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1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的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貫徹工作情況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實行行政區域管理。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專門機關工作與民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科技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從根本上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幹作用。
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掃除社會醜惡現象;
(二)開展治安防範工作和基層安全創建活動,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體系;
(三)重點整治治安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和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消除不穩定因素;
(五)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預防違法犯罪;
(六)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和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七)加強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規定;
(八)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和幫助其就業或者再就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基層民眾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社會捐助以及按照自願、受益的原則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資等形式解決,所籌資金定向用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市和區、縣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四)指導、協調、推動、檢查本地區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典型經驗,決定獎懲事項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市和區、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
第九條 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穩定;
(三)定期分析轄區內社會治安形勢,及時向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反饋信息;
(四)建立健全民眾治安組織,開展治安防範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
(五)推動、協調、檢查本地區各部門、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街道、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街道、鄉(鎮)應當配備一名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專職領導幹部。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居民、村民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
(二)動員和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
(三)做好治安防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層安全創建、對刑滿釋放人員幫教等基礎治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後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
(四)反映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
(二)組織、指導、檢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三)排查不穩定因素,調處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
(四)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五)接受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指導、協調和檢查,積極參加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和其他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不具備設立辦事機構條件的,應當配備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和評比、獎懲制度。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擔負執法職責的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及時審理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
(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三)做好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地裁判案件,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合辦案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單位加強管理,消除治安隱患;
(五)做好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工作,促進罪犯改造;
(六)接受民眾來信、來訪,做好申訴案件的受理、審判工作;
(七)對人民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的質量。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時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
(二)依法查處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三)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幫助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治安防範機制;
(四)監督檢查刑罰執行情況和對監所在押人員的改造、教育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六)做好控告申訴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重點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濟建設的刑事犯罪活動;
(二)查禁取締賣淫嫖娼、聚眾賭博、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製造販賣吸食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利用邪教和封建迷信騙財害人等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
(四)嚴格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五)做好公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預防、減少火災和交通事故;
(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導、檢查基層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及群防群治工作;
(七)推廣和使用高新技術,提高治安防範能力;
