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了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該規則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津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津南政發〔2023〕8號
各街鎮,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於2023年12月26日經津南區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2023年12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津南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新一屆津南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定捍衛“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區委堅強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政治過硬、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區政府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每屆任期5年。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第六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區長代表區政府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區長或者副區長代表區政府參加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區政府組成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區長離津出差(訪)和學習期間,受區長委託,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九條 為保持政府工作的連續性,根據區長的分工,一位區政府領導因公外出時間較長時,由其他副區長臨時處理有關應急事項。
第十條 區政府組成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區政府要堅定不移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部署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和服務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大力提振市場信心,把實施擴大內需戰略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全力做好穩增長、穩就業、穩物價工作,深入實施“十項行動˙津南行動”,持續打好用好綠色生態屏障、海河教育園區、國家會展中心“三張好牌”,做實做強綠色生態標誌區、創新發展聚集區、會展經濟功能區、城鄉融合典範區,精心建設天津“綠谷”“智谷”“商谷”“悅谷”,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全力打造科創會展城和天津重要增長極,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征程中貢獻津南力量。
第十三條 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產權保護、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加快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努力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把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貫穿全力打造科創會展城和天津重要增長極整個過程,持續激發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不斷做大做強津南經濟實力。
第十五條 緊緊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全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依法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健全新型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深化包容審慎監管,完善全鏈條閉環監管,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持續最佳化法治環境、信用環境和公平競爭環境,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公平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 深化社會治理創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更好發揮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作用,拓寬民眾參與基層治理渠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津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築牢首都政治“護城河”。
第十七條 強化基本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多樣化服務供給更加優質,居民生活更加便利,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不斷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民眾生活品質。
第十八條 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穩妥實施碳達峰行動,加快實現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變革,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深入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落實河(湖)長制、林長制,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水平,全面建設美麗津南。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和重大行政決策法治化,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符合本區特點的政府治理體系,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評估與及時清理。
第二十一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加大合法性審核力度,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加強檔案起草、審核、決定、公布、備案、清理的監督管理,強化備案審查的監督和糾錯功能,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二十二條 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執法執行力和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十三條 堅持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促進依法行政,著力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最佳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數位化水平。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財政預算草案、貫徹國家、本市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制定重要規劃、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重大行政決策,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總責,深入調查研究,事先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協調溝通一致,並經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相關規定,嚴格遵守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等法定程式。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並及時予以反饋。對可能造成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方面不利影響或者容易引發網路輿情的重大行政決策,加強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決策事項,強化專家論證。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決策方案,要先行研究,根據需要多方面聽取意見和建議,加強審核把關,研究成熟後,由分管部門報請區政府審議。
第二十八條 健全責任倒查機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嚴格執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誤,營造勇於擔責、幹事創業的氛圍。
第六章 深化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政策解讀和輿情回應機制,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推行“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促進政府有效施政。
第三十條 準確把握不同類型公開要求,綜合考慮公開目的、公開效果、後續影響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公開方式。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規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二條 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或者各類媒體,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及時發布權威信息,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大政策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政策解讀,採取圖文並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第三十七條 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加強層級監督,完善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功能,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完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加強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強政府督查與行政執法監督、備案審查監督等的協調銜接。
第三十九條 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條 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並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重要決定;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和通報其他重要事項。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決定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四)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於每年全區“兩會”前召開1次,重大事項需進行通報部署的,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區政府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並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檔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決定、工作部署;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審議行政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區政府重要人事任免;通報、研究或者審議其他重要事項。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區人大、政協、武裝部相關領導參加,根據需要安排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區委決定、工作部署,通報國內外形勢;
(二)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
