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定全文,規定公告,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規定全文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濱海新區和中心城區中間地帶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的決定》確定的實行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的區域。
第三條 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因地制宜,注重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動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
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寧河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規劃的組織實施,做好所轄區域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相關區規劃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按照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三級管控區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
第七條 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下列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一)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及配套設施;
(二)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礎設施;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設施;
(四)應急搶險救災設施;
(五)符合管控要求的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生態旅遊及配套設施。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建設前款規定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式。
第八條 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應當加強對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
第九條 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從事旅遊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
(二)擅自張貼、噴塗廣告;
(三)擅自擺攤、設點經營;
(四)隨地亂扔垃圾、亂刻亂畫等不文明行為;
(五)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管理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十條 綠色生態屏障二級管控區應當合理布局各類空間,嚴格控制建設規模與開發強度,建設高標準綠色建築,完善環境保護配套及綠化工程,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進行示範小城鎮和特色小鎮的規劃建設,提升城市發展品質。
綠色生態屏障二級管控區內各類工業園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政策,鼓勵發展高質量綠色產業,加強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建立生態工業鏈。
第十一條 綠色生態屏障三級管控區應當堅持綠色發展方向,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園林綠化和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有序推動區域有機更新,營造融生產、生活和生態於一體的空間環境。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綠化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嚴格保護綠地。
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濕地實行優先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發揮濕地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
第十四條 本市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規劃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的農作物、林木病蟲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檢疫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第十六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組織開展生態旅遊、文化創意、會展商務、科普教育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
(二)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三)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四)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
(六)擅自放牧、捕撈、放生;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應急處置等協同機制,共同做好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綜合監管平台,實現數據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建設、保護、管理提供支撐。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綜合監管平台,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建設、保護、利用等活動的動態監測和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的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保護的宣傳教育、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的建設、保護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基準價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張貼、噴塗廣告,或者亂刻亂畫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擺攤、設點經營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盜伐林木的,由市和相關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十倍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濫伐林木的,由市和相關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三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的,由市和相關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由市和相關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七號)
《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本市用嚴格法治護航綠色生態屏障建設。昨天,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並從昨天起施行。
經過三年規劃建設,本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已初步呈現“大水、大綠、成林、成片”的特色風貌,依法保護初步形成的建設成果成為當前的重要任務。據介紹,該《規定》明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按照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三級管控區實行分級管理,並細化了對各級管控區的管理要求。一級管控區主要包括生態廊道地區和田園生態地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關係到城市生態安全保障,為此,《規定》重點規範了一級管控區的保護和管理。明確一級管控區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類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加強人員、車輛管控,明確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要加強對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從事旅遊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同時,《規定》嚴格保護綠地、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城市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管控地區綠化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對管控地區內濕地實行優先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發揮濕地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對管控地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禁止在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內從事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擅自放牧、捕撈、放生等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為維護好來之不易的生態文明建設成果,《規定》還明確了禁止從事的七類活動和不得採取的五種行為,對盜伐濫伐林木、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開墾填埋或排乾濕地等破壞綠色生態屏障的行為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比如,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綠色生態屏障一級管控區內擅自張貼、噴塗廣告,或者亂刻亂畫的,由市和相關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說。

解讀二

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共30條,提出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因地制宜,注重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規定》還明確了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按照一級管控區、二級管控區、三級管控區實行分級管理,並細化了對各級管控區的管理要求。
  其中,一級管控區主要包括生態廊道地區和田園生態地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關係到城市生態安全保障。為此,《規定》重點規範了一級管控區的保護和管理:一是明確一級管控區應當統籌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河道等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治理和保護。二是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類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三是加強人員、車輛管控,明確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域要加強對人員進出、車輛通行的組織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干擾。四是從事旅遊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害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規定》進一步明確,要嚴格保護綠地、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禁止在管控地區內從事盜伐、濫伐林木,毀壞植被,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擅自放牧、捕撈、放生等破壞生態功能的活動。
  天津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主任委員嚴定中介紹,按照市委的總體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三年的規劃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已初步呈現“大水、大綠、成林、成片”的特色風貌,綠色生態屏障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亟需加強和規範,依法保護初步形成的建設成果是當前的重要任務。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管理活動作出進一步規範,明確管理要求,建立長效機制,為保護好、管理好綠色生態屏障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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