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

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

《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印發的。

《標準》對街道的設立以及拆分、合併提出明確要求,規定拆分和整合街道應符合相應人口規模和面積指標要求,並保持街道數量總體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3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出台背景,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出台背景

長期以來,四川沒有鎮和街道的設立標準,導致鎮和街道設定存在缺少依據、不盡規範等突出問題,不利於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亟需制定適合四川省情的設立鎮和街道標準。

印發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設立鎮標準》和《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的通知
川府發〔2021〕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設立鎮標準》和《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內容全文

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
為促進四川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規範全省城鎮街道的設定,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街道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設立街道要尊重城市發展規律,綜合考慮四川省城鎮化發展階段性特徵,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穩妥有序推進。
(三)設立街道應與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有利於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
二、設立街道基本條件
(一)人口和面積條件
1.平原地區。在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擬設街道轄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一般不低於8萬人、不超過20萬人,街道總面積不小於6平方公里;在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人以下的城市,擬設街道轄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一般不低於6萬人、不超過15萬人,街道總面積不小於5平方公里。
2.丘陵地區、山地地區。在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人以上的大城市,擬設街道轄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一般不低於6萬人、不超過15萬人,街道總面積不小於5平方公里;在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人以下的中小城市,擬設街道轄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一般不低於5萬人、不超過15萬人,街道總面積不小於4平方公里。
3.高原地區。轄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一般不低於4萬人、不超過10萬人,街道總面積不小於3平方公里。
(二)擬設街道的城鎮建成區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含集鎮社區、建成區集中居住的村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或實有人口)的比重不低於60%,或者擬設街道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水平。建成區面積不小於3平方公里。
(三)擬設街道的政府駐地或部分轄區(3平方公里以上),應位於正在實施的市縣國土空間規劃所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
(四)擬設街道駐地建成區的市政基礎設施較為完善,道路硬化率達到100%,下轄社區和建制村通客車率達到100%;街道駐地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於90%;污水處理率不低於85%;燃氣普及率不低於80%。有規範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轉運體系或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9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小於8平方米,至少有1箇中型(1公頃以上)的公園和廣場;地名標誌設定率100%且符合《地名標誌管理試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名標誌》(GB17733—2008)要求,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完善。
(五)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配備符合要求的幼稚園、國小和國中。建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文化、體育以及養老育幼服務設施、社會福利和社區服務設施較為完善,至少擁有1個綜合便民服務中心、1個綜合性文化活動中心、1個社區健身中心、1個老年活動中心,以及應急避難場所、消防水源等應急基礎設施。建制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黨群服務中心)覆蓋率達到100%並符合相關標準,水電氣營業或代辦網點配套完善。
三、設立街道的形式
(一)建制鎮整體改設或析置部分地域改設。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行政管轄面積,新設街道可以因地制宜採取不同形式,部分城市化建制鎮可整體改設為街道。若建制鎮面積較大,可析置部分發展良好的地域改設街道,其餘地域仍保留建制鎮的管理體制。拆分後的街道和建制鎮必須符合上述街道設立標準和建制鎮設立標準。
(二)較大規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里,且人口超過15萬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里,且人口超過12萬人;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指標中只有一項達到上述條件的,可以不予拆分。街道拆分要從嚴控制,加強統籌協調,確保拆分後兩個街道的人口和面積基本均衡,鄉鎮級行政區數量保持基本穩定。分設街道的應有面積合適的辦公場所。
(三)最佳化整合街道管轄幅度。鼓勵面積小、人口少的街道撤併和人口規模較大的街道拆分同步推進,保持街道總量基本穩定。面積不足6平方公里但人口超過6萬人的街道可以保留。
(四)對國家或省級的經濟發達鎮、示範鎮、重點鎮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特色小鎮、歷史文化名鎮、革命老區等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鎮改設街道,應當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從嚴控制。
四、可適當放寬設街道條件的情形
(一)納入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完備,公共服務設施齊全,與中心城區實現空間融合的鎮。
(二)位於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內,且在生態環境方面承擔城市水源地或生態屏障功能的鎮。
(三)承擔全省或市域內重大城市工程項目、重要交通樞紐及其他城市承載作用的鎮。
以上三種情形作為放寬條件擬設街道時,定量指標數值不低於標準值的80%。
五、其他說明
(一)本標準中所表述的四川省的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的區域範圍,參照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分類範圍。
(二)本標準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本標準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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