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2012年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發〔2012〕11號印發《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堅持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著力解決環境民生問題、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體制機制4部分。

基本信息,堅持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著力解決環境民生問題,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基本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黑政發〔2012〕11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精神,加強全省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堅持環境保護最佳化經濟發展

(一)認真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省環保部門要會同發改、工信、水利、住建、財政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明確目標任務,落實推進責任,督促地方落實規劃項目配套資金,跟蹤項目建設。完善全省江河水質“黃橙紅”三色警戒制度。深化“以支促乾”、“一河一策”等小流域治污模式。由哈爾濱、牡丹江、雙鴨山、雞西、綏化等市牽頭分別在阿什河、呼蘭河、牡丹江、安邦河、穆稜河等重點支流建立“河(段)長制度”,建立聯防聯控的流域污染防治協調機構。推廣哈爾濱市“三溝一河”治理經驗,加強城市河流治理。創新水環境管理模式,建立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的水環境分區管理體系,積極開展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加強重點工業源管控,重點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構建沿江綠色生態廊道,恢復松花江流域生態服務功能,哈爾濱市加快實施“百里生態長廊”工程,打造健康水生態系統。全力推進鏡泊湖全國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建設和興凱湖的生態保護。力爭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國控斷面水質好於Ⅲ類的比例大於60%、地表水國控斷面消除劣V類水質。
(二)繼續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科學制定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減排計畫,實施減排完成情況年度考核。把結構減排放到突出位置,強化工程減排和管理減排。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從源頭削減污染物排放。繼續加強燃煤電廠脫硫,全面推行燃煤電廠脫硝和燃煤鍋爐低氮燃燒,新建燃煤機組全部脫硫脫硝,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快鋼鐵、水泥、石化等非電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建設機動車環保檢驗網路監控平台,提高機動車環保檢驗率、標誌核發率,加速淘汰高排放老舊車輛及“黃標車”,推進交通運輸氮氧化物減排。對電力行業實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控制,對鋼鐵行業實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加強城鎮生活源污染減排,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著力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削減,對造紙、印染和化工行業實行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加強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設施、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行升級改造。完善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強化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力爭到2015年,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比2010年減少8.6%,氨氮排放總量減少10.4%,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2%,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3.1%。
(三)深入推進生態省建設。重點實施好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草原休養生息工程、水土保持與水生態修復工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工程、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強化國家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保護和建設,發展生態主導型產業,推進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增強其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能力。加強生態市、生態縣建設,力爭到2015年,實現國家級生態縣(市)零的突破,創建15個至20個省級生態縣(市、區)、一批國家級和省級生態鄉鎮、生態村。加強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到2015年,建立5個不同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示範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範化建設比例達到85%。實施黑龍江流域跨界自然保護區網路建設戰略。強化生物安全、物種資源利用,維持生物多樣性。加強礦產、水電、旅遊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保護。
(四)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各級開發區、產業園區和行業的規劃環評,完善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嚴格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作為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重污染和國家實行產業結構調整的行業實行等量置換、減量置換。進一步規範環境影響評價程式,充分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強化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整改,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並追究責任。落實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安全防護距離。

