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日印發的通知.本標準由天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規範本市街道設立工作,最佳化街道規模,適應精細化管理需要,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和《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符合天津市城市發展定位,遵循規模適度、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順應城市發展規律,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管理需要,並保持相對穩定。
(二)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城鎮體系和布局、人口規模、資源環境、人文歷史等情況;有利於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有利於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
(三)加強基層社會治理,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轄區內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平安建設等相關的政府服務和管理職責全覆蓋。
(四)穩步推進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提升公共服務效能和水平。
二、具體標準
(一)管理幅度
1.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不超過10萬人。
2.濱海新區和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不超過15萬人。
3.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3萬人、不超過15萬人。
(二)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居委會數量占比
有農業的區設立的街道,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應達到60%以上;居委會數量占村、居委會總數比例應達到50%以上。
(三)公共服務設施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育幼、文化、體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務設施符合本市有關標準要求,能夠滿足轄區內人民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四)其他條件
1.街道黨政機構辦公駐地地址明確,辦公用房符合國家及本市關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相關規定,能夠滿足辦公和服務需要。
2.本區能夠配備滿足街道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等機構設定所需人員編制。
3.街道名稱符合《地名管理條例》要求。
4.管轄範圍明確,界線清晰、連貫,與相鄰行政區劃不交叉重疊。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各區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市級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依規、平穩有序開展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二)新設立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本標準執行,穩步推進實施。
(三)現有街道不符合本標準的,各區可結合實際,逐步最佳化規模結構,原則上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
本標準由天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天津市制定《天津市街道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制定《標準》的背景和依據
街道是行政區劃的基層單元之一,是鞏固基層政權、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依託。街道設立標準是規範各區行政區劃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據。我市街道現行設立執行1986年和2002年出台的檔案,對人口密度、區域面積、城市化水平、公共服務水平、區位差異等實際因素沒有進行統籌考慮,街道設立的標準不夠明確。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升,城市建設和居民生活形態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背景下,需要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制定街道設立標準,最佳化行政區劃規模設定,指導各區按照統一標準開展街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
二、制定《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為規範我市街道設立工作,最佳化街道規模,適應精細化管理需要,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這是我市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民政部規定要求的實際舉措,是最佳化行政區劃優置適應精細化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三、該《標準》的主要內容
《標準》主要包括總體要求、具體指標、組織實施三部分內容。明確了街道設立應堅持的總體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職能任務、發展方向等,從管理幅度、城市化水平、公共服務和其它條件4個方面設立了相關標準,並對工作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該《標準》與之前的政策有哪些不同
原來政策分別為“轄區人口一般以三萬至五萬為宜”和“街道辦事處設定一般以管轄8萬人左右為宜”,不夠明確。現《標準》在指標上進行了分類量化細化:一是區分了區域間差異。規定中心城區的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不超過10萬人;濱海新區和環城四區的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不超過15萬人;武清、寶坻、寧河、靜海、薊州區的街道管轄範圍一般不小於5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於3萬人、不超過15萬人。二是突出了城市化指標。強調有農業的區設立街道,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層組織形態城市化兩項指標上要達到相應標準,其中人口城市化指標為區域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要達到60%以上;基層組織形態城市化指標為居委會占村、居委會總數比例要達到50%以上。三是明確了公共服務設施內容。提出在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育幼、文化、體育等方面公共服務設施要符合本市有關標準要求,確保滿足轄區內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需求。四是強調了其他條件。主要包括街道黨政機構辦公駐地和辦公用房符合規定,本區能夠配備滿足街道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等機構設定所需人員編制,以及街道名稱合規、管轄範圍明確、界線連貫清晰不存在交叉管理等內容。
五、該《標準》如何組織實施
在實際組織過程中,首先要尊重現狀,新設立街道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執行;現有街道不符合《標準》的,可結合實際逐步最佳化規模結構,原則上要保持行政區劃數量穩定。
六、關鍵字解釋
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是我國行政區劃的基層單元之一,其管理機構為街道辦事處。
城鎮化率: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城鎮常住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