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主要講的是村民生活起居,和村民委員的選拔還有民政、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體育等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84-11-20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20
【生效日期】1984-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村民委員會建設中幾個問題的決定
(198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農民居住地區普遍建立這一組織,充分發揮自治作用,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是農村基層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關於建立村民委員會的規定,對有關的幾個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履行憲法一百一十一條和中央有關檔案規定的任務,即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鄉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協助鄉人民政府辦理行政工作和生產建設工作。
二、村民委員會的規模,一般以原生產大隊的範圍為宜,個別鄉村生產大隊,多數村民提議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員會,經鄉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分設,但要保護好集體財產,不使受到損失。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的居住狀況,本著“方便民眾,有利自治”的原則,劃分若干村民小組。
三、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由村民討論決定,村民多的可設五至七人,村民少的可設三至五人。
四、村民委員會下設民政、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體育等委員會。管轄範圍比較小的村民委員會,也可只設民政、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等委員。
五、村民委員會和村的經濟組織,需要分設的可以分設,較小的村不需分設的,也可以一套班子兩個牌子,履行村民委員會、經濟聯社的雙重職能。
六、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及其下屬各委員會成員,都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個別不稱職的,經半數以上村民通過,隨時可以罷免。
七、村民委員會建立後,要開展創建模範村和五好家庭的評比競賽活動,每年評選一次。對評選出的模範村和五好家庭要進行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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