(八)做好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和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九)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工作,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十)積極預防和處置各種恐怖和突發事件。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制定和組織實施普法工作規劃,提高公民法律素質;
(二)加強監獄的安全設施建設,確保全全穩定,提高罪犯的改造質量;
(三)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和刑滿釋放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四)做好人民調解與訴訟之間的銜接工作,防止和減少矛盾激化;
(五)監督和管理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等各項法律服務工作,樹立誠信、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務意識,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防範和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境內外各種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等活動,維護國家安全;
(二)做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國家安全意識。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民眾自治組織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二)做好婚姻登記工作,防範涉及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做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社團;
(五)指導督促社區建設,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區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和再就業;
(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三)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和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規範學生日常行為;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校園安全防範,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三)建立健全親職教育、社會教育、學校教育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青少年學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四)嚴格控制中國小學生輟學、失學,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五)辦好工讀教育,對有違法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二十二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及先進典型,創造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的輿論環境;
(二)對文化市場進行管理和稽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盜版、盜印違法犯罪活動,查禁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書刊、圖片、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三)做好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工作和對書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及廣告內容的審查,淨化社會環境;
(四)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及其網路經營場所、廣播電視傳播及娛樂場所的管理,向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三條 人事、監察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將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情況與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相掛鈎;
(二)參與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惡性案件和事故的調查,落實重大問題領導責任查究制度;
(三)做好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
第二十四條 信訪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妥善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宣傳法律和政策,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可能引發治安問題的信訪信息。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管理各類市場,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市場治安秩序;
(二)加強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處非法經營活動;
(三)配合有關部門引導、鼓勵、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依法查處或者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販賣走私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強迫交易、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吸毒人員、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
(二)做好各種傳染性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檢查、預防和治療工作;
(三)加強醫藥市場和醫療秩序的管理和監督,取締非法行醫,妥善處置醫療糾紛;
(四)嚴格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藥品,依法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和化妝品、假冒偽劣藥品和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其銷售者和製造者。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和房管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城市建設整體規劃;
(二)將安全防範設施納入建築設計標準,並嚴格監督實施;
(三)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加強居民小區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公路、鐵路、水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的運輸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加強交通運輸管理,預防交通運輸事故;
(三)預防交通工具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打擊搶劫、盜竊財物和運輸物資,以及破壞交通運輸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通信部門和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通信要害部位、網路、線路的安全;
(二)預防通信業務事故,防止發生竊密泄密事件;
(三)協助有關部門打擊破壞通信設施和通信線路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正常金融秩序;
