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條例

《天津市禁毒條例》於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禁毒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草案說明,審議結果,

條例發布

天津市禁毒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第五條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體系和城市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對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依法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
(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
(三)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定期發布毒情形勢;
(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十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
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願者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指導、吸毒人員心理干預等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預防愛滋病教育等結合起來,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常態化。
第十四條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禁毒宣傳教育社會效果評價體系,對成員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在國際禁毒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與任務等教育培訓。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納入相關教學內容。
市、區建立的禁毒宣傳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組織編寫配髮禁毒宣傳讀物。
中國小校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作為校本課程重要內容,安排教學計畫、師資和課時。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結合法治教育課程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發揮班團組織作用開展第二課堂等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利用校園網、圖書館、閱覽室、廣播站、宣傳欄等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安排專門版面、時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節目和廣告。
第十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禁毒責任書,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對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預防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涉毒重點場所整治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以及有關場站,應當建立健全禁毒檢查工作機制,配合公安機關查緝毒品工作,防止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設施,提高查驗技術水平,對寄遞物品進行驗視;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網路信息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網路涉毒違法信息的監測,依法處理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網路空間的創建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運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對發現利用網路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傳播涉及吸毒、製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和工具等涉毒違法信息。
第二十七條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房屋出租人發現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招聘國家工作人員和徵招公民入伍,應當進行吸毒人員信息核查比對,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吸毒檢測。
第二十九條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航空器、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
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駕駛人員進行吸毒檢測,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從事駕駛工作,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對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行為的人員,以及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其相關駕駛證照。
第四章 戒毒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市戒毒工作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開展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等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涉毒人員的教育改造,指導、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等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指導醫療機構為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戒毒治療、心理輔導、疾病預防、定期檢測,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組織開展戒毒醫療科學研究。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及時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臨時救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促進戒毒人員提高職業素養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四條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或者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治療期間,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治療制度,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服務管理中心,或者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站,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吸毒人員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管控,防止吸毒人員肇事肇禍。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確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委託的戒毒專業服務組織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社區康復協定,協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聯繫方式;
(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合法權益保障;
(三)戒毒計畫或者康復計畫;
(四)戒毒人員接受治療、監護、輔導和檢測等具體措施;
(五)戒毒人員違反戒毒協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提供生產項目、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建設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市、區人民政府給予扶持,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並及時移交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第三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予以接收;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殘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設定專門區域或者場所,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
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戒毒康復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公安機關應當收繳,依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或者銷毀。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各區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深入部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戒毒醫療機構了解情況,赴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三地進行調研考察,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8月31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禁毒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成員單位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三)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定期發布毒情形勢和變化動態;(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是第八條修改為:“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中有關禁止已解除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參加影視、文藝演出等內容,涉及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建議予以刪除。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二十一條,並相應刪除法律責任中的第四十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加強毒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控的同時,還應當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控,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刪除附則中的第五十條。
