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

為促進政務服務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服務政府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
  • 地點:四川省
  • 類型:條例
  • 內容:政務服務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修改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基本信息

(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政務服務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服務政府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開展前款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五條政務服務遵循依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最佳化政務環境。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設施等應當適應政務服務工作需要。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信息化、數位化建設,構建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跨層級運行的政務服務網路數據交換平台,保證網上政務服務有序運行。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務服務、便民服務的標準和規範,推進政務服務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隊伍的建設。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編制人員。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實行政務服務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服務的規範化培訓和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因涉密、場地限制不能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省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同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或者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應當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事項和申請辦理數量比較少的政務服務部門,其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依法委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為受理、辦理。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受理、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計畫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和便民服務中心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平台,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信息公開欄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信息。

第三章

政務服務運行
第十五條政務服務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級有關部門適時依法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清理和調整。已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停止受理。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流程,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提供便捷高效服務。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辦理時限進行規範和審查。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依法變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政務服務事項諮詢、申請;
(二)辦理進程及結果查詢;
(三)對政務服務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意見、建議、投訴和舉報;
(四)對政務服務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申請人提出政務服務申請事項應當依法向政務服務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第十九條申請事項屬於政務服務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註明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
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次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電子政務大廳自動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條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政務服務部門申請。
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不需要申請的理由,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大廳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條依法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政務服務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檢驗、檢查、檢測、評估、論證的,由政務服務內設機構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政務服務事項受理、辦理情況應當即時錄入行政審批軟體系統。需事後錄入的,應當經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行政效能電子監察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一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協調相關政務服務部門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
第二十六條需由上級政務服務部門複審和終審的審批事項,政務服務部門可以實行上下級聯網審批。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開展代辦、預約辦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公布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在政務服務中心銀行視窗統一繳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收資金按規定繳入國庫。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條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民眾滿意度評價制度。
第三十一條監察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視窗,負責政務服務的效能監察和效能投訴工作。
第三十二條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部門授權、現場辦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考評制度,並將考核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政務服務部門。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可以聘請政務服務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政務服務內設機構應當加強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監察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中央駐川部門(機構)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4月1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採納了第二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贊成提交本次會議予以表決。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4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認真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和修改。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增加建設“廉潔政府”的目標,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促進政務服務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服務政府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有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中的“公共服務”涵義不明確,範圍太寬,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一、公共服務納入政務服務範圍主要依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規定:“凡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服務中心辦理。”二、公共服務是政務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條規定的“公共服務”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的屬於行政管理事項的公共服務,不會與其他組織或者企業提供的公共服務產生歧義。因此,建議保留第三條中“公共服務”的表述,同時將“所屬”修改為“及其”,刪去“集中”二字。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三、有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的內容重複,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第五條是對政府轉變行政職能的義務性規範,其內容主要側重於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審批事項;而第十七條是對政務服務部門的義務性規定,同第五條的規定主體不同,內容主要是側重於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流程等,與第五條的具體要求也不同。因此,建議採納委員們的部分意見,刪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簡化許可程式”,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最佳化政務環境”(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六條)。同時保留第十七條對政務服務部門的義務性規定。
四、根據委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排序作了調整,將第五條調整為第六條,第六條調整為第五條。
五、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和建議,刪去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關於表彰和獎勵的條款。
六、根據部分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政務服務中心的場地、設施等應當適應政務服務工作需要。”(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七、有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的規定不易落實,地方性法規不宜規定鄉鎮和村建立便民服務機構的內容,建議刪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一、便民服務是政務服務的發展趨勢,是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將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是中央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提出:“推進基層便民服務。堅持把方便基層民眾辦事作為政務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探索在鄉鎮(街道)開展便民服務的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便民服務中心,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計畫生育、農用地審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涉農補貼等納入其中公開規範辦理;在城鄉社區(村)設立便民代辦點,將便民服務向城鄉社區(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務免費代辦制度。”二、我省大部分鄉村都已建立便民服務中心或站(點)。根據省政府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在全省4670個鄉鎮(街道)中已有4526個建成了便民服務中心,占96.9%,52831個村(社區)中建成便民服務點44618個,占84.5%,明確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等的法律地位和主要服務事項是必要的。三、便民服務是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的有效形式,深受廣大民眾歡迎。目前已建立的鄉村便民服務中心(站、點)在便民服務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社會肯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保留該條款。同時考慮到委員們提出的一些地方因經濟困難等原因,至今尚未開展便民服務,法制委員會建議,對鄉村便民服務機構的設定不作強制性規定,刪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設立”二字,修改為:“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受理、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計畫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對已經開展的鄉村便民服務做出規範,以鞏固政府職能轉變已經取得的成果,發揮法治對政府職能轉變的引導和規範作用。
