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是一部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0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001
- 發布日期:1992-10-27
- 生效日期:1992-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0-27
【生效日期】1992-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村選舉領導小組,由村民會議推選五至七人組成。
村選舉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組織對候選人的提名和醞釀協商;確定並公布選舉日和正式候選人名單;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由村選舉領導小組負責匯總,並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實行差額選舉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數比應選人數各多一人。
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經各村民小組的村民反覆醞釀、討論、協商,由村選舉領導小組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並按照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投票選舉,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便於村民投票的原則,可以集中召開村民會議投票,也可以分片設若干投票站投票。對年老、病殘行動不便的村民可以設流動票箱組織投票。
村民在選舉期間外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在選舉日不能到會投票的,經村選舉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委託本戶或者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監票人、計票人由村民小組長會議推選產生,負責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村民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贊成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須超過有選舉權的全體村民的半數。如果實行等額選舉的,未當選的候選人的名額,可以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另行提名,重新選舉;也可以暫缺,以後由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候選人,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願確定。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或者等於應補選名額。候選人須獲得村民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者嚴重失職,經十名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提出要求撤換,有全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戶的代表附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對妨礙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利或者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選舉中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