產企業,一頭連著廣大農民民眾。推進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加強化肥流通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化肥經營行為,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化肥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農業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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