(三)討論通過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四)討論通過由區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區政府管轄幹部的任免、獎懲事項;
(六)討論重大建設投資項目、重要資金使用事項;
(七)討論需要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需要區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鎮請示區政府的重要事項;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適當與區政府常務會議時間統籌安排,減少基層陪會時間。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與議題有關的區政府部門和街鎮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第四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區政府領導同志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推進工作。
第四十六條 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分管副區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區長同意後,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做出會議安排,報區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應於會前1至2日送達與會同志。
凡屬分管副區長、區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可以協調解決的事項,或者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牽頭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經牽頭部門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區長協調或者由分管區長委託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牽頭部門應在會議上說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區政府辦公室主任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向區長請假。區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區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區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後,由主持或者委託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第五十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公開報導的,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重大事項的報導須報區長決定。
第五十一條 加強會議計畫管理,除中央要求或者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的會議之外,未列入年度計畫的一律不開。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報區政府批准;以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區政府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和舉行的重要活動,經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原則上每年只組織1次。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合理確定參會人員範圍,堅決杜絕陪會現象。區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參加人員一般不超過350人;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區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參加人員一般不超過200人。簡化會議程式,堅持開短會、講短話。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討論發言要簡明扼要,堅持問題導向,反映真實情況,多提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創新會議形式,專題座談會、協調會、推進會等儘量開到基層一線、項目現場,現場研究推動解決問題。全區性會議提倡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形式,一般不越級召開。減少層層重複開會、以會議落實會議,提高會議效率。嚴明會議紀律,嚴禁組織與會議主題無關的活動。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鎮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由部門和各街鎮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並簽發。堅持權責明晰,嚴格按照職權範圍和隸屬關係行文,減少報送區政府的檔案;確需報送的儘量報短文,檔案應邏輯清晰、言簡意賅、表述清楚。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不以單位或者領導幹部個人名義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材料(專報),必須以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個人的名義,並簽字署名。不得多頭報文和違規越級行文。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牽頭部門須書面徵求意見,相關部門須按時書面回復或者會簽;意見不一致時,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溝通協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牽頭部門應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據並提出辦理建議,報請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協調決定。不按規定辦文,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報文部門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鎮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應預留足夠的審批時間,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收件、登記,按公文審批程式和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審批。區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要嚴格把關,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區政府辦公室一般在3日內將批閱意見反饋呈報單位和部門。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嚴把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文字關、格式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經區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區政府黨組報送區委的請示、報告,以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由區長簽發;區政府令、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署。除應由區長簽發或者簽署的公文外,其他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於副區長分管工作職責範圍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區長簽發;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無修改或者修改較小的,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區政府辦公室可以代區政府行文。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包括轉發檔案),根據檔案內容,由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報區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嚴格發文統籌管理,區政府辦公室每年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區委區政府明確的重點任務、部門意見等擬定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年度立項計畫,報區政府審定後實施。未列入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發文計畫的,原則上不發;確有必要的,按照從嚴掌握、一事一報原則,由有關部門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發文立項申請,報相關區領導同志批准,未獲準立項的發文請示和檔案代擬稿一律不予批准、簽發。
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規格,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由部門或者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有發文慣例但是現階段相關問題不再突出,發文必要性不強的均不以區政府(含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對於黨中央、國務院檔案沒有明確要求配套,且市委、市政府沒有特別要求配套的,原則上不制發配套檔案;不得為規避不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配套市委、市政府檔案,而以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印發檔案。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區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各街鎮、各部門制發相關配套檔案。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區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各街鎮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街鎮參照同等內容報文落實。
第五十六條 弘揚“短實新”優良文風,切實增強檔案的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文風端正、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格式規範。嚴格控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外,檔案稿一般不超過10頁、字數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者具體任務的檔案稿一般不超過4000字。簡報要短而精,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等內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篇幅應控制在2000字以內,參考資料和研究報告一般不超過4000字。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加快實現檔案和簡報資料網路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檔案和簡報資料,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七條 深入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中央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落實情況,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等開展督查檢查,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督查、規範督查,科學運用督查方式,推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線索核查等協調銜接。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五十八條 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強化督查工作。根據區人大審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和督查計畫。將國務院大督查和國家專項督查事項、區政府會議議定事項、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調研決定事項,納入督查督辦台賬,督促抓好落實。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加強計畫管理和監督實施。