(二)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安全防範制度和設施,落實內部安全防控措施;
(三)拓展涉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種保險領域,不斷增強全社會抗風險能力,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第三十一條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國家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
(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處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糾紛。
第三十二條 海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進出口秩序,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緝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二)進行反走私宣傳,鼓勵單位和公民防範和制止走私活動。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財會人員進行教育,完善各種財務管理制度,預防違法犯罪;
(二)依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三十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組織成員和所聯繫的民眾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幫助本組織成員和所聯繫的民眾正確處理工作、學習、戀愛、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減少社會矛盾;
(三)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進行教育、感化、挽救;
(四)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拐賣綁架婦女兒童違法犯罪和查禁賣淫嫖娼等社會醜惡現象,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駐津部隊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部隊、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搞好社會治安,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加強軍、警、民治安聯防;
(二)對部隊官兵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
(三)加強對武器彈藥、重點目標、重要部位的管理,嚴防槍枝彈藥丟失、被盜、被搶等案件的發生;
(四)協助有關部門維護駐地治安秩序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系統、各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都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推動本系統、本部門和所屬單位認真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落實;
(二)指導協調所屬部門和單位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
(三)了解掌握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四)總結推廣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典型經驗,抓好檢查、評比、考核、表彰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民應當加強法律學習,增強法制觀念,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勇於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家庭安全防範工作,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傳教育,不得隱瞞、包庇、縱容其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區或者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或部門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
(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定期分析治安形勢,在打擊犯罪、治安防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層安全創建、流動人口管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法制宣傳和安置幫教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
(三)本地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人民民眾安全感普遍增強;
(四)積極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新機制、新方法,在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組織、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
(二)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積極向民眾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四)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成績突出的;
(五)積極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有效防止違法犯罪和其他治安問題發生的;
(六)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以及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七)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消除不安定因素、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中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條 區、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依照有關規定建議取消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所在單位給予其相應行政處分:
(一)未達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
(二)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
(四)對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危害社會穩定;
(五)存在重大治安隱患,在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六)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犯罪情況嚴重;
(七)發生重大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有意隱瞞不報、作虛假報告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1月6日上午對《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委辦公廳法制處,根據會議的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進一步研究和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於6日中午召開第14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市委辦公廳法制處、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已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下午的會議表決。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基層民眾治安組織所需經費,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社會捐助以及按照自願、受益的原則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資等形式解決,所籌資金定向用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指導協調所屬部門和單位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
