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已於2013年3月1日施行。《條例》結合山東省實際,對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等作出了系統規定。 修訂後《條例》共九章六十條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
相關法令,條例全文,修改情況說明,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解讀,

相關法令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已於2012年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9日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2012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2012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四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
第六章 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用建築節能,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以下簡稱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金融、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審計、質監、工商、稅務、機關事務、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築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編制建築節能規劃,並根據規劃安排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開發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建設等建築節能活動。
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依照法定程式發布並監督實施。
第七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築標準,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設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築。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建築節能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的建築節能意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章 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後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術與產品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鼓勵利用建築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爐渣、尾礦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和其他建築材料。
利用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瓦)。
第十二條鼓勵開發套用建築牆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逐步提高其在建築中的套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全面推廣套用建築牆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第十三條建築節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製度。建築節能技術的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的生產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作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推廣。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五條編制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應當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統籌考慮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築技術在建築中的套用。
編制城市、縣城、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築物布局、形狀、朝向、採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建築工程提出的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求,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大型公共建築項目提出意見,應當依據建築節能評估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報告作出。
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設計企業編制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專篇,並明確建築圍護結構、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的節能措施與技術指標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節能審查。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應當編制建築節能專項施工方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建築節能工程施工的相關標準規範施工。
施工企業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建築外保溫材料套用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從事建築節能工程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築業企業專項資質。
第二十條監理企業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規範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發現施工企業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規範進行施工的,監理企業應當要求施工企業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築節能信息。
第二十二條建築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成施工企業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築節能認可檔案。建築節能認可檔案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築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建築屋頂、牆面等部位實施綠化,降低建築能耗;屋頂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為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七條建築節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十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畫,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等組織進行節能改造。
省直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由省直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在實施舊城區改造、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時,應當按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同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既有建築進行圍護結構裝修和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同一熱源或者換熱站供熱區域內的既有建築,應當按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統一實施節能改造。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專業經營單位和建築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
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築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第三十二條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其建築節能改造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
住宅節能改造應當充分徵求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方可實施節能改造。業主應當配合節能改造工程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完成後,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標準組織驗收,並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等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規劃,並採取鼓勵措施,推進太陽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利用條件的,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供應熱水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築工程項目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鼓勵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六條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設計,並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利用條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居住建築採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採暖、製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章 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節能工作崗位責任,加強建築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能耗情況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能源審計制度,組織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進行能源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系統聯網,實時上傳分項能耗數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標準。超過用電限額標準的,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建築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專款用於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制定供熱企業能源消耗指標;供熱企業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四條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企業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
第四十五條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其室內空調的溫度設定,夏季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於20攝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建築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建築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節能考核內容。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節能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下一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節能資金和公共建築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築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與產品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節能信息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節能監測系統、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報送能耗情況或者上傳分項能耗數據的;
(二)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改造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認定的技術與產品作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推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建築節能資金和公共建築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的;
(二)對未取得建築節能認可檔案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
(三)對違反建築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11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於“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的規定,缺乏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增加相關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六十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按廣義能耗統計,建築能耗占全社會總能耗的比重達到40%左右,並呈繼續上升趨勢。建築節能已成為全社會能源節約的重點領域,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重視。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健全機制,強化措施,密切配合,積極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大力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加快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全面啟動綠色建築建設,深入開展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去年國家組織開展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給予我省“亮點頗多,成績斐然,完成或超額完成國家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走在了全國的前列”的評價。

但是,我省建築節能工作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部分新建工程、特別是縣級市(縣)新建工程中,建築節能標準執行不嚴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我省城鎮既有的10多億平方米民用建築,80%以上屬於不節能建築,按照國家要求要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間將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改造完畢,任務十分艱巨;三是公共建築高能耗問題突出,加強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改造難度很大;四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比例仍然較低,施工管理不規範、運行維護不到位等問題逐步顯現;五是建築節能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社會、單位和居民參與積極性不高,工作進展遲緩;六是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僅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施,農村牆改及建築節能工作亟待加強。上述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我省建築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

早在1997年,省政府就印發了《關於加強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7〕107號),2005年又發布了《山東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省政府181號令),各級各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對推進建築節能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總體上看,已有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缺乏對建築節能管理的系統規定,約束力、執行力不強,一些原有規定已不能適應建築節能工作發展的需要。2008年8月,國務院頒布《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健全建築節能工作機制、規範政府管理行為、明確主體權利義務、依法推進建築節能工作作出了規定;今年,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又將《關於儘快制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議案》列為1號議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實際的建築節能地方性法規,將建築節能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十分必要,同時也是辦理好人大1號議案的要求。

目前,廣東、河北、湖南、湖北、山西、陝西、吉林及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南京、瀋陽、烏魯木齊等省、市先後出台了建築節能地方法規,我省的青島、濟南、淄博也先後頒布或修訂實施了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力推動了建築節能工作開展,也為我省建築節能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鑑和參考。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07年,省人大就將建築節能立法列為重點立法議案;2008年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頒布後,省人大又連續三年將建築節能列為立法調研項目。為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成立建築節能立法工作小組,在廣泛開展省內外調研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節能減排政策部署,借鑑外省市經驗做法,結合山東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兩次召開全省建築節能主管部門座談會討論修改,並於2010年在全省建築節能工作現場會上印發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開發、設計、監理、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生產等相關企業廣泛徵求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