四、有關方面提出,對需要採取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需要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及時接收。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並及時移交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二是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予以接收;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殘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設定專門區域或者場所,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五、有關方面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鼓勵、支持和幫助戒毒康復人員回歸社會,不得歧視。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範圍。”“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戒毒康復人員。”
六、有關方面提出,草案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部分條款設定的處罰與上位法不一致,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一是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二是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公安機關應當收繳,依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或者銷毀。”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7年7月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
當前,受國際毒潮泛濫和國內涉毒因素的影響,我市的禁毒工作仍然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一是境外毒品特別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國境內,對我國和我市的禁毒工作帶來嚴重威脅。二是製販毒品特別是冰毒、搖頭丸等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呈上升趨勢。近三年來我市破獲毒品刑事案件數2623起,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3366名,繳獲各類毒品39901公斤。三是吸毒人員規模不斷擴大。我市登記在冊吸毒人員24817名,其中18至35歲的吸毒人員占總數的57%,吸食冰毒等新型毒品的實際人數上升較快。四是全社會的禁毒意識還不夠強。毒品預防、毒品管制、強制戒毒的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網際網路涉毒活動日益增多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市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禁毒地方性法規。
為全面加強禁毒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於2011年6月制訂了《戒毒條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我市禁毒工作,有必要加快制定禁毒地方性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已將《天津市禁毒條例》列入我市2017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提請審議項目。
(二)制定《條例(草案)》主要遵循了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專群結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既需要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等專門機關加強執法、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和廣大人民民眾,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二是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毒品易沾難戒,加強預防工作十分重要,既要動員全社會加強對毒品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嚴格落實防範措施,特別是要預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對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使禁毒工作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與救治相結合。吸毒人員既是違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對吸毒人員要懲罰,還要教育和救治,這就需要大力推進社區康復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相結合的戒毒模式,引導吸毒人員在社會生活狀態下戒毒。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六章共51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國務院《戒毒條例》為依據,參考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重點對禁毒工作的管理體制,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一)關於禁毒工作的管理體制。
1.在明確禁毒工作方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條例(草案)》規定了市、區人民政府對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並依法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第四條、第六條)
2.明確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的職責。《條例(草案)》一方面明確了市、區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另一方面對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特別是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主要管理部門的職責在毒品管制、戒毒管理等章節中作了列舉式規定,並在總則中對相關成員單位的職責作了概括性表述。(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3.強調禁毒工作的社會參與,鼓勵全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和社會捐贈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二)關於禁毒宣傳教育。
1.強化了國家機關及媒體的禁毒宣傳教育責任。《條例(草案)》將禁毒預防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內容,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與任務等教育培訓。(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2.強調重點群體和重點場所的禁毒教育工作。《條例(草案)》專門對在校學生、社區青少年、來津青少年、青年職工等重點群體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作了規定;同時明確歌舞廳、遊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重點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不僅要與公安機關簽訂禁毒責任書,還要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禁毒預防教育。(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創設吸毒人員文化市場禁入制度。在強調正面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的同時,針對社會公眾人物吸毒對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問題,結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條例(草案)》對禁止因涉毒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廣播電影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或者舉辦、參與文藝演出,以及這些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廣播電影電視、網路視聽節目以及代言的商業廣告節目禁播問題作了規範。(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毒品管制。
1.強化毒品監管。《條例(草案)》明確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完善查緝機制,規定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禁毒防範措施,配合公安機關查緝毒品;加大對利用郵政、物流、快遞渠道販賣、運輸毒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了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針對我市網際網路涉毒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加強了對網路涉毒違法信息的監測,規定了網路運營單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2.強化重點人群的吸毒禁入制度。《條例(草案)》規定了招聘國家工作人員和應徵公民入伍時,應當進行吸毒檢測,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安機關申請吸毒人員信息核查比對。(第二十九條)
3.完善禁止吸毒人員駕駛交通運輸工具的管理制度。一是規定了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申請對駕駛人員進行吸毒檢測,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不得安排其從事駕駛工作。二是對於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明確這三類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三是對於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行為的人員,或者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明確了其已經取得的相關駕駛證照應當依法註銷。(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戒毒管理。
1.《條例(草案)》規定戒毒工作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的工作機制,同時又明確了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民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門的戒毒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2.《條例(草案)》對社區戒毒、社區戒毒具體實施、自行戒毒、強制隔離戒毒以及吸毒患病人員的治療和康復人員的就業、社保幫扶都作了系統性規定。(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遵循三個原則來設定法律責任:一是上位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上位法有類似規定的,參照其處罰種類和幅度;三是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等設定相應的處罰。因此,《條例(草案)》在重點場所禁毒管理,吸毒人員文化市場禁入,郵政、快遞和物流行業禁毒管理,網際網路涉毒管控,房屋出租禁毒等方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28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進一步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2017年11月28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六次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形成了《天津市禁毒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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