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正式頒布施行。

《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來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它的出台把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了法治化軌道,對進一步繁榮發展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學文化素養,推進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設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它的實施,為進一步加快我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實現“百姓富、生態美”的有機統一,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發布部門: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科技綜合規定與體改
條例生成過程,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例(草案)的說明,貫徹實施,

條例生成過程

《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具體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和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制訂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劃、計畫;
(二)提出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議,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聯繫、協調和組織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由同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

第六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組織本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指導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普及活動;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並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學術研究、對外交流和人才培訓。

第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從社會實際和公眾需求出發,採取舉辦講壇、講座、諮詢、展覽、文藝演出,出版書刊、電子和音像製品等形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組織參加各類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
處應當利用文化館(站)、集市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社區社會科學普及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的相關單位應當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全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劃,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計畫,開設社會科學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社會科學知識專題講座。

第十二條

各類學校應當把社會科學普及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和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創作,支持和保障從事社會科學教學、研究人員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從事社會科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發揮自身專長,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館等公共文化場館應當充分發揮平台作用,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公眾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製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和公益廣告,開辦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鼓勵和扶持新聞出版、影視製作和發行放映機構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出版、製作和發行放映。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結合自身文化活動和職工培訓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企業內部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及設施。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情況,申報並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支持依法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和志願者的培訓工作,鼓勵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參加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活動。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社會科學普及投入水平。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及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及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應當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設信息化、網路化社會科學普及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二條

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可以依法獲得資助和捐贈。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基金,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對捐贈財產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和促進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合作,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和完善本省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機制,鼓勵和支持本省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相關團體、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以及人員培訓。

第二十六條

每年十月第三周為本省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期間,社會各界應當根據活動主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本級社會科學成果評獎範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毀損場館、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重要性
2004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提出“要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立法工作”。黨的十八大指出,要“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科學素養”。憲法、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中共福建省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和檔案,都對繁榮發展社會科學的重要性和大力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社會科學是研究並闡述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承載著“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是人類賴以傳承的精神支柱。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好比鳥之雙翼、車之雙輪,不可或缺、不可偏廢。歷史和實踐都表明,促進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廣泛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既有利於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質,也有利於實現經濟社會更高質量的發展;不僅能使一個地域更顯大氣、富於朝氣,還可以提升這個地域的正氣和志氣。目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已有較紮實的工作基礎和民眾基礎,多年來通過建立社科普及基地、社科普及講壇、開展社科普及諮詢以及社科普及宣傳周等平台,其制度化、常態化、大眾化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仍然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社會科學的戰略地位還沒有得到全社會的普遍重視;社會科學工作重研究輕普及的狀況還比較普遍;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缺乏有效整合,組織力度薄弱,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科學普及內容和方式較單一,人民民眾獲取社會科學知識的渠道還不夠暢通;人們在社會變革中產生的一些疑慮和困惑得不到有效疏解,社會上存在的不良思想,衝擊和侵蝕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流價值等。
歷史的啟示和現實需要告訴我們,必須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通過社會科學普及立法,明確政府和社會各界在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規範各行為主體的社會科學普及職責與行為,組織整合全社會各種資源,破解制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瓶頸,為進一步繁榮發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制保障。這不僅是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指導地位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公眾科學文化素質、實現人和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還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全民道德文明素養的迫切需要,對推進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比全國提前三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的立法工作自2008年啟動,至今已有6年。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將其列入2011年、2013年立法調研項目和2014年立法審議項目。
2008年6月,當時省委主要負責同志到省社科聯調研時提出,“可以考慮把《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的立法調研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調研計畫,積極開展立法調研工作。”據此,教科文衛工委、省社科聯對社會科學普及立法工作進行了多次協商和深入研究,並作出了具體安排。從2008年底至2012年,教科文衛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社科聯等聯合開展了立法前期準備和文稿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教科文衛工委、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省社科聯、福州大學等單位組成的項目課題組,專題對立法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基礎研究;期間還組織赴寧夏等兄弟省市及省內市縣調研考察,召開多場有法律專家、研究機構、實務工作者、人大代表等參加的研討會或座談會。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和反覆修改,於2013年9月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又將條例草案印送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文明辦、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15家省直單位和九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今年5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群英及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還分赴廈門、福州開展立法調研,廣泛聽取社科界、法學界專家、基層社科工作者以及當地人大、宣傳、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經再次研究梳理與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5月9日,經常委會第23次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條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含義
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僅包括社會科學知識的普及,也包括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普及。普及形式隨著社會群體、媒體、載體的不同而豐富多樣,既包括公眾對科普的單向“接受”,更強調公眾對科普的雙向“參與”。為此,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需要說明的是,條例草案選擇了“社會科學”作為法規使用的概念,而沒有使用“哲學社會科學”或“人文社會科學”的概念,主要是與憲法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的提法相一致,也與日常生活習慣用語相符合,便於擴大認同面、縮小語境差距。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科學普及的性質及其實踐特點,決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管理必須遵循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模式。為此,條例草案用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政府的領導地位、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社科聯等單位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作用。條例草案提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同時“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列舉了其主要承擔的四項任務。鑒於社科聯的組織性質是人民團體,從法律意義上講不能作為執法主體。但由於條例草案並不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內容,且已通過“聯席會議”的制度安排確認了政府的行政主體地位;另一方面,條例出台後又確實需要一個宣傳、組織和實施的部門,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同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辦理日常事務”。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社會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其行為主體不同,工作對象各異,必須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各有關部門、單位廣泛參與。為此,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組織、參加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學校、企業、媒體、公共文化場所和志願者等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職責。根據社科聯的性質和承擔的社會科學普及任務,條例草案將社科聯組織從其他社會科學普及主體中突出出來,明確其法定職責。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四)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針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困難問題,條例草案對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有專門用於社會科學普及的經費,這是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二是規定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的內容;三是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用於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四是將每年十月第三周設為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以及對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表彰的內容等。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貫徹實施

1日,我省貫徹實施《福建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座談會在福州舉行。省委常委、宣傳部長、省社科聯主席李書磊,副省長李紅出席會議並講話。
李書磊要求,要建設好社會科學普及的平台,充分發揮大學、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以及各類公辦、民辦書院等文化設施的功能。要出版好、推廣好社科普及讀物,把社科普及工作與全民閱讀活動等結合起來,提升公民人文素養。各部門、各系統做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要有抓手、有創新,各級社科聯和各學會、協會、研究會要充分發揮協調作用。他強調,要把社科普及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形成合力,真正在《條例》的落實上有成效,使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李紅指出,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識《條例》出台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大經費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著力構建社科普及工作大格局;辦好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等重點科普項目,充分發揮各級社科聯組織作用,不斷提高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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