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審議意見,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及內容和形式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認知、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傳承人類文明,弘揚人文精神的公益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並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範圍,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四)組織社會科學普及研究、人才培訓和對外合作交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章 普及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法律、法規;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四)社會科學各學科基礎知識;
(五)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等重大決策部署;
(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雲南各民族優秀文化;
(七)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社會科學知識。
第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採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傳播;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盲文編寫和製作圖書、音像製品、電子產品等出版讀物;
(三)舉辦文藝演出、知識競賽、講壇、論壇、研修班、徵文、專家諮詢、對外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四)利用開放式場館、展廳、基地、宣傳欄、公益廣告牌等場所和設施進行宣傳;
(五)其他普及形式。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人才、成果、場館、設施等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
第九條 每年5月第3周為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具體事務由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負責。
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宣傳、文化和旅遊、精神文明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製作、展示社會科學普及產品,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主義、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雲南各民族優秀文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旅遊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民族宗教、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民族團結、宗教事務、人口與健康、社會保障、基層政權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綠色發展、節約資源、生態文明建設、現代農業發展、鄉村振興戰略、高原湖泊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商務、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發展戰略、經濟體制改革、基礎設施建設、開放創新、對外貿易、外商投資、邊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民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的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利用當地教育、文化資源開展民族團結、遵規守紀、睦鄰友善、樸實民風、良好家風、健康生活、美麗鄉村建設、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陋習等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畫,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對象的特點、工作性質和職業要求,把反映和體現理想信念、社會公德、法律常識、人文素養等社會科學知識作為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課題立項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套用。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加強智庫研究成果的轉化套用,為公眾提供社會科學普及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
圖書、音像製品、網路出版和影視製作及其發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編輯、出版、製作和發行、放映。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交流和展演。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平台生產、傳播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基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示範、帶動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室)、博物館(院)、文化館(站)、美術館、紀念館、展覽館、科技館(站)、體育館(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車站、機場、碼頭、捷運、公園、遊覽中心、醫院、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科普櫥窗、電子視頻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下列活動:
(一)宣傳反科學、偽科學的內容和邪教;
(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宗教和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宣傳極端宗教思想;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五)散布包含性別、地域、民族、種族、宗教等歧視內容或者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言論;
(六)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錢財;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正常開展。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明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人員,安排必要經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和維護。
利用公共財政資金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的宣傳、展示、培訓、研究和交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其場館和設施向社會開放,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展示、轉化、推薦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建設,選拔、培養和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隊伍建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社科聯應當督促實施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應當廣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講座,組織編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建設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網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
第三十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責任制,組織開展對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重點事項組織督辦。
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公職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於2018年11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年1月11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收到議案後,教科文衛委員會在雲南人大網上發出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向十六個州市發函徵求意見和建議,召開了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級有關部門、省人大及常委會各委員會和法律專家的論證會。3月,教科文衛委員會劉一平主任委員率隊赴江西省學習借鑑經驗,到紅河州、臨滄市進行了調研。教科文衛委員會在深入調研和匯總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建議修改稿。4月24日,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審議意見報告。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委員會認為,社會科學是研究並闡述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承載著“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是人類社會賴以傳承的精神支柱,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下,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不斷深化,依託“雲嶺大講堂”、“科普基地”、“科普周”、“科普讀物”等載體,努力創設社科普及平台,拓展社科普及覆蓋面,在提升公民社會科學素質、推動科學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社科普及方面的法制不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往往被置於無足輕重、可有可無的地位,社科普及工作經費投入不足,機構不全、人員不足,與廣大人民民眾對社會科學知識的需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委員會認為,制定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地方性法規,有利於建立健全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機制,加強和規範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推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
二、主要修改意見
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集中反映的執行主體不明確、普及內容不夠準確、部門職責不對應等意見,提出了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條例執行主體
我省縣級以上社科聯承擔著社會科學普及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但目前只有70多個縣成立了社科聯,為了既明確條例的執行主體,又兼顧部分縣尚未成立社科聯的實際,建議將第四條“縣級以上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科學普及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並將條例草案中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社會科學普及機構”統一改為“社科聯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同時,鑒於社科聯不具備執法權,建議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對有關投訴、舉報依法處理”的內容。
(二)關於普及內容
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項中的“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不屬於同一範疇,建議將“憲法、法律”單獨列為一項,表述為“憲法、法律等知識”。鑒於邊疆優秀文化界定不清楚,建議刪除第六條第五項“邊疆優秀文化”。為了更加突出雲南特色,建議將“雲南優秀民族文化”單獨列為一項。為了完整體現習總書記考察雲南時提出的“三個定位”,建議在第六項“生態文明建設”後增加“輻射中心建設”,刪除“對外開放”,同時鑒於扶貧工作是階段性工作,建議刪除“扶貧開發”。
(三)關於組織實施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性質決定了其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共同做好。第三章在組織實施部分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具體職責,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之重複,建議刪除。同時,建議將第十二條中的“愛國主義教育”移到第十一條中,以理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對應關係。
(四)關於志願者隊伍
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都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內容,但目前我省尚未建立該組織,建議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中“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的管理制度”的內容,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隊伍建設,開展有關技能培訓和經驗推廣。”同時,增加“鼓勵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計畫,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作為該條第二款。
此外,教科文衛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社會科學是研究並闡述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要求,是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的具體措施。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涉及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系統工程。抓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可以直接提高廣大勞動者的社會科學素質,還有助於提高廣大勞動者的自然科學素質,對於推動改革發展至關重要。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繁榮發展社會科學、大力普及社會科學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績。但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一是普及工作無法可依,主要制度缺失。二是普及機構不明確,政府、部門職責不清。三是普及內容不全面,形式單一。四是組織實施不到位,普及合力未形成。五是經費投入少,保障措施有待強化等。這些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省公民科學素質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困難和問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04〕3號)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17〕8號)關於“要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要加強相關領域立法,保障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及省委關於加快雲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制定進程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社會科學普及的地方性法規。這對於彰顯社會科學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充分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按照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社科聯起草的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原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的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兩次上網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諮詢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深入昆明、文山、紅河、德宏等地調研,借鑑湖南、廣東等11個省的立法經驗,主動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參與相關立法工作,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草案。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分為總則、普及內容和形式、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9條。
(一)關於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
為解決政府、部門和單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職責不清的問題,草案: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職責。二是明確了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及其職責。三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職責。
(二)關於普及內容和形式
為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內容和形式,草案:一是明確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二是明確了社會科學普及的形式。三是明確了每年5月第3周為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三)關於組織實施
為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實施,草案:一是明確了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協調機制。二是明確了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要求。三是明確了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的禁止行為。
(四)關於保障措施
為充分保障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開展,草案:一是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人員、經費的要求。二是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建設方面的措施。三是明確了政府支持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建設、人才培養的政策。四是明確了社會科學普及機構督促實施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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