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經2014年7月3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3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內容和形式、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45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通過時間:2014年7月31日
- 會議: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公告
條例
條例草案說明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委託,現就《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加強我省社會科學宣傳和普及立法工作,對於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加快我省文化改革發展,推進文化資源大省向文化強省跨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動員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中央、省委高度重視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04]3號)明確指出,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重大任務。要求各級加強社會科學巨觀管理體制和微觀運行機制建設,重視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根據中央精神,省委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意見》、《關於認真貫徹中發[2004]3號檔案精神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檔案,要求各級加強社會科學宣傳普及工作,推動理論服務民眾常態化、制度化。今年省委又將制定《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一項理論惠民工程,列入了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制訂本條例,對於我們把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結合起來,保證改革於法有據、有序進行,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機制,最佳化外部環境,整合社會資源,共同推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依法推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揮立法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習近平總書記近期強調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當前,如何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推進哲學社會科學體制機制創新成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面臨的重大課題。制定本條例,有利於將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實踐所取得的成熟經驗和行之有效、需要長期堅持的政策措施法定化,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實現社會科學普及領域依法治理,建立起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是破解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瓶頸,為進一步繁榮發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多年來,在省委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各級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政策措施,建立並完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打造了“社會科學普及周”、“齊魯大講壇”、“調研山東”等社會科學普及套用文化品牌,開展了“社會熱點面對面”、“社科專家下基層”等民眾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編寫了大量的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與中央和省委關於繁榮發展社會科學的目標、任務相比,與人民民眾對社會科學知識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強化:重自然科學輕社會科學的現象還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缺乏有效整合,工作網路還不夠健全,體制機制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等等。制定本條例,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理順體制機制,規範權利義務,整合社會資源,為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制保障。
四是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升我省公眾人文社會科學素養的迫切需要。通過調查發現,儘管我省公眾人文社科素養總體情況有了很大提高,但受制於傳統習慣、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因素,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城鄉、區域發展還很不均衡,基層特別是農村民眾獲取社會科學知識的渠道還不夠暢通,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和公眾基本文化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個別地方迷“鬼神”、信“風水”等封建迷信思想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本條例,有利於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做好社會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引導公民用科學理論正確觀察、分析和認識改革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效抵禦愚昧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現象和邪教活動的侵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在全社會真正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社會科學普及立法工作,於2013年2月將該《條例》作為條件成熟時適時安排審議的法規項目列入了立法計畫,要求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切實做好制定《條例》的各項準備工作。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就《條例》立法工作進行了多次協商和深入研究,會同省委宣傳部、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山東大學、山東社會科學院等單位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並多次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在收集資料、調查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2013年6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委託山東政法學院進行了立法前評估。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反覆修改,先後數易其稿,於2013年9月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此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先後兩次聽取了關於《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情況的匯報,將《條例(草案)》印發全省17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於2014年3月組成兩個調研組,分別赴青島、濰坊;棗莊、臨沂四個市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了市、縣(市)人大、宣傳、財政、人社、法制辦、黨校、社科聯、有關學會(協會)、駐地高校等單位負責同志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與此同時,將《條例(草案)》會簽稿分送省編辦、團省委、省婦聯、財政廳、人社廳、民政廳等16個部門會簽徵求意見。根據調研情況、會簽意見,對《條例(草案)》會簽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及其說明。5月14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25次會議研究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是一部“促進型立法”,而不是“管理型立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是針對全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人文關懷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結合我省已有的社會科學普及實踐,從巨觀上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綜合保障體系,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承擔起全面提升公民科學文化素質的職責,協調、引導、促進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
(一)關於社會科學概念的使用
在立法起草工作中,我們選擇“社會科學”作為《條例(草案)》所使用的概念,其主要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和技術發明創造”的規定中,使用了“社會科學”概念。採用這個概念,可以與《憲法》第二十條的通稱概念保持一致,便於法規實施。二是已經頒布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業經兩次審議的《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及列入今年立法計畫一類項目的《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亦同樣使用的是“社會科學”這一概念。使用這一概念,既能在知識分類上與自然科學相對應,也與社會生活中的日常用語相一致,擴大認同面,縮小語境差距,便於對外交流。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含義和性質
《條例(草案)》所界定的社會科學普及,其含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普及的內容,不僅包括社會科學知識,也包括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二是普及工作要面向廣大人民民眾,使公眾易於理解,易於接受。三是普及活動具有雙向性,即不僅要使公眾理解和接受,更要吸收公眾積極參與普及工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性質,根據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公益性事業。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第五條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屬於公益性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基本定位
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離不開全體公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則離不開社會科學知識的普及、科學方法的倡導、科學思想的傳播和科學與人文精神的弘揚。為此,《條例(草案)》第四條中明確“社會科學普及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將社會科學普及定位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符合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指導方針,符合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條例(草案)》第四條還規定社會科學普及“遵循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原則”,這是本條例對社會科學普及基本原則的表述。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必須依靠國家和政府的力量,強化“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符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部署要求,符合當前我國我省社會科學普及的實際。此外,社會科學普及還要依靠社會力量。近年來出現的社會力量出資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以及按市場機制運行的一些成功範例,為積極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好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四)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組織領導
