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8號
【發布日期】2000-08-26
【生效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8月26日
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00年8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辦法
(2000年8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六章 罷免、辭職、自行終止和補選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進農村基層民眾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應當體現民主、平等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經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因區劃調整需要重新組建村民委員會的,應當自區劃批覆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選舉。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推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依照憲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保障工作。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在黨組織領導下,部署、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進行選舉。縣(市、區)、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具體部署選舉工作;
(三)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選舉工作方案和具體選舉辦法;
(四)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的資格等進行審查;
(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六)監督、指導選票的印製、保管工作;
(七)依法受理和處理與村民委員會選舉有關的投訴、舉報等問題;
(八)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完成工作移交;
(九)統計、匯總本行政區域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檔案;
(十)依法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協調、處理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推選產生,成員名單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後公布。
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一名成員作為主任,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相互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村民,不得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有一定民眾威望和組織能力。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出缺後無婦女成員的,應當增補婦女成員。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出缺時,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並公布。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諮詢、解答選舉問題;
(二)制定村具體選舉辦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向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報告後在選民登記前公布;
(三)準備候選人提名表、選票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提名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五)開展選舉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申訴,接受和審查委託投票申請,發放選民證、委託投票證;
(七)確定候選人名額,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候選人,對候選人等資格進行審查,依法確定、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介紹履職構想;
(八)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九)總結選舉工作,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主持原村民委員會與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一)依法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十一條 村具體選舉辦法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和候選人名額;
(二)候選人的產生程式、參選行為規範等;
(三)投票選舉具體程式,包括選民登記、選舉日期、投票方式、檢驗選票、計票、監票、選舉結果的宣布等;
(四)不宜擔任監票人、發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的情形;
(五)流動投票箱的使用條件、監督要求等;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
(七)委託投票的要求;
(八)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具體選舉辦法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和村民委員會工作需要,從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聲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齡等方面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的具體條件,明確不宜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情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從出生日到選舉日,以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暫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戶籍不在本村,但實際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在選民登記期間提出申請,經本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可以進行選民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戶籍在本村,選民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通過公告、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均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繫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示後不進行選民登記。
已經登記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不得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的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記選民數以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為準。
對公布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公布後,對因死亡、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村民,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撤銷其選民登記;對因戶口遷入本村或者依法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符合登記條件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為其補辦選民登記。
選民名單發生變動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變動情況。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鄉鎮黨委、村黨組織可以根據村具體選舉辦法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提出候選人建議並公布。
第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縣(市、區)、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下,根據村具體選舉辦法的規定,對村民提名的候選人等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確認為候選人。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推選,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確定。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沒有婦女候選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候選人的,被提名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確認參選其中一項職務。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應當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在提名候選人公示後二日內提出。候選人出現缺額的,按照提名得票順序依次遞補。
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照提名職務和提名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 候選人放棄參選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並公告。候選人名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並公告。