八、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受理通知書”、第二十一條中的“不予受理通知書”、第二十二條中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統一修改為“書面憑證”。
九、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合併,修改為:“依法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十、刪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十一、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政務服務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檢驗、檢查、檢測、評估、論證的,由政務服務內設機構組織開展。”(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十二、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合併修改為:“一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協調相關政務服務部門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十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指導”二字和“受理、處理申請人對政務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刪去,修改為:“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部門授權、現場辦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考評制度,並將考核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政務服務部門。”(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十四、根據委員的意見和省政府的規範表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中“中央在川部門”修改為“中央駐川部門(機構)”。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形成了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的施行時間為2013年6月1日。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對條例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將條例名稱由《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為《四川省政務服務工作條例(草案)》;二是對政務服務的概念和範圍重新進行了定位和界定,明確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統一場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集中依法受理、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三是對條例涉及的相關法律主體進行了梳理和規範,初步理順了主體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中對上述修改意見充分肯定,認為這些修改反映了省政府的立法意圖,體現了條例的價值取向,也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精神相一致,表示完全贊同。同時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規範主體和規範重點兩個方面:即規範對象是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還是各級人民政府,法規重點是側重於服務還是側重於管理。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二次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在調研中,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研究和協調。我們一致認為,制定政務服務工作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促進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社會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務並重的行政方式轉變。因此,條例規範的主體應當是各級人民政府,重點在政務服務。基於這個指導思想,我們把這次修改的重點放在規範各級政府的政務服務活動上,先後赴遂寧、綿陽、宜賓等地進行了調研,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調研的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省級各部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2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和規範主體
二次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四川省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條例》的名稱雖然已經修改為《四川省政務服務工作條例》,但條例內容變化不大,規範的對象仍然是政府部門的工作,建議修改。同時建議條例名稱中應當刪去“工作”二字,突出規範政務服務。法制委員會審議時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一,將原條例草案明確為政務服務中心或管理機構但屬於政府職權的事項,或者已然明確為政府但名稱尚不統一的全部統一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五、三十三條)。二、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進一步明確指向,突出主題。三、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政務環境的議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和義務,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許可程式,最佳化政務環境”,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條例規範中的主體地位。
二、關於篇章結構
條例草案原來共設六章,分別為總則、政務服務建設、政務服務運行、政務服務管理、政務服務監督和附則。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專設管理一章,客觀上強化了部門的職權,且管理和監督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難以區分,管理中有監督,監督中也有管理,為防止互相混淆,條例在修改中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四章“政務服務管理”,其相關內容分別歸入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和第四章“政務服務監督”中,整部法規由原來的六章減少為總則、政務服務建設、政務服務運行、政務服務監督、附則五章。條例總條款由53條精簡為40條,減少了13條。
三、關於政務服務管理體制
二次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原來對相關法律主體的職能和法律關係分別在條例草案的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作出了規定,較原稿雖有很大改進,但仍較模糊和分散,建議相對集中並進一步理順關係。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確立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和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並予以集中規範,有利於政務服務隊伍責任義務的落實,也有助於申請人權益的保障。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五、六條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四、關於政務服務建設
為了提高政務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總結我省十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將四個建設即政務中心建設、信息化數據化建設、制度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隊伍建設納入政務服務建設一章集中規範。將原條例草案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範政務服務中心的內容合併,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第八條;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關於信息化數據化建設的內容合併後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制度化標準化建設的內容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隊伍建設,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的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編制人員。政務服務部門負責對政務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實行政務服務工作人員定期輪崗制度。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服務的規範化培訓和管理”。
同時,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把條例草案中“兩集中兩到位”的內容集中到“政務服務建設”一章。將原條例草案中第三章第十七條關於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規定調整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中的第十二條,條例草案第三章第十八條關於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內設機構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規定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十三條。
根據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在條例修改時,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關於鄉鎮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的內容合併,集中規範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修改為“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求助、計畫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室(站、點)接受縣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五、關於政務服務監督問題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條例修改稿進一步強化了政務服務監督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社會監督。將條例草案第九條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民眾滿意度評價和投訴舉報等制度”。這些監督與原條例草案規定的監察監督、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政務服務部門的監督一起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督網路,從而完善了原有的監督機制,有助於提升政務服務的效能和水平。
六、關於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有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作銜接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責任”。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條例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通過上述修改,《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一、《條例》出台背景
