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1991年6月3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03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為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進一步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保證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決定: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也是實現我市治安秩序持續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展的重要措施。必須緊緊圍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進一步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深入持久地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範並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要從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多方面入手,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其主要任務是: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深入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大力加強青少年教育和犯罪預防工作;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完善規章制度,建立不同層次的治安防範網路和治安控制體系,加強對流動、暫住人口的管理;做好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落實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措施,減少重新違法犯罪;持之以恆地開展“掃黃”、“除六害”鬥爭,堅決查禁和取締社會醜惡現象。
三、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全國和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法律,法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據。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和措施。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嚴格依法辦事。全體公民要學法、知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逐步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實行齊抓共管。各系統、各部門都要根據綜合治理的總任務,明確自身的職責,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所屬單位管好,承擔起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整體責任。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幹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和各項安全防範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對社會治安造成消極影響。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應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骨幹作用。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五,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把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出具體措施,定期檢查考核,認真抓好落實,並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同單位和個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緊密結合。
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動和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動員、組織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民眾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衛組織,搞好群防群治,鼓勵民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各級人民武裝部門要積極組織民兵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繼續開展創建安全居民區(村)、安全單位活動,進一步搞好治安聯防、軍民警民聯防和巡邏守護。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各級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切實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
七、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同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負傷,致殘人員要妥善治療和安置;對在同違法犯罪分子鬥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屬給予撫恤。對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而發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現劃,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協調、指導有關部門、有關方面做好各項工作,並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
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要聽取政府、法院、檢察院關於綜合治理工作的匯報,組織代表、委員督促檢查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和落實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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