第二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由候選人介紹履職構想,回答村民提問。在投票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安排候選人進行競職演說。
候選人介紹履職構想或者進行競職演說,應當實事求是,結合本村實際,不得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詆毀他人。
第二十一條 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有下列拉票賄選行為:
(一)使用金錢、有價證券、實物或者提供各種消費活動拉票;
(二)指使他人賄賂村民或者選舉工作人員;
(三)許諾當選後為特定投票人謀取利益;
(四)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他拉票賄選行為。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進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村具體選舉辦法的規定,在選舉日前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辦理委託投票,公布委託人、被委託人名單;
(二)公布確定的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三)準備投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
(四)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並予以公布;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說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六)完成其他有關投票準備工作。
候選人不得從事監票、計票、唱票、發票和公共代寫等選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主持召開全體選民參加的選舉大會集中投票,也可以採取設立選舉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的方式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和一名監票員。
因老、弱、病、殘等原因無法參加選舉大會集中投票或者到選舉中心投票會場、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流動投票箱投票。流動投票箱具體使用對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並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張榜公布。
使用流動投票箱,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和一名監票員。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派員隨行監督。流動投票箱的使用過程應當進行視頻記錄。
第二十五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因外出、健康等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無法及時辦理書面委託的,可以採取村具體選舉辦法認可的形式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同一受委託人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五人。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託。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辦理委託投票手續,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對委託投票情況進行審核確認,並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未經審核確認並公布的委託無效。
受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投票。
第二十七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
選舉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投票處、秘密寫票處、公共代寫處。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可以要求公共代寫人代為填寫。
投票開始前,投票空箱應當向選民展示。投票結束後,每個投票箱應噹噹場密封,並於當日由監票人送回選舉大會會場或者選舉中心投票會場集中。
投票箱應當在選舉當日當眾開啟,由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開核對和計算票數,做好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名確認,接受選民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票無效:
(一)選票所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
(二)選舉同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職位;
(三)書寫內容無法辨認或者未按照規定方式填寫;
(四)其他應當認定選票無效的情形。
選舉工作人員對選票是否有效存在爭議的,應當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無效選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九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式產生;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規定;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未過登記參加選舉村民的半數;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
(五)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
(六)未公開唱票、計票;
(七)未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選舉程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的,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留出一個名額用於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的,按照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另行選舉應當在選舉日後的三十日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經另行選舉,應選名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的,不足名額可以暫時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得票最多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得票最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主持工作。
暫時空缺主任名額的,應當在首次選舉日後的兩個月內完成選舉工作。
第三十三條 村民沒有提名候選人的,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召開選民大會直接投票選舉。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制度。
當選人之間有村具體選舉辦法規定應當迴避的親屬關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其中職務最高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的,確認得票最多一人的職務。 其他當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三十五條 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公布,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六條 原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原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工作移交,不得妨礙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六章 罷免、辭職、自行終止和補選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對全體村民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較壞影響;
(二)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
(三)連續兩個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
(四)其他違法違紀不適合再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建議後進行調查,並在兩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要求罷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應當經過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始得有效。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者,應當到村民會議作出說明並回答諮詢,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並於五日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死亡;
(二)被判處刑罰;
(三)喪失行為能力;
(四)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被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等原因出缺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參照本辦法以及村具體選舉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補選。候選人獲得參加村民會議的村民過半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始得當選。補選結果應當公布。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職期限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至少補選一名婦女成員。
