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關於街道辦事處區劃設定工作的通知

省民政廳關於街道辦事處區劃設定工作的通知是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文日期是 2009年03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民政廳關於街道辦事處區劃設定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民[2003]57號
  • 發布機構: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 2009年03月13日
檔案正文
各設區市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城鎮化戰略,加快小城鎮建設,提高城市化水平,適應社區建設的需要,搞好街道辦事處區劃工作,現就建立設區市街道辦事處審批備案制度;健全縣級市街道辦事處區劃體制;在有條件的縣城試行和推廣鎮改街工作以及設立街道辦事處的標準、原則和方法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建立設區市街道辦事處審批備案制度
河北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冀政[1985]24號)第二條規定:“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管轄區域的變更;
……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此規定執行近20年來,省民政廳對設定街道辦事處審批備案工作,沒有做過說明或提出具體要求。加之各市區劃工作人員更替快,變化大,具體情況又有不同,對審批備案的理解和掌握不一致,請示匯報和業務溝通不夠,致使全省設區市街道辦事處設定工作比較鬆散,審批把關不嚴。依據《民政部關於加強縣級以下行政區劃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7]140號)對備案制度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時,須事先以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報送民政部備案,經民政部發文同意備案後,再行文給有關市縣實施”的精神,省民政廳要求從現在起,凡設區市辦理市轄區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區域界線變更等事宜,須按下列程式運行:(一)在市人民政府正式履行手續之前,先以市民政局的名義向省民政廳請示,經省民政廳審核並發文同意後,再以政府名義行文給有關轄區實施。(二)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設立、更名、駐地遷移的理由、範圍、隸屬關係,政治經濟指標,人口、面積和行政區劃現狀圖、擬變更的政區圖等有關情況。(三)上報備案材料。政府履行批准手續後,須將有關材料報省民政廳備案。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准檔案,市轄區的請示報告及相關附屬檔案。請各市將2000年以來批准的市轄區街道辦事處備案材料統一匯總,於6月30日前補報省民政廳。
二、 健全縣級市街道辦事處區劃體制
根據《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列》(以下簡稱《條列》)關於“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的規定,我省已有10個縣級市設立了32個街道辦事處;有的縣級市正在申請設立街道辦事處;還有少數縣級市自行設立了類似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已設的街道辦事處大都是隨著整建制縣改市時,由政府駐地鎮和附近的鄉鎮直接改建的,改建時規模大小、指標多少,均無統一標準衡量;改建後仍按鄉鎮機制開展工作,近年來,雖然有了很大改變,但是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在體制、職能和機構性質等諸方面還很不完善,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還不夠適應。另外,縣級市自行設立的類似機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混亂,因此,急需理順縣級市街道辦事處區劃設定工作。(一)從現在開始,以市民政局為主對所轄縣級市街道辦事處進行全面調查,按照新標準提出健全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對需要調整的、設立的、撤銷的要合理規劃,擬定切合實際的實施方案,於6月底前報省民政廳。(二)整頓自行設立類似街道辦事處的各種機構。對自設機構的名稱、管轄區域、辦公駐地等條件達到街道辦事處標準的,進行重新審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對達不到標準的自設機構,一律撤銷,將其劃歸原有區劃建制。(三)年底前,完成全省22個縣級市街道辦事處區劃設定工作任務,健全城市行政區劃體制。
三、 在有條件的縣城試行和推廣鎮改街
近年來,一些省在有條件的縣城實行鎮改街,我省一些市縣也積極要求這樣做。經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允許我們探索、實踐。我省約有70個縣城鎮和50個非縣城鎮人口超過5萬。其中,一部分縣城鎮的人口接近或超過10萬,均已達到或超過設立街道辦事處的標準。隨著城鎮化和社區建設的不斷推進,鎮改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愈顯迫切。但是,全省約120個鎮實施鎮改街,情況複雜,牽扯麵大,必須認真對待,積極穩妥,分步實施。(一)上半年,每市選1-2個有條件的縣城鎮進行試點,在省廳的指導下,摸索經驗,統一做法。(二)在試點的基礎上,向有條件的縣城推開,力爭年底以前,完成全省約70個縣城鎮改街任務;(三)完成縣城鎮改街以後,根據運行情況,由各市提出非縣城人口較多的重點鎮改街工作是否試行的意見,省里從嚴把關,成熟一個改一個,不一刀切,不全面鋪開。
四、 街道辦事處設定標準
(一)城區常住人口4萬以上;5—10個居民委員會,每居民委員會5000人以上;城區居民與村民比例不低於80%;
(二)建成區面積2平方公里左右,有多條主幹道,有大型公共設施、公共活動場地、城市綠地,有一定規模的居民小區、具備城市生活環境;自來水供給率、城市道路鋪裝率較高;
(三)各項經濟指標和財政收入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
(四)能夠履行派出機關的政府職能。
五、 方法和原則
(一)由縣(市)自願申請鎮改街試點,市民政局同意後報省廳,經省廳確認後實施;
(二)工作程式按《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和民政部及我省有關要求辦理;
(三)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清理、兼併自設機構,原則上不增加鄉級機構編制;
(四)從實際出發,合理規劃,科學設定,嚴格標準,不降低條件。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