社會科學普及的性質及其實踐特點,決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管理必須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團體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模式。為此,《條例(草案)》確立了政府的領導地位、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社科聯等單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草案)》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考核評價體系。”並依法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同時在“社會責任”一章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社會科學普及職責進行了規定。根據社科聯的性質和承擔的社會科學普及任務,借鑑寧夏回族自治區、福建省、廣東省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明確了社科聯組織的法定職責。《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機構”,並列舉了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六項主要任務。
(五)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與形式
社會科學普及內容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範圍廣泛。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檔案精神,針對當前急需普及的社會科學知識,《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憲法、法律、法規,齊魯文化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科學各學科基礎理論以及套用知識,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方式等內容。為規範和引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集中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基本涵蓋了當前社會從事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方式和方法。
(六)關於社會科學普及保障措施
針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發展的需要,《條例(草案)》對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安排專門用於社會科學普及的經費,這是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二是規定了加強社科普及場館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推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建設的內容。三是為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條例(草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四是積極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品開發,鼓勵原創性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創作,推廣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此外,為了更好地調動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及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的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條例(草案)》對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獎勵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七)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本條例的有效實施,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貪污、截留、挪用、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捐贈財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損毀、侵占、擅自拆除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等行為,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或者侵犯社會科學普及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7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中規定的“政府領導”應當是政策支持、規劃指導和條件保障的巨觀領導,建議在第六條增加制定政策措施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繁榮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政策措施。”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的內容,以便為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和建議。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款:“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建立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監測評估制度。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會科學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6月17日至19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調研組,赴威海、東營、泰安、濟寧四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的意見。6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匯總整理和研究論證,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7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山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對社會科學普及的實施主體、普及對象和社會責任、保障措施規定得不夠全面、具體,針對性不強,建議根據社會科學普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層次加以細化、補充和完善。修改時採納了這些意見,作了三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在總則中增加了重點部門的職責,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二是在社會責任一章增加了教育機構和培訓機構的責任,即:“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根據學生成長規律,結合學生身心特點,開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想信念、法律常識、安全知識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就業和創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技能培訓,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失業人員就業和創業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結合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培訓規劃,開展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現代科學管理知識等為重點內容的培訓活動。”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是在保障措施一章增加了縣級以上社科聯實施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程的內容,即:“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培育和推廣客群面大、知名度高的社會科學普及品牌,增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吸引力和影響力。”“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普及示範體系,創建社會科學普及示範縣(市、區)、鄉鎮、村,實施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程。”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建議,對公共場所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增加相關要求。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電子螢幕等設施,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的表述有重複之處,同時建議增加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免費開放的規定。根據這些意見,將這兩條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現有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免費開放,為公眾學習社會科學知識提供便利。”“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利用現有場館、設施,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諮詢員提出,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內容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規範和引導作用,建議增加相關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職責中增加一項:“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反對和抵制偽科學、邪教學說。”在保障措施一章增加一條:“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省、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從社會科學教學和研究人員中遴選、聘任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組織其進入機關、學校、社區、企業、農村,指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市建議,進一步完善社會科學普及成果評選機制,鼓勵和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擴大獲獎成果的社會影響力。根據這一意見,結合現行經驗做法,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建立社會科學普及與套用成果評價機制。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與套用優秀成果評選工作。”“獲得省級社會科學普及與套用優秀成果的作品,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向公眾推薦閱讀。”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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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上,劉卿介紹了《條例》制定出台的有關情況。他說,《條例》的制定出台,對於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促進和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13年2月,《條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啟動,歷經多次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反覆修改,並經省編辦、省財政廳等16個省直部門會簽,5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7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
發布會上,楊瑛指出,《條例》的制定出台,標誌著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法律依據更加充分,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在我省社會科學發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的意義。全省各級社科聯要充分認識《條例》出台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條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結合起來,精心組織,紮實做好學習宣傳。一是全省社科界要強化法治思維,樹立“依法科普”理念,把《條例》規定的職責、任務落到實處;二是要利用各種形式和渠道,解讀闡釋《條例》;三是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拓寬《條例》傳播的廣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