距離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間不足一年且不影響工作的,可以不進行補選。
第四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被罷免、辭職、職務自行終止等原因離任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邀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參加,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對涉及國有資金使用等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督。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集體經濟收入中列支。對經濟困難的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助經費列入縣(市、區)、鄉鎮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完善選舉監督體系,對村具體選舉辦法的制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候選人提名、候選人介紹履職構想、投票選舉等環節實施跟蹤監督。
第四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組織和指導督查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婦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溝通,強化保障監督。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輿論宣傳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推進村民主法治建設。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通過廣播、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標語、電子信息等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村具體選舉辦法,引導村民增強民主法治意識,熟悉選舉基本知識,珍惜民主權利,依法參加選舉。
第五十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毀壞選票、毀壞投票箱等手段破壞選舉工作或者妨害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控告人、檢舉人或者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
(三)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干擾、妨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
對前款規定的行為,村民有權向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等機關舉報。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超過規定期限;
(二)擅自指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三)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原村民委員會不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村民委員會成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工作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妨礙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0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權利和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的進步,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制度化、程式化需求與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辦法》主要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制度體系不健全以及針對性和操作性需要進一步完善等問題,亟待修訂。
一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的需要。《村委會組織法》於2010年10月、2018年12月進行了兩次修訂,其中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規定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更改了村民委員會任期,明確了選民登記的條件,提出了對候選人條件的引導性要求,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式,增加了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退出機制、對選民名單有異議的申訴機制和委託投票的規定。而我省《辦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一直沒有修訂,與現行《村委會組織法》產生了諸多不一致。因此,為保證換屆選舉工作更具合法性和規範性,需要對我省的《辦法》進行修訂、調整和充實。
二是完善法規制度體系的需要。2000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基層民主法治進程的持續推進,村民民主法治意識明顯增強,對基層民主的制度化、程式化要求尤為迫切。由於《辦法》在制度體系的完善性、選舉程式的可操作性上存在瑕疵,主要體現在:缺乏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候選人具體資格條件的設定主體、流動投票箱管理、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審計、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等方面相關規定,選舉方式規定不夠完善,委託投票管理不夠合理,一定程度影響了村民有效行使民主權利。為此,迫切需要修訂《辦法》,完善制度體系,以更好適應江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
三是固化江蘇基層民主建設創新成果的需要。自2000年以來,我省以《辦法》為依據,先後完成了六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總體來看,民眾的參與度越來越高,操作程式越來越規範,社會反響越來越好。各地結合選舉工作實際不斷探索創新,不僅有效解決了大量現實問題,而且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如: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範圍和工作任務、推選候選人及投票選舉中若干情形的處置、村民委員會缺額與補選等,《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予以吸納並作出細化規定;同時,還吸收了基層的一些重要建議,如:賦予村選舉工作機構制定候選人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式的職權,縣級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提出指導意見;對於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接受申訴,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等。當前,需要總結固化我省基層民主建設實踐的制度成果,將之上升為法律規範,充分體現法規的江蘇特色。
二、《辦法(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民政廳於2月初向省政府報送了《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改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向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13個設區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先後會同省民政廳赴南通市、丹陽市、徐州銅山區等地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相關部門、單位、立法聯繫點,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兩委”和村民代表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3月29日,省司法廳商省政協邀請部分熟悉基層自治組織選舉情況的委員開展了立法協商。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省民政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4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任期時間
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修改《村委會組織法》,主要是將“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目的是與調整後的黨的基層組織任期保持一致。相關部門、單位特別是基層的同志一致認為將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調整為五年確有必要,切合基層工作實際。根據上位法規定,順應基層工作需要,《辦法(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同時,對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以及因區劃調整需要重新組建村民委員會等情形,規定了具體程式和期限。
(二)關於發揮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作用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開展的好壞,能否通過民主選舉選出組織信任、民眾擁戴、能夠帶領大家在鄉村振興中起到帶頭作用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關鍵在於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能否有效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為此,根據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和新出台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在總則第六條明確,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推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同時,在分則中進行具體細化,如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推選產生;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黨組織可以根據候選人條件,提出候選人人選的建議。
