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化肥管理的通知

黑龍江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化肥管理的通知地方法規,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化肥管理的通知(黑政發〔1995〕9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化肥管理的通知
  • 文號:黑政發〔1995〕98號 
  • 發布日期:1995年12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29日 
簡介,直屬單位,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5]98號
【發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1995-12-29
【失效日期】1999-8-2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化肥管理的通知(黑政發〔1995〕98號)

直屬單位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建立正常的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秩序,搞好化肥供應,穩定糧食生產,促進全省農業的發展,保護農民的利益,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現就加強我省化肥管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化肥資源管理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國發〔1994〕45號)檔案精神,加強化肥資源管理,搞好綜合平衡,實行化肥總量的直接調控。
(二)按規定大慶化肥廠銷售的尿素(含超產肥)90%交國家,納入統配計畫(國家和省按5∶5分成);10%企業自銷部分,原則上在省內銷售。
(三)大慶煉油廠、黑龍江化工廠生產的硝酸銨,90%納入省統一分配計畫,10%企業自銷。
(四)浩良河化肥廠生產的尿素除按計畫供給省農場系統外,其餘部分原則上在省內銷售。
(五)勃利、寧安等小化肥廠生產的化肥暫不列入收購計畫,但要在省內銷售,嚴格控制出省。
(六)凡是使用我省邊貿進口配額所進的化肥、實行“四六分成”的辦法,即40%交省統一分配,60%企業自銷。
(七)各大、中型化肥生產企業和省農資(含省農墾總局)經營單位必須按月將化肥生產、經營和計畫執行情況上報省計委。
二、關於糧肥掛鈎管理
(一)為了促進我省糧食生產的發展和糧食定購任務的完成,我省1996年起實行國家定購糧與獎售化肥掛鈎政策。
(二)糧肥掛鈎標準以上一年度農民向國家實際交售的定購糧數量為基準,按一定比例兌現化肥。
(三)定購糧掛鈎化肥價格要明顯低於其它的化肥價格。
(四)各級政府、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糧肥掛鈎方案執行,不允許擅自截留、剋扣、私分和挪用、必須按時、按量、按品種足額將掛鈎肥真正落實到售糧農戶手裡。
三、關於化肥市場管理
(一)繼續實行“一主兩輔”的經營渠道。各級農資公司是經營化肥的主渠道。農業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中心)站(即農業“三站”)以及生產企業自銷是輔助渠道。其它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化肥。供銷社在推行代銷制中不得轉為個人經營。縣及縣以下農業“三站”直接面向農戶開展技術推廣、有償技術服務所需化肥,可由農資公司按批發價供應,也可從生產企業直接採購,執行全省統一價格,但不得轉手倒賣。
對已實行化肥專營的市縣,按市縣規定辦。
(二)整頓化肥流通秩序,嚴禁化肥的倒買倒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物價、技術監督及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市場管理。建立以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為主,其它部門密切配合的化肥市場監督和稽查隊伍。堅決打擊摻雜使假、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化肥的行為。設立化肥市場兼職監督員隊伍,由工商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後,持證上崗。
(三)嚴格控制化肥出省。每年10月份至第2年6月15日之前,為我省農業用肥期。在這段時間裡,凡我省生產的化肥,原則上不準出省。如特需出省的,須經省計委審批後加蓋黑龍江省計畫委員會化肥農藥農膜出省運輸專用章,鐵路、公路、航運部門方能辦理運輸計畫。
(四)大力推廣科學施肥技術,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省內複合肥生產廠要因地制宜、生產適銷對路的農作物專用肥。要加強農業科學施肥技術服務,嚴把質量關,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廠。專用肥生產企業絕不允許倒買計畫內調撥的原料肥,否則,一經發現,除通報批評外還要停止計畫內原料肥的供應。
四、關於化肥價格管理
(一)出廠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的體制。大慶化肥廠生產的尿素,計畫內統配部分的出廠價格由國家計委定價。大慶化肥廠生產的尿素自銷部分和超產部分,大慶煉油廠和黑龍江化工廠生產的硝酸銨,浩良河、勃利、寧安化肥廠生產的尿素,由省物價局定價。其他化肥廠生產的小磷肥、農作物專用肥和複合肥由當地物價局定價,企業不得自行定價。
(二)調撥價格。國家統配、省分成、地方外匯進口、省農資公司自采的化肥,以及國家用於扶貧救災、農業科學技術、菸草專用和農業部撥給的黑字環流等專項化肥,對市、縣的調撥價格由省物價局制定。
(三)零售價格。為防止價格混亂,我省實行省、縣兩級綜合價格。除省對縣實行綜合價格外,縣也要實行綜合價格,即把定購糧掛鈎之外的省統配肥與各縣自采的化肥,加權平均零售價格。一縣一價,並報上級物價部門審核。
五、強化對農資工作的領導
(一)建立責任制。各行署、市、縣政府要明確農資管理工作的責任,實行專員、市長、縣長負責制。
(二)成立省、地(市)、縣農資管理辦公室,由計委、農業工作辦公室(農委)、物價、工商、供銷、技術監督等部門參加。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政策落實與計畫執行情況,向同級政府提出化肥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議。省農資管理辦公室設在省計委。
(三)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統一做好農資工作。計委要做好牽頭組織工作,加強資源管理,搞好總量平衡;組織協調各部門形成合力,有效地開展工作;供銷社系統要搞好服務,落實化肥資源購進,存貯、調運和經營工作,保證市場的穩定和農民的需求,同時發揮主渠道作用,協助工商部門管好市場;糧食、供銷部門要抓好糧肥掛鈎的兌現工作;物價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做好價格管理工作;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市場的監督、管理;金融部門要努力籌措資金,保證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的資金需求。
(四)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生產和經營。對於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非法生產、經營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責任。
(五)為了保證化肥供應,滿足市場需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各市、縣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化肥儲備制度。
在此之前下地的有關化肥管理的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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