此外,還按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建議表決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可以交付表決。為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03年12月10日審議了由武書昌、駱秀英、王之球、王桂賢、呂福春、李蘭蘭、肖鳳祥、張子鵬八名委員提請審議的《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議認為,根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修訂本條例是必要的。同時,會議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委辦公廳法制處,根據會議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和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12月13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0人。市委辦公廳法制處、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和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現就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有關職能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發揮骨幹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發揮骨幹作用的內容。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的規定,二次審議稿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部門,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幹作用。”
二、關於提高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增強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是一個重要方面,建議增加有關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防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三、關於信訪部門的職責
草案第二十一條對信訪部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強調信訪部門宣傳法律、政策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並檢查其落實情況的職責。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及時、妥善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宣傳法律和政策,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四、關於加強對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傳播內容的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的內容對人們特別是青少年影響很大;一些情況表明,網上不健康的內容容易誘發青少年犯罪,值得注意;建議增加對網際網路、網咖等傳播媒體的管理。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及其網路經營場所、廣播電視傳播及娛樂場所的管理,向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需要。”
五、關於將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沒有發生重大惡性案件作為表彰和獎勵的條件
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沒有發生重大惡性案件,作為地區和單位獲得表彰和獎勵的條件之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刑事案件和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具有很多因素;將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作為表彰和獎勵的條件,容易造成刑事案件立案不實,建議將此內容取消。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本地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人民民眾安全感普遍增強的;”
六、關於未達標單位治安管理責任人的晉職、晉級
草案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未達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其單位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當年不得晉職、晉級,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對評為先進和晉職、晉級不當的,區、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有權作出否決決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否決未達標單位責任人的晉職、晉級資格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一定的程式後才能實施,建議根據中央的有關精神予以修改。根據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修改為:“區、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依照有關規定建議取消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資格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所在單位給予其相應行政處分:
(一)未達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
……。”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貫徹工作情況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市政府的委託,作1994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匯報,請予審議。
過去一年裡,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六屆二次全體(擴大)會議以及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整體部署,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方針,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市實際出發,全面施行《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強化責任,健全機制,加強基層,狠抓落實”為工作思路,抓住重點,整體推進,運用各種手段,加強和改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促進各項措施落實,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特別是一些重點工作,有新的起色和突破,有力地維護了我市的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保障和促進了全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一年來,圍繞《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著重抓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宣傳發動工作勢頭強勁,綜合治理日益深人人心