(三)關於推動村民積極參加選舉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由於我省農村人口流動頻繁、一些村民積極參加選舉的意識不強等原因,導致實際參選率普遍不高。如何鼓勵、引導村民積極參加選舉,保證選舉有效,是基層選舉實踐中必須面對的突出問題。《辦法(修訂草案)》在規範選民登記上,規定:戶口未登記在本村,但實際居住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在選民登記期間提出書面申請,並作出未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書面承諾,經本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可以進行選民登記。已在戶口登記的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戶口登記在本村,選民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員,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後,本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並公示後不進行選民登記。(第十四條);在委託投票上,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無法及時辦理書面委託的,可以採取村選舉辦法認可的形式辦理委託投票手續(第二十六條);在流動票箱設定上,規定:因老、弱、病、殘等原因無法參加選舉大會集中投票或者到選舉中心投票會場、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流動投票箱投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四)關於完善選舉方式和候選人條件
實踐中,我省不少地方特別是基層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採取無候選人的選舉方式進行選舉。為了完善選舉方式,《辦法(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具體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採取有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採取無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第十七條);採取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選民大會直接投票選舉(第十八條),參選人可以自薦參選並介紹履職構想(第二十三條)。同時,從事基層工作的同志普遍呼籲,對採取有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的,希望能夠明確規定候選人的具體條件。經認真研究,《辦法(修改草案)》在依法保障村民選舉權利的前提下,作出引導性規定: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村選舉辦法可以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和村民委員會工作需要,從社會聲望、帶領民眾發展能力、文化程度、年齡等方面規定候選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或者不宜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情形。縣(市、區)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候選人具體條件和資格審查程式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
(五)關於保障監督
為了有效保障村民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順利進行,促進村民自治,推進鄉村振興,《辦法(修訂草案)》綜合各有關方面意見,將原《辦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修改為“保障監督”,充實了指導督查、選舉宣傳、舉報處理等相關內容。並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列支;對經濟困難的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助經費列入縣(市、區)、鄉鎮財政預算(總則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因辭職、職務自行終止、被罷免等原因離任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邀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參加,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對涉及國有資金使用等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第四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2000年頒布施行的《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保障村民選舉權利,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0年和2018年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兩次修改後,《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出現了與上位法不一致、體系結構不完善以及現實針對性、可操作性下降等問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為此,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從去年底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通過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在全面總結我省歷屆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驗,充分論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修訂草案。
為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我委從3月份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跟蹤了解立法進展情況,積極為常委會審議做好準備;4月初,會同法工委聽取了省民政廳、司法廳關於修法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4月中下旬和5月初,會同法工委、民政廳組成調研組,赴無錫市及江陰市,鹽城市及阜寧縣,南京市及高淳區、溧水區,徐州市及賈汪區開展調研,深入10個鄉鎮(街道)和12個村民委員會,廣泛聽取各級人大代表、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和各地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建議,先後召開了8場座談會,同時,向13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徵求了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綜合研究形成了立法調研報告和審議意見報告。
我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適應新時代農村民主建設的要求,吸納了歷屆村委會選舉工作的成功經驗,注重與上位法相銜接,在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與保障村民民主權利的有機統一、固化基層民主建設創新成果、解決村選舉工作中的一些難點問題上,都有了進一步的規定,規範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具備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件。
為進一步完善辦法修訂草案,我委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進一步細化關於 “村選舉辦法”的規範。村選舉辦法,是體現村民自治意志、實施選舉工作的總章程,也是覆蓋各項選舉工作的制度安排和操作遵循。建議對“村選舉辦法”單設一條進行具體規範,明確選舉辦法的基本、必要內容,同時對選舉辦法的制定與發布程式予以明確。
二、增加選民登記前的選舉事項告知程式。現階段農村人口長時間、遠距離流動頻繁。為了保障每個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長期外出和不在戶口所在村實際居住的村民等群體,有必要建立選舉事項提前告知制度。為此,建議在辦法修訂草案的相關條款中明確提前告知選舉事項的程式規範。
三、解決長期工作所在地與戶籍登記地分離人員的選舉矛盾。為有效解決上級黨和國家機關委派任職的村幹部等人員面臨的選民資格矛盾,建議將第十四條中“實際居住在本村一年以上”修改為 “實際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使得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戶籍不在本村的人員可以依程式獲得選民資格。
四、依法規範選舉方式。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村民在村民員會選舉中,享有“直接提名候選人”和對候選人“選舉投票”兩項法定權利。辦法修訂草案第十七、十八條等條款提出了“有候選人”和“無候選人”兩種選舉方式,但辦法修訂草案通篇沒有對“無候選人”這種選舉方式的操作程式作出具體規範。我委認為,“無候選人”提法沒有上位法依據,實際上減少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定程式。實踐中,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都是有候選人的。這種選舉方式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種是事實上的變相指定候選人,實質侵害了村民選舉權利;另一種是大規模的沒有候選人“海選”,容易產生“選舉亂象”。為此,我委建議刪除辦法修訂草案中關於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相關內容,並修改第四章章名。
五、強化對流動投票箱設定和使用的規範。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新增了設定流動投票箱的內容。設定流動票箱,有利於提高選民投票參選率,充分保障村民選舉權利,但同時,也容易引發和造成選舉舞弊。調研中,基層對此有不同的意見。我委研究認為,設定和使用流動票箱重在趨利避害。建議在辦法修訂草案中進一步充實對流動投票箱設定的許可、使用情形和條件以及流動方式、路線、監督要求等規範要求。
