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8月12日發布,自1994年08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8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8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對農業生產十分重視。今年(1994年)國家較大幅度地提高了糧食、棉花的收購價格,調動了農民種糧種棉的積極性。但現行農資流通體制不順,特別是今年(1994年)以來化肥市場混亂、流通環節過多、監督管理不力、部分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競相抬價,造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猛漲,嚴重損害了國家和農民的利益。如果這種狀況繼續下去,調整糧棉收購價格給農民帶來的實惠就會被流通環節吃掉,對發展農業生產極為不利。為此,國務院決定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做好農業生產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市場管理,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轉費用,保持價格基本穩定,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織好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
農業生產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是改革現行流通體制和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基礎。國務院有關部門必須認真組織好供需總量和分地區、分品種的銜接平衡工作,做到數量充足、品種對路、供應及時。內貿部、農業部對國內需求總量要提早進行預測,並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需求提出總量平衡、品種調劑及運銷方案的建議;化工部、輕工總會和機械部根據農業生產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總需求,結合生產企業的狀況,提出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國內生產及進出口分品種數量的建議;國家計委按照積極組織國內生產、合理安排進口的原則,在匯總和綜合協調平衡的基礎上,編制總量平衡、分配及進出口計畫,不誤農時,及時下達。每年9月底前,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下達下一年度的進口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預定貨計畫,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具體組織實施。
二、對化肥等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調控和儲備
中央調控的化肥總量占全社會資源總量的20%左右(約2000萬噸),所需資源主要靠收購國內大化肥廠的部分產品,不足部分安排進口。
地方調控的化肥總量占全社會資源總量的80%左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直接調控的優質化肥資源為各大化肥廠地方留成部分,以及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和地方組織進口的化肥。具體數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資源和經濟條件,結合本地區對化肥的需求量,統籌安排好本地區的化肥生產(或者到外省投資建廠),逐步過渡到地區化肥產需平衡。
根據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特點,需要建立淡季儲備制度,實行淡儲旺銷,穩定市場。淡季化肥儲備以農業生產資料購銷系統為主,化肥生產企業也要儲備一部分。對大化肥廠生產的優質化肥,農資系統在淡季要堅持按計畫收購,使化肥企業保持正常生產。
中央儲備的優質化肥不少於300萬噸,中央儲備的農藥不少於2萬噸。具體由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農公司)負責執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直接安排貸款。
省級優質化肥和農藥的儲備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小化肥淡季儲備數量,本著以銷定儲的原則,由各地自行確定。所需資金銀行要予以支持。
三、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轉費用
中央調撥化肥(國產大化肥和中央進口化肥,下同)由現行的四級批發一級零售(即中央、省、地、縣批發,基層供銷社零售)改為兩級批發一級零售,即中央級(中農公司)批發,省級批發,縣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批零結合,基層供銷社推行代銷制。取消大區一級站對中央化肥的批發、銷售、結算業務。大區一級站要轉變職能,搞好服務。
省級調撥化肥由現行的三級批發一級零售(省、地、縣批發,基層供銷社零售)改為一級批發一級零售,即省級批發,縣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批零結合,推行代銷制。
小化肥廠產品實行地產地銷。鼓勵建立健全農工商結合的農資社會化服務體系。
軍隊系統、農業專項用肥(包括農業試驗示範、種子繁育、秸桿氨化、水產)和菸草等所需化肥由中農公司按批發價直供。農業部直屬直供農墾總局、管理局、國營農場等墾區所需化肥,按計畫由化肥生產企業按出廠價實行直供。上述直供單位所供化肥只限自用,嚴禁向社會銷售。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畫單列市所需化肥仍按原渠道供應。
四、整頓流通秩序,加強市場管理
繼續發揮各級農資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發揮農業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中心)站(以下簡稱農業“三站”)以及生產企業自銷的輔助渠道作用。
中央調撥給省和省內掌握的優質化肥資源,全部交由農資公司經營。縣及縣以下農業“三站”直接面向農戶開展技術推廣、有償技術服務所需化肥,可由農資公司按批發價供應,也可從生產企業直接採購,但不得轉手倒賣。