《條例》是指導我市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重要地方性法規,要實施好《條例》,首先要大力宣傳好《條例》。全市本著“大動作、大宣傳”的思路,不斷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並在深度、廣度上作文章,堅持集中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使全市始終保持了強勁的宣傳聲勢。
在集中宣傳方面,全市去年3月開展了聲勢浩大的綜合治理宣傳月活動。以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頒布3周年為契機,運用影視、廣播、報紙、設宣傳站點、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反覆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突出宣傳我市《條例》,大力宣傳我市綜合治理工作成就和典型經驗。副市長宋平順同志專門發表電視講話,宋平順、魯學政、張德銓等領導同志親自上街宣傳並慰問工作人員。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普遍召開座談會,為全面實施《條例》獻計獻策。宣傳月期間,全市參加宣傳人員達30萬人次,受教育民眾達100百萬人以上。
在日常宣傳中,始終堅持發揮正確輿論的導向作用。年初,市綜治委與市委宣傳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宣傳方案,並召開專門會議做了部署。新聞宣傳部門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年內組織報導播發了一系列反映各條戰線綜合治理成效的訊息、經驗和專題節目,基本上做到了在報紙、廣播、電視上經常有宣傳綜合治理的文字、聲音和畫面。市綜治辦與有關部門、人員合作,編撰完成了《實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無形的長城》專著和“1991-1993年在押人犯調查”、“鄉村經濟發展與綜合治理”等調研課題。目前,對社會治安必須進行綜合治理,落實《條例》人人有責,已成為各界人士的共識,公民中見義勇為的先進典型不斷湧現。去年7月23日,市公安局、市公共安全協會召開表彰大會,對30名在維護治安中作出貢獻的市民進行表彰,張立昌、宋平順
等市領導到會並為受獎者頒發了榮譽證書和獎金。由於我市近幾年來宣傳工作取得較好成績,不久前市綜治辦榮獲了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工作優秀組織獎。
二、貫徹領導責任製取得新突破,各級黨政領導更加真抓實管
《條例》第十五條作出了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的規定,按照這一要求,全市注重抓住強化領導責任這個關鍵,推動工作健康向前發展。通過認真學習中央和市委的指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對這項工作的認識深度和重視程度都比過去有了新的提高。去年4月28日,市委書記高德占、市長張立昌與18個區縣黨委書記、區縣長簽訂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體現了市委、市政府既抓一方發展,又保一方平安的決心。各區縣、各部門還將責任書確定的17條26項指標層層分解,逐級落實,把綜合治理工作納入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任期目標,作為年度計畫和年終述職的重要內容,同政績考核、晉職晉級和獎懲直接掛鈎。市、區縣、街道(鄉鎮)簽約率達百分之百,基層單位達到90%以上。責任書籤訂後,市領導身體力行,帶頭狠抓落實。高德占同志明確宣布自己是全市治安第一責任人,多次聽取工作匯報,並作明確指示。最近還為《天津法制報》新開闢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欄題了字。市長張立昌同志除了參加有關綜合治理的一些大型活動外,還親自兼任市整治農村治安領導小組組長。每當全市召開重要會議,市四大機關的領導同志必講綜合治理。各地區、各部門也將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分工專人負責,周密計畫,紮實推進。各級領導幹部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狠抓分類指導,幫助解決健全機制、落實專項經費、完善防範設施等實際問題,總結推廣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經驗。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和平、南開、河北、東麗等區的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還帶隊下基層,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視察。這一切,都有力地推動了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開展。1993年,據國家統計局綜合評估,我市社會治安為全國最好的地區,總分列第1名。去年全市的社會治安狀況需待今年評估,從目前各方面的反映看,仍然保持了持續穩定。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全國政法委副書記羅乾同志在最近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說:對社會治安只要認真抓,措施得力,方法對頭,就能取得好效果。天津發案下降,破案率提高,民眾反映好,就充分說明這一點,關鍵在於領導重視。天津層層簽訂責任書,層層負責任。
三、抓住首要環節,深人開展“嚴打”鬥爭
《條例》第八條規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八項工作任務,第一項就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禁取締各種社會醜惡現象。”依據這一規定,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下,全市分別於去年4至5月份和8至10月份開展了“嚴打”春季戰役和秋季戰役,中間穿插組織了上百次區域小規模突擊行動,使之相互呼應,不給違法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機會,形成了自1983年“嚴打”以來所未有過的強大聲勢,並取得了顯著成效。去年1至12月份,全市共破各類刑事案件29288起(含年內現案8769起),其中重特大案件6476起(含年內現案2901起),破案絕對數較去年同期提高了11.8%,偵破重特大案件數較去年同期提高了17.7%;共抓獲各類違法犯罪分子11715名,其中逮捕7613名、勞教2651名、少管54名、直訴1397名;摧毀種類犯罪團伙573個,涉及成員1561名;收繳各類兇器16551件;繳獲贓款贓物折款達1.8億元。“嚴打”使刑事發案得到有效遏制,去年全市立刑事案件10604起,比1993年下降21. 1%;其中立大案3385起,比1993年下降10%。在全國刑事案件繼續上升的形勢下,我市刑事發案穩中有降,未發生在全國影響大的嚴重惡性暴力案件。與此同時,各級公安、司法機關把查禁取締“六害”作為嚴打的一項主要內容,先後組織開展了四次“掃黃、打醜”專項鬥爭。去年全市共查處“六害”案件9746起,查處違法犯罪人員30634人,查處和取締了一批搞色情活動的場所,有效地遏制了賣淫嫖娼等活動的蔓延。
“嚴打”鬥爭之所以取得顯著成效,根本在於發揮了綜合治理的整體優勢。依照《條例》“社會責任”的有關規定,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全黨動員,全民動手,公安政法部門通力合作,各系統、各部門齊抓共管,廣大民眾積極參與。高德占、張立昌同志親自閱批戰役方案,高德占同志在戰役進行中及時給予指示,張立昌同志在全市公開宣判大會上做講話,宋平順同志直接指揮戰役行動,深入一線指導工作。各區縣、各系統、各部門普遍建立領導和辦事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部署、抓落實。立足於標本兼治,堅持專群結合,認真落實以防範為重點的綜合治理措施,從而使“嚴打”鬥爭達到了預期的目的。我市“嚴打”戰役的做法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的充分肯定,並轉發天津的經驗。
四、重點治理步步深人,治理效果較為顯著
