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實施意見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辦發〔2010〕40號,以下簡稱《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0〕11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根據《通知》和《實施意見》精神,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保持和諧穩定,按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綜合施策,重點治理,保障民生,穩定預期”的原則,認真做好穩定我市消費價格總水平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貫徹落實《通知》及《實施意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通知精神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文號:國辦發〔2010〕40號
  • 內容:認真貫徹落實綠色通道政策
內容簡介,意見總結,

內容簡介

一、切實做好農副產品生產和供應
進一步落實扶持農牧業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鞏固和加強農牧業基礎地位,保持農牧業穩定發展。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蔬菜種植基地、大棚和批發市場建設,搞好“菜籃子”基地建設,堅決制止城市擴建對蔬菜保護地的蠶食。要抓好冬季蔬菜生產和供給,儘早安排元旦、春節“兩節”市場供應,保障今冬明春的市場蔬菜供給。各級糧食部門要增加小麥、稻穀、油料等糧油庫存,落實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制度,確保糧油市場供應不脫銷、不斷檔。組織好煤炭儲備供應,尤其是保證好元旦、春節“兩節”期間的發電用煤和城鄉居民的取暖生活用煤。
二、認真貫徹落實綠色通道政策,保證流通環節暢通
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費公路對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免收通行費,少量混裝其他農產品以及超載幅度在合理計量誤差範圍內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要健全完善我市市場體系,對集貿市場攤位費、超市進場費、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費進行規範,凡不合理的收費,收費標準過高的,要責令其停止和降低。進一步發展消費市場,降低準入門檻,儘量減免行政收費,減少中間流通環節。
三、實施價格臨時補貼政策
為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因物價上漲,而出現的生活困難問題,各地有關部門要參照自治區的補貼辦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及時拿出價格臨時補貼辦法,對城市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和孤兒及農村牧區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等人群實施補貼。
四、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儘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和最低工資標準,使相對靜止的救助標準變為動態的“水漲船高”式救助標準。通過完善政策和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物價上漲對困難民眾的不利影響,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
五、規範糧食經營秩序
各地區要加強糧食收購資格審查。秋糧收購期間,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內糧食經營者的收購資格開展一次全面核查,堅決禁止和查處非法從事糧食收購的活動。對已經取得收購資格但不符合條件或不履行規定義務的企業,要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收購資格;對取得收購資格跨地區從事糧食直接收購或委託收購活動的企業,需到收購業務所在地的旗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要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監管。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審查申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企業的糧食收購資格,對未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不得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要依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企業最高庫存量限定標準,設定企業授信額度。要及時掌握秋糧收購貸款發放進展情況,做到貸款發放與企業收購計畫和實際進度協調一致,有效控制收購貸款風險。要加強貸款用途管控,嚴肅查處信貸資金被挪用於糧食收購或向未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發放貸款的違規行為。
六、加強價格監管和監測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市場價格監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保證物價隊伍的穩定,積極探索市場價格監管的新思路、新舉措,要敢於先行先試,確保人員、編制、經費等項工作的落實。繼續加強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價格的管理,穩定糧價,保護農民利益。加強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和壟斷行業的價格管理及成本監審工作。要對集貿市場攤位費、超市進場費、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費進行調查和規範,凡不合理的收費,收費標準過高的,要責令其停止和降低。對涉及民眾生活的收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反映強烈的不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管理的許可權予以公布取消和降低。審慎出台一切調價項目。年底之前,對與民眾生活關係密切的供氣、供水、供熱等公用事業價格,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以及醫療服務價格,原則上不作調整。必要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農產品及生產資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積極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等措施穩定市場價格,為政府平抑物價提供物質基礎。
緊緊圍繞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的價格熱點、難點、重點問題,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進一步加強對價格苗頭性、趨勢性變化的監測,健全全市價格監測、預警和應急機制。進一步加強監測網路的建設,力爭覆蓋全市所有的大型經銷網點,擴大信息渠道。依法加大市場價格監管力度,重點查處以下價格違法行為:(1)故意誇大供需矛盾,捏造、散布農產品受災減產等虛假信息,哄抬價格,製造市場緊張氣氛,造成不明真相的民眾搶購,導致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的行為;(2)在市場旺銷情況下,大量囤積供應緊張的商品拒不銷售,造成市場脫銷,加劇市場供應緊張的囤積居奇行為;(3)在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4)相互串通,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5)壟斷貨源、阻斷流通渠道,造成市場脫銷斷檔,惡意推高價格的行為;(6)操縱電子交易市場,推動現貨價格上漲的行為;(7)採取抬高等級、短缺數量、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不正當手段,使數量或質量與價格不符,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8)利用不明碼標價或不規範明碼標價進行價格欺詐和使用其它欺詐手段變相提高價格的行為;(9)在同一賣場銷售相同商品或提供相同服務時,實行不同銷售價格或服務的價格歧視行為。
七、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和價格信息發布

意見總結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穩定市場價格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圍繞民眾關心關注的問題,及時公布市場價格情況,客觀分析價格變動趨勢,準確闡釋價格政策,穩定社會預期,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安定民心。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正面引導,有效防止人為惡性炒作行為。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公開曝光那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囤積居奇、串通漲價等各類價格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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