大化肥生產企業自銷化肥數量控制在銷售量的10%,中型化肥生產企業的自銷數量由省級政府確定。自銷化肥價格必須低於當地同質化肥的零售價格,並經省級物價部門批准。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自銷的優質化肥,只能銷售給有化肥經營權的單位和生產企業。
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化肥。供銷社地推行代銷制中不得轉為個人經營。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物價、質量監督及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市場管理,對各化肥經營單位清理整頓,進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記關,不符合規定的予以註銷。堅決取締非法經營,依法嚴歷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坑農害農行為。
五、加強對農資價格的管理
國家對化肥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統一費率,要嚴格監審。南京棲霞山等17個大型化肥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委制定,根據目前企業生產狀況,按照加強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則,由企業根據季節、地區差別和市場供求狀況,按國家確定的中準價格及浮動範圍,確定出廠價格。
其它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作價辦法,由省級物價部門參照上述辦法和價格水平具體規定。
尿素和銷酸銨以外其它品種化肥的出廠作價辦法,由省級物價部門按照與尿素的合理比價確定。
中央調撥給地方的國產化肥調撥價格,由國家計委在出廠價的基礎上,加中農公司的調撥手續費確定。具體按《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改革化肥價格管理辦法請示的通知》(國發[1994]27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調撥的化肥應與轄區內調撥同價,不得搞內外兩種價格。
進口化肥的國內調撥價格,在高於國產同品種化肥出廠價格10%的範圍內,由國家計委和省級物價部門分別核定。中央進口部分由國家計委核定,地方進口部分由省級物價部門核定。建立化肥價格風險基金。當進口化肥調撥價與進口成本的價差為盈餘時專戶存入化肥價格風險基金,虧損時用於專項補貼。化肥價格風險基金由中農公司和省級農資公司管理,在物價部門監督下使用。
對化肥零售價格實行統一經營差率控制。國產和進口優質化肥由省級物價部門按不同購入渠道分別制定加權平均價,在此基礎上加10%的綜合差率和合理的運雜費用制定零售價格。在同一地區(省或地市),執行統一的零售價格。各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統一的零售價格銷售,要明碼標價,公布於眾。任何單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費用。
六、加強進口化肥管理
國家計委根據國內年度化肥供需平衡情況確定進口總量及品種。經國務院批准,編制下達進口化肥配額計畫。對國家計畫內進口化肥繼續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中央進口化肥配額下達給中農公司,地方進口化肥配額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計經委),再下達給省農資公司。為避免進口總量失控,捐增(救災捐增除外)和其它渠道入境化肥均納入進口配額計畫。外經貿部要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發放許可證。銀行要及時提供進口化肥所需保證金貸款。
減少化肥進口代理機構。將目前的進口代理機構調減為中央進口統一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保留一個進口代理機構。進口代理機構要與用戶密切配合,在就近港口卸貨;要減少進口環節,儘量從國外生產廠家直接訂貨,提高進口透明度。進口代理手續費實行定額提取,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另行核定。
七、關於農藥和農膜流通體制的改革
原則參照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執行。
中央進口農藥及農藥中間體的品種和調撥價格由國家計委核定。農業部農墾系統的進口農藥仍按原渠道分別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和中國農墾進出口公司代理。要加強對農膜原料價格的管理。農藥和農用薄膜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繼續由省級物價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八、加強對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
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把這項工作做好了,對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作用極大。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抓緊制定具體措施,認真組織落實。尤其是抓好扶持化肥生產的優惠政策的落實。農業生產資料特別是化肥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電力、資金要優先確保供應。要組織生產與經營部門簽訂契約,以確保農業生產資料特別是化肥的均衡生產,均衡供應,均衡收購。各有關主管部門要主動減少經營環節,降低費用,制止亂收費,嚴格執行價格政策。物價、工商、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加強對各個流通環節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扶持農業發展、支持農用工業、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精心組織,從嚴要求,密切協調,妥善協調,妥善安排,切實保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在此之前下達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屬檔案:國家統一制定的化肥出廠中準價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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