第五十九條 推進績效管理,完善績效考評指標和方式方法。加強對各部門在重點工作推進、業務實績和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綜合評價其全面履行職能的成效;加強對各鎮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等方面情況的考核,綜合評價其全面工作的成效。
第六十條 堅持獎懲並舉,對抓落實成效明顯的,強化表揚和正向激勵,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執行作選擇、打折扣、搞變通以及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有效運用督促檢查、績效考評和行政問責的結果,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持續改進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 內事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切實減少事務性活動,除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及重要外事、經貿、重點工程、重要活動外,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慶典等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區政府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和合影。涉外會議和重要活動須經區外事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會見國內外來賓儘量減少部門負責人陪同。會見的形式、地點可靈活安排,注重實效。
第六十二條 規範公務接待管理。按照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杜絕浪費、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食宿、用餐、交通等標準。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制度,訪問函、會議通知及其他證明公務活動的材料可視作公函,不屬於接待範圍的或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從嚴管理公務接待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接待費用,嚴禁以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名義列支公務接待費用。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
第六十三條 規範政務新聞報導。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活動的,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導,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導。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全市性會議活動、考察調研活動,會見外賓或者出訪期間會見外國政要等外事活動的新聞報導,按照中央和市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嚴格落實因公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區長、副區長出訪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有關規定執行,出訪組團總人數不超過6人,每次出訪不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在外停留不超過10天。出訪日程須安排緊湊,實質性公務活動應占出訪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參觀遊覽活動和與公務無關的休閒娛樂活動,不安排迎送。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按規定程式報批。區政府各部門公職人員循因公渠道出訪的,按照《中共天津市津南區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章 應急值守和請示報告制度
第六十六條 加強新形勢下全區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責任明確、運轉高效、反應靈敏、協調有力的值班工作體制機制,確保全區政府系統聯絡暢通、運轉高效。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帶班工作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做好領導幹部帶班工作。加強政務值班管理,落實值班值守規定。加強值班檢查,對問題嚴重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程式問責追責。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鎮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強化首報意識,即接即報、邊核邊報、階段續報。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在20分鐘內向區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堅決杜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六十八條 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區長離崗離津外出,須以書面形式報區委,並報市政府辦公廳批准;副區長離崗離津外出,事先報區長批准,並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區委,緊急、特殊情況先電話報告,並及時補報正式書面報告;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離崗離津外出,事先向區長請示。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鎮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備工作有關規定,按要求向區政府報告行政主要負責同志或者臨時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外出情況,不得遲報、漏報。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部署要求,任何工作安排都必須以貫徹中央、市委、區委精神為前提;及時傳達學習貫徹中央和市委、區委重要檔案、重要會議、重要部署,並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者作出重大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敏感問題,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的決定,不得有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者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者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勤儉辦一切事業。嚴格控制評比達標表彰和議事協調機構設定。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展會等活動。堅持過緊日子,嚴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二條 嚴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四章 自身建設
第七十三條 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不斷增強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自覺做堅定捍衛“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示範者、實踐者,自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實人。模範遵守黨章黨規,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同一切損害“兩個維護”、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的言行作鬥爭,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自覺提升政治能力,強化政治擔當,不斷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勢、把握全局的能力,不斷提高辨別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範政治風險的能力。
第七十四條 堅定不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區人民,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想問題、辦事情、定政策,始終堅持從人民利益出發,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實做到順應民心、尊重民意、關注民情、致力民生。大力踐行“一線工作法”,傾情傾力把民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辦成放心事順心事暖心事。堅持正確政績觀,多謀民生之利、善解民生之憂、廣增民生之福,以政府工作的辛苦指數換取人民民眾的幸福指數。
第七十五條 加強思想建設,堅持把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在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上下功夫。推進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深入踐行偉大建黨精神,大力弘揚光榮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踐行黨的宗旨,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思想境界、道德水平。
第七十六條 發揚務實作風,靠作風吃飯、拿實績說話,堅持“乾”字當頭、“實”字托底,增強服務大局的“添秤”意識、說到做到的“交賬”意識,心中有數、心明眼亮、心無旁騖推動工作,以強烈的政治擔當、有力的行動舉措、務實的工作作風,推進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落地落實、取得成效。
第七十七條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黨的自我革命永遠在路上,壓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推動政府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重點領域、重要部門、關鍵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強化審計監督全覆蓋,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馳而不息糾“四風”、樹新風,深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不擔當不作為問題專項整治,持續為基層減負。
第七十八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於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依規依紀依法辦事,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者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嚴格執行廉潔自律準則,以及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對打著領導旗號辦事的人,各部門一律不準接待,不準提供幫助。對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第七十九條 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摸實情、接地氣、增底氣,滿腔熱情為基層服務。聚焦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區委部署要求,推動全區重點工作,明確調研主題,深入基層一線、深入民眾當中,聽取意見建議、解決實際問題。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年至少2個月深入基層調研,每人確定1至2個重點課題,開展專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提出對策建議。科學統籌安排調研活動,分管不同工作的副區長一周內儘量不到同一地區或者單位調研。
堅持求真務實,常態化開展隨機調研、明察暗訪,直接與基層幹部民眾接觸,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解剖麻雀,研究問題,發現典型,總結經驗,推動工作。區長調研,可根據情況召開有關街鎮、部門工作匯報會和由街鎮、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副區長調研不召開工作匯報會,可聽取街鎮、部門關於分管工作匯報,或者與街鎮、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個別交流意見。
嚴格控制陪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最大限度減少隨行人員。調研一般安排集體乘車,陪同的有關方面和調研所到街鎮或者單位不得加派車輛隨行。調研出行時一律不得實行交通管制和警車引導,調研現場不清場閉館、不限制人員進出,不影響基層單位和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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