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001
  • 發布日期:1992-10-27
  • 生效日期:1992-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7
【生效日期】1992-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
(1992年10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根據我省情況,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村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
村選舉領導小組,由村民會議推選五至七人組成。
村選舉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組織對候選人的提名和醞釀協商;確定並公布選舉日和正式候選人名單;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三、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都應當在戶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進行登記。
四、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可以由村民小組、村辦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推薦,中國共產黨和各人民團體在村裡的基層組織也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推薦者所推薦的候選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由村選舉領導小組負責匯總,並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五、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一般實行差額選舉。如果所提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實行差額選舉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各多一人。
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經各村民小組的村民反覆醞釀、討論、協商,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並按照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六、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選舉,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便於村民投票的原則,可以集中召開村民會議投票,也可以分片設若干投票站投票。對年老、病殘行動不便的村民可以設流動票箱組織投票。
村民在選舉期間外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在選舉日不能到會投票的,經村選舉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委託本戶或者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監票人、計票人由村民小組長會議推選產生,負責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村民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七、村民對於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村民,也可以棄權。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
八、全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贊成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須超過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的半數。如果實行等額選舉的,未當選的候選人的名額,可以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另行提名,重新選舉;也可以暫缺,以後由村民會議補選。
九、投票選舉結束,村選舉領導小組應當在選舉當天的村民會議上或者在投票的中心會場上當眾檢票、計票,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和當選名單,並將選舉結果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十、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缺,應當由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候選人,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願確定。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候選人須獲得村民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十一、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者嚴重失職,經十名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提出要求撤換,有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附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十二、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法律保護。
對妨礙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利或者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選舉中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並加強檢查指導。
十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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