今年省人大、省政府將建築節能立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重新組建立法工作小組,擬定工作方案,根據國家和省節能減排的新部署、新要求,借鑑外省市已出台的建築節能法規,對原來起草的《條例草案》初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在2月份召開的全省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工作座談會上印發,再一次徵求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相關企業、專家學者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會同省人大法工委、政府省法制辦,深入研討、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於4月份送省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國土廳、審計廳、環保廳、廣電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局、質監局、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物價局、編辦等15個省直相關部門、機構會簽,並徵求了省高院的意見。在與會簽單位多次交流溝通、充分吸收會簽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6月15日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查。7月5日至6日,省政府法制辦赴東營市進行立法調研,並在山東政府法制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2012年9月14日,經省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管理

為了引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水平提升,規範建築節能行業市場秩序,保持法規政策的連續性,《條例草案》吸收《山東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省政府181號令)的有關規定,實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製度。《條例草案》規定,建築節能技術的持有者、建築節能產品的生產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作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

(二)關於建築節能專項驗收

為了杜絕設計、施工兩張圖的問題,確保新建建築工程中節能標準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借鑑建設工程規劃、消防、環保專項驗收的做法,《條例草案》設立了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制度,要求建築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並將專項驗收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於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築節能認可檔案,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三)關於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組織和實施主體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建築節能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確保按照國家要求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間將具備條件的既有建築改造完畢,單純依靠市場機制難以實現,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為此,《條例草案》明確各級政府作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組織主體,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畫。同時,針對當前存在的因實施主體不落實影響既有居住建築改造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未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作為節能改造實施主體,並對實施節能改造需徵得業主同意的比例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關於公共建築節能

據統計,公共建築單位面積能耗是普通住宅的5-10倍,公共建築節能既是建築節能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為推進公共建築節能,《條例草案》從設計、建設、運行及改造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一是在設計階段,考慮初期設計對建成後能耗影響巨大,要求對大型公共建築項目實行合理用能評估,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之一;二是在建設階段,要求公共建築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節能監測系統,加強對公共建築用能的監測和分析;三是在運行階段,要求開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效測評、能耗統計和能源審計,在此基礎上確定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年度用電限額標準。超過用電限額標準的,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利用合理的價格槓桿和收費機制,鼓勵降低公共建築能耗、限制公共建築高耗能;四是在改造階段,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五)關於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

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減少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我省具有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規模及技術、產業發展水平居全國前列,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市、縣數量居全國首位。《條例草案》第五章對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作了專門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採取鼓勵措施,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2009年,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套用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9〕119號),要求全省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12層及以下住宅建築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必須套用太陽能光熱系統,並與建築進行一體化設計與施工,成為全國首個強制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省份。隨著城市規劃建設的發展,我省各市、縣城市規劃區內,12層以下新建住宅建築所占比例持續降低。同時,太陽能建築套用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也為將12層以上住宅建築納入強制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範圍,並逐步擴大強制推廣範圍創造了條件。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設計,並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同時,明確太陽能利用條件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六)關於民用建築節能支持政策

建設及改造成本高、缺乏相關支持激勵政策,是當前民用建築節能面臨的主要障礙。為推動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深入開展,《條例草案》確定了以下支持和激勵政策:一是設立建築節能資金。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並根據規劃安排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建築節能活動。二是多渠道籌集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築和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供熱系統管網改造、熱計量裝置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此外,公共建築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專款用於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三是切實落實國家和省已有支持政策。生產、使用列入推廣使用目錄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建築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

(七)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設定上的原則是,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對新設禁止性要求,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體現地方法規的嚴肅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促進民用建築節能,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10月23日至26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成調研組赴濱州、青島兩市就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相關企業的意見和建議。10月30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隨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市建議,條例草案第六條增加鼓勵城鎮新區發展綠色建築以及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款,即“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應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促進建築牆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的發展套用,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一款,即“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全面推廣套用建築牆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三、有的市和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四款關於供熱系統管網改造、熱計量裝置的內容屬於第三款規定的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的一部分,其費用承擔相關法規已作出規定,建議兩款合併表述。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第四款,將第三款修改為“居住建築和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專業經營單位和建築所有權人按照規定共同承擔。”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四、有的市建議, 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章節中增加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改造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五款增加了相關規定。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對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套用可再生能源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款,即“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築工程項目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的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節能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下一級人民政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一、健全建築節能閉合監管體系
《條例》共九章六十二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山東實際,對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套用、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等作出了系統規定,其中有許多創新之處。
為引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水平提升,從源頭上保障節能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條例》規定,實行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認定製度。建築技術的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的生產者可自主決定是否申請認定;但未經認定的,不得作為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宣傳、銷售和使用。按照鼓勵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加快推進綠色建築發展:鼓勵建設單位根據節能、節水、節材、節地、環保和節能運行管理的要求,建設優於現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綠色建築;要求城鎮新區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在已有管理措施的基礎上,《條例》將建築節能監管進一步向前期的規劃、後期的驗收環節延伸,形成了涵蓋總規詳規編制、規劃審批、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管體系。
二、國家機關建築應率先節能改造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組織主體,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同時,大力完善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制,在設計階段,實行大型公共建築合理用能評估,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之一;在建設階段,要求公共建築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同時安裝節能監測系統,加強用能監測分析;在運行階段,要求開展公共建築能效測評、能耗統計和能源審計,確定用電限額標準,並徵收超標準用電加價費。《條例》還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應當率先進行節能改造。
三、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強制推廣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太陽能利用條件根據技術和產業進步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同時,要求政府投資的建築工程,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條例》明確,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四、鼓勵開發套用建築牆體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授權省人民政府在條件成熟時明確期限和區域。在加大建築節能支持力度方面,我省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並根據規劃安排資金,用於支持建築節能活動;多渠道籌集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資金,並明確將公共建築超標準用電加價費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專款用於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