著力解決環境民生問題

(五)持續深化污染綜合防治。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和管理,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大慶等城市要定期開展水質全分析,推進實施水源地環境整治、恢復和建設工程,提高水質達標率。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普查、風險評估和修復示範。加強中俄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防治界江界湖污染。建立健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機制,強化顆粒物污染防治,在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大慶市啟動開展PM2.5監測,推進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等油氣回收。在哈爾濱、大慶市實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試點。加強惡臭、噪聲和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控制。開展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從源頭和全過程控制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降低資源消耗。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二次開發。積極推進鋼鐵、澱粉、酒精等重點行業企業和上市企業環保核查。哈爾濱、佳木斯、黑河等市加快推進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力爭到2105年,市(地)級以上城市空氣品質年均濃度值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大於80%,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荷率達到85%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5%,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
(六)加快推進農村環境保護。以“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清潔能源”為建設目標,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全面推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實施以改善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整治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藥化肥、農業廢棄物、鄉鎮工業污染,提高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環境保護161”工程。落實“以獎促治”政策,各級政府要設立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推動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提倡科學養殖,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力爭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建立和完善省、市土壤環境監測網路,強化對農藥、化肥的科學使用和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減少農田氮磷流失,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的危害。大力發展循環農業、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推進有機、綠色農產品基地建設。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監測,提高農產品質量,保障糧食安全。強化對農村工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環境準入。
(七)加強重金屬、危險化學品、輻射污染防治和環境監管。嚴格監管國家確定的涉重金屬企業,確保達標排放,大力推進哈爾濱市阿城區金禹表面處理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建設,有效控制金屬表面電鍍及熱處理、鉛酸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從嚴規劃新上石油、化工、冶金等涉危項目,集中開展沿江沿河化工企業綜合整治,嚴格化學品生產、使用及儲運過程的風險評估和監管。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全過程管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加強再生廢舊家電定點拆解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強核與輻射監管和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加大放射源管理力度,強化放射性廢物收儲與安全運輸管理。

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

(八)完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完善適合我省省情的地方環境保護法規體系,重點做好《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和制定工作。針對環境違法行為特別是偷排污染物、擅自停運環境保護設施、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惡意違法行為,完善行政處罰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完善我省環境標準體系與技術規範,科學確定標準限值,編制和修訂更加嚴格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九)強化環境執法監管。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加強後督察。落實環境保護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制度。建立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以及農村和生態環境監察制度。加強資源性開發、自然保護區、農村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環境執法監督。執行區域流域行業限批、掛牌督辦等督察制度,健全執法工作制度、程式和責任制。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
(十)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和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和完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動態管理,將環境風險作為環評的重要內容,從嚴落實排污者責任。健全區域環境監管預警和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建立全省統一、高效、共享的環境應急專家庫。全力做好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準確發布信息。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一)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開展水體污染成因與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戰略和標準、環境和健康等重大問題研究,開發適應北方寒冷地區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重點加強小城鎮生活污水、畜禽養殖、機動車尾氣治理,逐步建立完備的污染減排環境科技支撐體系。實施環保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套用和環保產業發展示範工程,開發推廣環保技術裝備及產品,著重發展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諮詢、工程技術設計、公共檢測等環境服務業。制定鼓勵發展環保產業的相關政策,加大發展環保產業的力度,支持環保產品生產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和環境服務機構快速發展。
(十二)提高全社會環境意識。實施全民環境宣傳教育行動計畫,鼓勵使用環境標誌和環保認證產品,倡導低碳生活和綠色消費方式,擴大公眾參與,實行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鼓勵公眾檢舉、揭發環境違法行為,引導和支持公眾及社會組織開展環保活動。

建立健全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十三)強化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考核。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明確目標任務,解決重大問題,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指標體系,納入各級政府及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內容。把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改善、環境風險防範作為幹部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考核或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的地區,停止新建除民生工程、節能減排、基礎設施建設以外的項目,對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領導實行約談,並追究責任。
(十四)加強環境保護機構隊伍建設。探索實行設區城市環境保護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基層環境管理體制。繼續實行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體制。加強重點業務領域和基層、農村的人才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市地可在街道辦、鄉鎮和工業園區設立環保管理員。加強對輻射環境、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尾氣治理的管理,市(地)級要明確機構,縣級要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環境保護學科帶頭人和專業技術人才。
(十五)推進環境保護保障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將環境保護納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並逐步增加。嚴格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脫硝電價政策,建設脫硫脫硝設施的燃煤電廠優先發電,提高發電小時數。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鼓勵類企業實行政策優惠。按照“誰污染,誰補償”、“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建立松花江流域水質生態補償機制。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探索建立排污交易市場,大力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針對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加快推進監測、監察、宣教、信息、輻射、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環境監管等基礎能力建設,達到相應標準。建設環境物聯網與智慧決策服務平台。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
(十六)健全環境保護統一監管、協調合作的工作機制。構建政府領導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環境保護的規劃區劃、資金投入、執法監督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環境行政執法,統一發布環境監測和環境質量信息。經濟綜合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工信、公安、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質監、林業、氣象、電力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環境保護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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