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化肥市場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化肥市場經營秩序,更好的服務“三農”,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和國家發改委《關於做好化肥生產供應工作穩定化肥價格的緊急通知》(發改電〔2004〕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東港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個體工商戶採用零售的方式直接向農民銷售化肥。
1.經營者要有具有一定經濟實力,憑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資質證明和有支付賠償能力的法人(或個人)提供的“化肥質量責任擔保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2.對申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市供銷聯社等部門對其經營條件、區域布局、信用程度、庫存能力進行實質性審查。
3.經營者要與東港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簽訂加盟連鎖經營協定書,原則上由東港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提供貨源,控制進貨渠道。連鎖配送的化肥由東港市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負責質量責任。經營者從其他渠道購買的化肥出現質量問題,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化肥經營者必須執行以下質量保證制度。
1.化肥進貨備案制度。化肥經營者必須在銷售前按進貨批次,持進貨單或發票、質量檢驗合格證,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一批次一備案。
2.化肥抽樣備查制度。化肥經營者每批次備案的同時,必須在工商執法人員監督下,按品種抽取化肥樣品,裝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製的“化肥抽樣留存袋”,並由經營者當即查驗、認可、封樣、驗封、簽字,作為化肥質量鑑定依據。
3.化肥經營信譽卡制度。化肥經營者必須向購肥農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製的“信譽卡”,信譽卡要如實、逐項填寫,做到銷售一次,提供一次,並嚴格按信譽卡履行承諾,承擔義務。
4.化肥經營進銷貨台帳制度。化肥經營者必須按實際發生購銷行為,如實填寫進銷貨台帳。
5.化肥經營承諾制度。化肥經營必須向消費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化肥質量,保證不經銷不合格化肥。
第四條 對不按本試行辦法從事化肥經營的,適用如下監管措施。
1. 不認可本試行辦法的,不予核准化肥經營資格。
2. 不能執行化肥質量保證制度的,不予核准化肥經營資格。
3.化肥經營者在經營中,不執行本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化肥經營資格。
4.化肥經營者從事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缺斤短兩等違法經營的,除依法責令賠償並進行處罰外,取消其化肥經營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化肥經營者拒絕、抗拒執法部門管理,或從事其他違法違章經營的,除依法查處外,取消其化肥經營資格,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監管表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定或監製。
第六條 本辦法由東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一年。國家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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