《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年5月14日第十一屆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同意後,按程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審議的過程中,省政務服務中心積極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開展工作,前往遂寧、綿陽、宜賓以及雲南省等地調研,深入當地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實地考察。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先後三次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對條例草案的名稱和規範主體,政務服務的概念和範圍、法律關係、管理體制、建設監督以及篇章結構等進行了修改調整,並反覆徵求省級各部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以及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意見和建議。2013年4月2日,《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條例》出台的重大意義
條例的出台,反映了省政府的立法意圖,體現了條例的價值取向,是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國兩會精神在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具體體現,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精神相一致。作為全國第一部就政務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運行的地方創製性立法,該條例理清了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之間的法律關係,對政務服務建設、運行和監督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政務服務的組織架構體系、職能定位、職責劃分、運行機制、服務模式、管理手段以及保障機制等予以了明確,對“兩集中、兩到位”、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體系建設、並聯審批、電子監察、電子政務大廳建設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該條例不僅較好地體現了我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基本精神,也較好地體現了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的建設要求。該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乃至全國政務服務建設的空白,對推進我省政務服務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民眾辦事具有非常重要作用。
三、關於《條例》名稱
條例主要是進一步解決目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服務中心運行缺乏明確規範,公開辦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不能滿足民眾需求等突出問題。因此,條例名稱確定為“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明確指向、突出主題。
四、關於政務服務概念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務服務的概念,將規範的政務服務確定在一定範圍,在第三條表述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活動。”
五、關於規範的主體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總結我省十餘年開展政務服務工作經驗,鞏固政府轉變行政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促進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社會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由重管理向管理和服務並重的行政方式轉變。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政務環境的議案,進一步強化了各級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和義務,在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簡化許可程式,最佳化政務環境”,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條例規範中的主體地位。
六、關於政務服務管理體制
確立政府、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和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明晰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並予以集中規範,有利於政務服務隊伍責任義務的落實,也有助於申請人權益的保障。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中心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開展前款政務服務的工作場所。”將政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主體職能和法律關係在條例第四條集中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承擔具體政務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務服務部門的政務服務,對下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七、關於政務服務建設
為了提高政務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條例總結了我省十餘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將政務中心建設、信息化數據化建設、制度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隊伍建設等四個建設納入政務服務建設一章第七條至第十條集中規範;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把“兩集中兩到位”的內容集中到“政務服務建設”一章;根據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的要求,對鄉鎮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的內容集中規範為“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辦理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求助、計畫生育、農用地審批、社會福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涉農補貼等事項。便民服務中心、便民服務室(站、點)接受縣級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八、關於政務服務運行
條例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省人民政府、各級政務服務部門以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在政務服務運行過程中的職責,第十七、十八條規範了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第十九至二十一條分別就當場受理辦理、一次性告知以及通過電子政務大廳提出申請的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形式要件審查和需轉外的審批流程和要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對並聯審批的總體要求和代辦、綠色通道等特色服務進行規範。運行最後兩條對收費問題予以明確。
九、關於政務服務監督
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政務服務監督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務服務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政務服務的績效管理、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社會監督。“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民眾滿意度評價和投訴舉報等制度”。這些監督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政務服務部門的監督一併構成了完整的監督網路,從而完善了原有的監督機制,有助於提升政務服務的效能和水平。
十、關於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有明確規定,條例第三十四條作銜接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規章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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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記者從宜賓市政務服務中心獲悉,全國首部規範行政審批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已經獲得通過,將於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當日,宜賓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走上街頭,開設諮詢點,為市民發放《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宣傳手冊,接受民眾的諮詢,對新出台的行政法規知識進行普及。同時,全市政務服務系統各單位也紛紛開展了學習活動,詳細地學習掌握這部法規的具體內容。
《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作為全國首部政務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運行的地方創製性立法,對公民等申請政務服務的權力義務、申請方式、訴求渠道以及政務中心的審批依據、流程、方式、結果等做了具體要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還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郵政等相關行業的服務進行了規範。該條例的出台,填補了四川省乃至全國政務服務建設的空白,對推進政務服務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民眾辦事具有重要作用。
該條例還要求政務部門使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審批通用軟體系統、並聯審批軟體系統、行政效能電子監察軟體系統,構建跨區域、跨部門、跨層次運行的政務服務數據交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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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全國第一部就政務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運行規範的地方創製性法規《四川省政務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乃至全國政務服務法制建設的空白,標誌著我省政務服務工作進入法制軌道,全省政務服務工作進入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階段。
《條例》明確了政務服務的概念,將規範的政務服務確定為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以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目的,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事項的相關政務活動。《條例》首次將政府、所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律主體職能和法律關係進行了規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最佳化政務環境”。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條例》規範中的主體地位,強化了各級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責任和義務。
《條例》總結了我省10餘年開展政務服務工作經驗,首次將機關行政效能建設中開展的“兩集中、兩到位”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舉措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將在實踐中具有大幅度壓縮行政審批時限、提高行政效能的並聯審批制度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規定了“一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並聯審批”。
《條例》對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進行了規範,要求“鄉(鎮、街道)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室(站、點)”,依法或者受上級政務服務部門委託,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還充分考慮了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特殊性,將“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廣播電視以及通訊、郵政等可以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作為倡導性內容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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