重點治理是迅速扭轉部分地區和單位治安落後面貌,推動《條例》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去年,全市確定了100個市級重點治理地區和單位,各區縣、各系統也按照社會治安重點治理方案的要求,在調研排查的基礎上,確定了各自的治理重點。全年治理的重點,一是車站、碼頭、機場等“視窗地區”;二是舞廳、卡拉OK廳、咖啡廳、各類文化市場、賓館飯店、路邊店和旅遊景點;三是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農村集鎮和治安混亂的村;四是案件高發區和易發案的城郊結合部。重點治理工作採取了條塊結合、分級管理和派駐工作組的方法進行,層層明確職責、任務,量化工作指標,責任到人。各地區、各部門注意借鑑前幾年治理經驗,周密計畫,精心組織,宣傳發動的面廣,整治的力度強。首先堅持“嚴打”開路,給各類違法犯罪分子以迎頭痛擊,震懾犯罪,鼓舞民眾,同時緊緊跟上防範、教育、管理和整頓基層黨政組織、建章立制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基本上做到了治理一個,見效一個,鞏固一個。經年終檢查驗收,絕大多數重點治理地區和單位的治理效果比較顯著,治安面貌大為改觀。100個市級重點治理對象,只有宣傳系統的3個博物館和1個文物公司在防火設施的改善上,由於資金不足,不合格,需要延期1年繼續治理,其餘96個全部達到治理目標,其中有相當一些地區和單位徹底改變了治安落後面貌。譬如,大港區堤南地區有一個“無名村”,原是一片荒地,後來逐漸聚居了130戶人家,500多間違章建築房屋,除極少數為本市人外,其餘都是外省流落人員,涉及
九個省。這裡人員成份複雜,治安狀況混亂,是一個藏污納垢之地。過去幾年曾多次治理,終未從根本上見效。今年列為重點治理地區後,區委、區政府決心大,抓得實。運用綜合治理的手段,召集有關部門聯合作戰,齊抓共管。他們從拆除違章建築入手,專門發出限期搬遷的通告,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並主動與有關省、地聯繫,區長親自上門做“釘子戶”工作,終於使搬遷任務順利完成,全部散居人員都得到妥善安置,這個多年未能解決的治安混亂地區得到了徹底根治。
五、整治農村治安工作紮實推進,治安面貌初步改觀
沒有農村的穩定,就沒有全市的穩定。落實《條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和主要目標,穩定農村治安是一個重要方面。去年,為貫徹中央和全市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圍繞抓好農村社會治安,我市做了大量工作。
年初,市綜治委把“著力抓好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作為全年的重點任務之一。3月份,市綜治辦組織力量,對我市92個村、45個鄉鎮進行了調查研究,基本上掌握了農村治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對策。5月20日,我市召開農村治安會議,宋平順副市長就如何抓好農村治安提出了具體要求。6月份,全國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決定,用今、明兩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一場整治農村治安的鬥爭。為貫徹中央部署,市委、市政府轉發了市綜治委7月18日提出的《關於我市今明兩年整治農村治安工作的意見》,並成立了張立昌同志任組長,房鳳友、宋平順同志任副組長的市整治農村治安領導小組。7月30日,市委、市政府專門召開整治農村工作動員大會,高德占同志出席,張立昌市長做動員講話,宋平順同志做了工作部署。嗣後,市里從政法各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整治工作辦公室。有關12區縣黨委、政府都很重視,把這項工作納入年度綜合治理目標,建立了相應的領導和辦事機構,制定了具體整治方案,並派出工作組深入到治安問題較多、基礎工作薄弱的鄉、鎮、村進行重點整治。
這次集中整治農村治安工作從去年8月在全市鋪開,實行“嚴打”開路,藉助全市“嚴打”秋季戰役的東風,以治“亂”為突破口,集中優勢兵力,採取強有力措施,重點打擊騷擾公路沿線和集鎮治安秩序的車匪路霸和流氓分子,嚴懲那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的村痞、村霸,同時抓好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黨政組織建設和政法基層組織、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去年,12個區縣共派出34個工作組,深入55個鄉、鎮、村抓重點整治。其中,已調整了十五個地方的領導班子,為基層工作注入了活力,使治安面貌得到初.這次整治工作涉及面寬,工作量大,政策性強。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市領導多次聽取工作匯報,及時作出指示。市整治農村治安辦公室多次深入重點整治地區檢查指導工作,並總結推廣了一批先進典型經驗。市委組織部、市委農村工委積極參與整治工作,去年共調整村級黨支部班子846個,更換支部書記485人,同時下力量抓了30個矛盾突出的重點村。
在各區縣努力下,已使這些村的問題(幹群關係緊張、幹部作風不正、治安問題較多等)基本得到解決。南開區向陽路街與西青區中北斜鄉加強橫向聯繫,成立了跨區界的重點治理領導機構,共同治理城郊結合部的治安問題。與此同時,市內各區也採取積極措施,城鄉聯動,打整體戰,使全市形成治安良好,經濟快速發展的局面。
六、強化各項治安管理,社會整體防範功能明顯提高
防範和管理是綜合治理的重要工作任務。去年以來,全市堅持嚴字當頭,抓早、抓小、抓苗頭,加強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各項防範措施,使許多治安問題抑制在初始階段,沒有形成影響治安穩定的問題,保障了正常的生活、生產、教學和科研秩序,為重大節日、亞乒賽和我市去年舉辦的幾個全國性大型商貿活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全市繼續完善了巡警機制,強化對社會面的控制。新建流動治安派出所30個,採取定崗和流動相結合,徒步與機動車相結合,在全市實行軍、警、民治安聯防,強化對繁華場所、易發案地區和重點部位的控制,搞好全天候的治安防範。加強了內部單位的防範工作。全市搞了30多次“五防”安全大檢查,檢查了2300個單位、85400個部位,發現隱患漏洞10780個,已整改解決10702件。在重點企業、倉庫及金融部門,實行了定人、定崗、定責、一包到底的措施。對全市有爆炸品的433個單位加強了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使危險物品管理措施落實到實處。狠抓了視窗地區、各類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開展了3次集中統一行動,清理亂集亂鎮和重點市場388個,狠狠打擊了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不法分子。強化了對“三廳”秩序的整治。緊緊抓住落實市政府頒布《天津市公共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和公安部《關於堅決查處娛樂場所“三陪”活動的通知》的有利時機,採取公開檢查與便衣訪察相結合的方法,共查出存在治安問題的“三廳”502家,發現有色情活動的“三廳”318家,還對700餘家電子遊戲廳進行了清理整頓,進一步淨化了娛樂場所環境。針對暫住人口違法犯罪突出的情況,完善了暫住人口管理機構,健全管理網路,設立專門管理站點,加強對出租私房的清查。及時清理外地盲目來津棲身雜居人員,去年共清理外來人口4874人,收容遣送2657人,收到較好成效。
七、基層基礎工作普遍加強,綜合治理措施不斷落到實處
基層處在綜合治理第一線,《條例》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基層。各級黨委、政府一貫重視基層工作,通過不斷狠抓基層黨組織和政權組織建設,帶動和促進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法制教育逐步深化。各基層黨政組織認真抓好“二五”普法教育,緊密聯繫實際區分層次學習《憲法》和各種專業法,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南開區注意從娃娃抓起,率先在100多所中國小全部開設了法制課,納入教學計畫,編寫專門教材,配備專門教師,變零打碎敲為系統完善,學生中學法、用法形成風氣,違法犯罪比例大幅度下降。
調解工作不斷加強。全市成立了人民調解協會,進一步加強了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全市共有調解委員會8528個,有調解人員164859人。去年以來。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34451件,調解成功率為91.5%。防止糾紛激化384件,其中防止非正常死亡230人。
群防群治有了發展。通過調整充實,全市已形成近40萬人的群防群治隊伍,他們活躍在各條戰線,從事著治保、調解、治安聯防、法制宣傳、“違青”幫教等各項實際工作,充分發揮了綜合治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公寓式管理得到擴展。各區縣將公寓式管理納入綜合治理規劃,確定重點,籌措資金,協調各方關係,分步組織實施。目前,全市實現公寓式管理的小區已達400餘處。公寓式管理小區內入戶盜竊和腳踏車被盜案件同比下降了40%。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得到較好落實。全市認真貫徹中央綜治委、公安部、法務部、勞動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的意見》,發動全社會力量做好這項工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少管勞教與保外就醫人員接收管理控制工作的通知》,使這項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各區縣也都建立了一些過渡性質安置基地。和平區在“嚴打”期間集中開展幫教敦促活動的做法,受到市領導肯定。市綜治委在和平區專門召開現場會在全市推廣。目前全市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率達到90%以上,安置率達到80%以上,重新違法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0%和5%以下。
