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3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
局 長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2年3月27日
- 施行:2002年5月25日起
- 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
辦法內容,起草說明,
辦法內容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集貿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1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城鄉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計量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鄉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市)是指由法人單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集市主辦者)主辦的,由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向集市主辦者承租場地、進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集市的計量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證計量器具和商品量的準確,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
集市主辦者應當做到:
(一) 積極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集市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 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定中,明確有關計量活動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 根據集市經營情況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集市內的計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計量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計量業務知識的培訓。
(四)對集市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五) 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申請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應當設定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並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定期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公平秤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稱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衡器。
(七) 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集市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 集市主辦者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並督促檢查。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做到:
(一) 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及集市主辦者關於計量活動的有關規定。
(二) 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三)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鉛簽封。
(四)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計量偏差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不得估量計費。不具備計量條件並經交易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 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如有異議的,經營者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
(六) 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
第七條
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時,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定,確保量值傳遞準確。
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到:
(一) 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對集市主辦者、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方面的培訓。
(二) 督促集市主辦者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計量管理工作。
(三) 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四) 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九條
集市主辦者或經營者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准的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十條
消費者所購商品,在保持原狀的情況下,經覆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集市主辦者要求賠償。集市主辦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十一條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沒收淘汰的計量器具,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集市主辦者營業執照。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沒收計量器具,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測量量值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給予現場處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予現場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集市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起草說明
制定目的和指導思想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涉及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關心的重點,是消費者反映問題的熱點,是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也是計量監管執法的難點。
集貿市場法制意識較差、攤主流動性大,其複雜性主要體現在:
1. 模式不一,有單位主辦、私人承包、合夥經營和無主辦者等。
2. 規模不一,從小集市到大型農貿市場等。
3. 使用計量器具不一,從木桿秤、案秤、度盤秤到電子秤等。集貿市場的複雜性給計量管理帶來了困難,主要體現在難管、難檢、難治本: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投入了較高的管理成本,如執法人員配合技術人員集中檢定,請媒體、工商、公安配合集體行動,有的違法處罰甚至動用法院強制執行。這種集中、突擊性的方式,對解決周期性強制檢定來說,不是治本的根本辦法,不能達到長效管理的目的。 治理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是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注的工作,必須從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入手,規範集貿市場的計量行為,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編制本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抓共性問題,抓標本兼治,抓重點集市。抓共性問題,即抓集市主辦者,將管理對象從經營者(攤主)上移到主辦者,從“誰經營誰負責”深化到“誰主辦誰負責”。抓標本兼治,即從新的管理方法入手,制定既有可操作性,又有助於長效管理的規範,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抓重點集市,即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從基礎較好的集市入手,抓好一個,整治一批。
制定過程
2000年4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華東國家計量測試中心承擔《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的編制任務,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實施。 接到下達任務後,華東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在《上海市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全國各地實際,組織討論,進行修改,並於當年6月,向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處發出《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討論稿)》,徵詢意見。至9月底共收到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反饋的信函、意見及電話。經匯總,歸納成20條修改意見(詳見附屬檔案)。在對反饋意見組織討論的基礎上,對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形成《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修改稿)》,於2001年1月報國家局計量司。 2001年7月5日-8日,結合全國綜合治理整頓經濟秩序,在國家局計量司的主持下,由各大區中心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地方局和技術機構參加,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修改稿)》再次進行了全面、充分的研討,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規定(報審稿)》。 2001年11月,以局函(國質檢量函〔2001〕480號)徵求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意見,與此同時徵求總局各有關司(局)意見,修改後形成此稿。
需說明的問題
1. 適用範圍
集貿市場中的計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二是商品量的監督管理;
三是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主要解決用於集貿市場商品交易中的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商品量計量以及相關計量行為等問題,這是集貿市場問題的焦點,目前尚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亟待規範。同時,對集貿市場中定量包裝和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管理加以規範。
2. 明確市場主辦者的職責
制定本辦法的主要思路是將集貿市場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法律責任分解,明確集市主辦者和經營者各自的職責,理順集貿市場的強檢管理。 按照通常的做法,對集貿市場的計量器具直接管理到經營者,由於其牴觸情緒嚴重,致使強制檢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經分析,集市計量器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可分解為:
1).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申請檢定。
2).周期檢定。
3).未經檢定、超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4).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進行作弊。
本辦法擬明確將前3條法律責任和義務由集市主辦者承擔,第4條由經營者承擔,即集市主辦者承擔主要責任,“誰經營誰負責”。由於管理者相對於經營者來說,對象明確、相對穩定,因此,這樣的管理有其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 鼓勵集市主辦者統一配備經強檢合格的計量器具
集市經營者的流動性大,導致由經營者自行配備的計量器具的流動性也大,以致相當一部分計量器具不能接受強制檢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管理上,除了明確由集市主辦者承擔主要法律責任和義務外,還需要採取新方法,讓集市逐步做到“人流物不流”,即鼓勵集市主辦者統一配備一定數量的、經強檢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流動性大的經營者使用,人物分離,強檢問題迎刃而解。同時,應考慮到集市主辦者的利益,加強宣傳和公示,讓老百姓了解這類集市的計量器具是準確可靠的。百姓心中自有一桿秤,誠信的集市必然會得到顧客的惠顧,攤位出租率提高,購銷兩旺,集市進入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