六、加強婦女權益保障。辦法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中都明確提出,村選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中必須有婦女成員,但辦法修訂草案中沒有與之相對應的保障措施和具體的操作程式。為此,我委建議在辦法修訂草案中細化和補充相關規定,確保“村選舉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的規定得到落實。
此外,建議辦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充實關於委託投票的方式、程式和確認等內容的規定,在附則中增加一條明確“近親屬”的範圍;對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11月29日,《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貫徹實施座談會在寧召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曲福田、副省長費高雲出席會議並講話。
曲福田表示,《選舉辦法》是健全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權利的重要舉措,是貫徹中央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鄉村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新形勢和總結固化我省實踐經驗成果的內在需求。《選舉辦法》注重挖掘江蘇經驗,形成江蘇特色,兼顧區域發展差異,在基層民眾自治層面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制定配套的相關制度;各級人大要加強對法規實施的監督,推進我省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費高雲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貫徹實施《選舉辦法》作動員部署。他強調,要深刻認識《選舉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全面落實各項規定。要加強組織保障,加強各部門間工作協同,創新工作方式,確保落實政府在村委會選舉工作中的推進職責。要抓好宣傳培訓,完善推進機制,健全配套制度體系,確保實施工作落到實處,全面推動我省村委會選舉工作創新發展。
《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解答
問:請介紹一下我省修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背景情況。
村民委員會選舉立法,內容重要,制度複雜,事關全省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我省共完成了十一屆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總體來看,取得明顯成效,對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權利和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於2010年10月、2018年12月進行了兩次修改,其中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規定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而我省辦法自2000年頒布以來一直沒有修訂,與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產生了諸多不一致。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的進步,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制度化、程式化需求與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
問:辦法哪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的最新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 “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據。”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本身就是一部政治性很強的法規,這就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辦法與黨的法規、政策之間的關係,落實和體現黨的主張。新制定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以及《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等黨內法規、政策檔案,都對村民委員會的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圍繞落實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等部署,通過重點環節、關鍵步驟嵌入相應程式、明確相關要求,把黨的法規、政策檔案的規定和有關要求進行合理轉化,在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中貫徹落實和體現黨的主張。辦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推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依照憲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在“推選村選舉委員會”、“制定村選舉辦法”、“提出候選人建議”等重大事項和環節上,充分體現了基層黨組織在選舉工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辦法要求村選舉委員會在黨組織領導下部署、指導和開展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鄉鎮黨委、村黨組織可以根據村具體選舉辦法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提出候選人建議並公布。”同時,辦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補充規定戶籍不在本村,但實際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在選民登記期間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後,獲得選民資格。
問:辦法如何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切實保障村民民主權利的?
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同的經濟社會狀況和發展程度影響到人民民眾對村民自治的政治需求和立法需求。面對全省一萬四千多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法規必須充分考慮到全省各地的差異性,從實際出發,能規範的儘量規範,能明確的儘量明確,以增強法規的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不能或者不宜在法規中直接作出明確規定的,也作出相關原則性的制度安排,給各地留下操作空間,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進農村基層民眾自治,保證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體現民主、平等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各村的具體選舉辦法是體現村民自治意志、實施選舉工作的章程和操作遵循。辦法突出了村具體選舉辦法的地位和作用,單列一條明確了村具體選舉辦法應當包括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和候選人名額、候選人的產生程式和參選行為規範、投票選舉具體程式等諸多內容,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條件應當包含的內容從正反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同時細化規範其制定發布程式,特別是明確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要對村選舉辦法的制定進行指導、監督,既能夠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要求,又可以充分體現和尊重農村基層實踐和村民意願,兼顧到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差異,比較恰當地處理了條文的規範性、指引性和實踐工作的多樣性、特殊性的問題。據了解,現兄弟省市出台的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地方性法規都沒有作這樣的規定,屬於我省創設性的規定。
問:辦法在結合江蘇實際情況,完善選舉程式規定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自2000年以來,我省先後完成了六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總體來看,民眾的參與度越來越高,操作程式越來越規範,社會反響越來越好。各地結合選舉工作實際不斷探索創新,不僅有效解決了大量現實問題,而且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為吸收固化了相關經驗成果,辦法從多個方面規定作出規定:第一,加強對流動票箱的使用監督,規定了關於流動投票箱具體使用對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的要求,對流動票箱使用過程進行視頻記錄的要求;第二,進一步完善委託投票的相關規定,規定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的規定,將同一受委託人接受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修改為五人,適當放寬了適用委託投票的條件,擴大了委託投票的適用範圍,對委託人辦理委託投票手續的時間限制的規定作了修改,使之更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第三,進一步保障村委會工作順利交接,規定:“原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第四,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的要求,辦法對從程式上保證至少一名女性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作了具體規定,以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第五,強化選舉工作的保障和監督,對相關部門保障監督選舉工作的職能予以明確,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的來源予以明確,對選舉宣傳工作的規定作了補充,對有關責任追究的條款作了完善。通過對具體選舉程式的完善,辦法對進一步規範我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