八、組織機構更加健全,制度建設趨於完善
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全市進一步健全了各級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加強了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在各區縣配備了副處級(縣屬副局級)幹部擔任區縣綜治辦主任,並把街道、鄉鎮綜治辦納入了正式編制序列。繼續堅持了在街道、鄉鎮配齊專抓綜合治理副職的工作,對其中一些聘任期滿的,各地也及時進行了續聘和換聘,保證了工作的連續性。各級綜治辦重視加強自身建設,在提高人員素質的同時,認真做好組織協調、分類指導、督促檢查等推動工作。積極探索新路子,積累新經驗,工作水平有明顯提高。
為加強制度建設,市綜治委狠抓了若干工作制度的落實,並進一步健全完善了例會制度、檢查制度、工作聯繫點制度、聯絡員制度以及通報、信息報告等各項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各區縣、各系統、各部門也修訂了一些旨在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且操作性強的具體工作制度。為落實中央五部委《關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市綜治委會同市委紀檢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制定了《天津市貫徹中央五部委的實施細則》。去年11月4日,市綜治委年內第3次全體會議討論並通過了《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實行社會治安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暫行規定》和《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的暫行規定》。這些細則、規定和工作制度符合《條例》精神,是指導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斷深化的重要依據和保證,也使這項工作在其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以上是一年來我市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情況,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距離《條例》的規定還有不少差距,概括起來:一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的黨政領導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識還不高,重視不夠,還沒有將其擺在應有的位置;二是工作發展還不平衡,仍有一些基層單位存在基層工作薄弱、措施不力的問題,有的部門還沒有按照《條例》規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三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在基層的落實有待進一步加強,有些工作抓得不深不細,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四是有些管理治安的方式方法還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改進。
今年是我市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五年規劃的最後一年,按照市委六屆三次全體(擴大)會議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緊緊圍繞全市中心任務,本著“著眼基層,求實創新,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為龍頭,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嚴打”鬥爭,大力推進重點治理和集中整治農村治安各項工作,強化各項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措施,切實加強以青少年為重點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善始善終完成“二五”普法任務,抓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加大對綜合治理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各級綜合治理機構的職能作用,全面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個五年規劃確定的各項工作目標,為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第43屆世乒賽的順利舉辦,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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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需要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以便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昨天,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規定通信、金融、信訪、交通運輸等7大系統十餘個部門或機構,都加盟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行列中來,這將為本市實現社會治安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的方針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這部新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過去,本市規定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單位主要是公、檢、法、司各部門以及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等部門。如今,人事、監察部門、信訪部門、金融機構等,都要依法參與到綜合治理“大軍”中來。
-人事、監察部門主要參與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惡性案件和事故的調查,落實重大問題領導責任查究制度。
-信訪部門負責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可能引發治安問題的信訪信息,並要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切實解決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負責檢查其落實情況。
-規劃、建設和房管部門負責將安全防範設施納入建築設計標準,並嚴格監督實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需的基礎設施,列入城市建設整體規劃。
-交通運輸部門要維護公路、鐵路、水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的運輸秩序和治安秩序;預防交通工具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協助打擊搶劫、盜竊財物和運輸物資以及破壞交通運輸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通信部門和單位防止發生竊密泄密事件,維護通信要害部位、網路、線路的安全。
-金融機構落實內部安全防控措施,拓展涉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種保險領域。
-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疏導和調處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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