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發布於2012年8月1日,發布單位是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2年8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的活動。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方針,實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經常性與實效性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參與、支持和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推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國內、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展的具體措施,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製度,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引領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作用,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協助政府研究確定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劃、計畫,聯繫協調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及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九條 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社會科學人才庫,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各自學科優勢,在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發揮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提高學生的社會科學素養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思想,做好社會科學知識及其公益性廣告的刊播。
影視製作、書刊出版和放映機構應當扶持社會科學普及影視作品、書刊的製作、發行和放映。
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科技館、展覽館等文化場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公眾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結合經營管理和職工培訓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社會科學普及陳列室及其場館設施。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集市、文化館等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社區社會科學普及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成長逐步提高,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開展。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和單位可以獲得區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第十七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和截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充分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自治區鼓勵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研究基地和重點實驗室。
第十九條 出版社會科學普及讀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捐贈財產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
第二十條 自治區每年五月舉辦寧夏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社會各界應當根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的主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截留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毀損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就《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社會科學普及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4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提出“要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十七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加強和改進全區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和檔案中,都對繁榮發展社會科學的重要性和大力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社會科學是研究並闡述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承載著“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資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是人類社會賴以傳承的精神支柱,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人類文明發展史表明,生產力的發展,物質文明水平的提高,必然帶來社會科學的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的繁榮和發展,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創造物質文明起著全方位的甚至是決定性的推動作用。社會主義現代化,應該有發達的自然科學,也應該有繁榮的社會科學。
目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社會科學的戰略地位還沒有得到全社會的普遍重視;社會科學工作重研究輕普及的狀況還比較普遍;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缺乏有效的整合,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科學普及內容和方式單一呆板,人民民眾獲取社會科學知識的渠道還不夠暢通,人們在社會變革中產生的種種疑慮和困惑得不到有效疏解,社會上存在著一些不良思潮,衝擊和侵蝕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流價值。
歷史的啟示和現實需要告訴我們,必須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社會科學普及立法,明確政府及各個部門、單位、團體的責任和義務,組織整合各種社會科學資源,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促進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創新理論、學習運用社會科學知識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弘揚科學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對推動自治區“四個文明”協調發展,建設和諧富裕新寧夏,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奠定更加堅實的思想基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從2011年上半年開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就對社會科學普及地方立法工作進行了多次協商和深入研究,並作出了具體安排。去年8月組成了由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自治區法制辦和社科聯四家共同參與的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開始了起草、調研、論證、徵求意見、修改完善等各項工作。常委會將其正式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畫一類項目。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草案起草小組組織調研組,在教科文衛工委、社科聯負責人的帶領下,先後到銀川、石嘴山、吳忠、中衛4個市進行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由當地宣傳、文化、教育、科協、財政、編辦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徵求對社科普及立法以及《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今年4月,又到四川省、重慶市、浙江省進行立法調研,學習借鑑了兄弟省市在社會科學普及法規建設方面的經驗。隨後專門召開了自治區社科界專家徵求意見座談會。截至目前,共組織召開各類徵求意見座談會10次,約300多人次參加,同時向24個區直部門和單位發出徵求意見函,廣泛徵求了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經常委會第九十五次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七條。從總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主要是:
(一)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含義
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羅萬象,普及形式隨著社會群體、媒體、載體不同而豐富多樣。社會科學普及以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時空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為目的。針對當前需要社會科學解答各種問題的要求,《條例(草案)》總則第三條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傳播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社會科學思想,弘揚人文精神,倡導社會科學方法,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活動”。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管理
為了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展的具體措施,並保障落實”;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製度,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同時,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在“三定”方案中確定的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工作職能和多年來我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管理的實際狀況,《條例(草案)》第八條對自治區社科聯的工作職責作出了規定:“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負責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協助政府研究確定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劃、計畫,聯繫協調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社會責任
普及社會科學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完成。《條例(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了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民眾團體、企業、學校、基層組織、媒體和文化場所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職責。同時,為了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第十七條還規定:“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傳播、推廣違背科學精神和尚無科學定論的主張;禁止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的活動;反對和抵制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四)關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了把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真正落到實處,維護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正常開展,《條例(草案)》對挪用、擠占、截留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的行為,毀損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行為;侵害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有針對性地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可行。同時還提出了個別的審議意見。7月31日,法制委召開第五十五次會議,請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見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二、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技術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對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素養,弘揚科學精神,促進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文明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提出了一些審議意見。會後,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自治區社科聯聯合召開座談會,邀請多名法學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見。7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四次會議,請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社科聯的負責同志和部分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列席,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審議修改建議:
一、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表述還不夠規範、準確。據此,建議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傳承文明,服務社會的活動。”(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與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為一條,即:“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方針,實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經常性與實效性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與第十二條合併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四、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與第十九條合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
五、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單設一條,並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應當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和截留”;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單設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六、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內容刪除。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技術方面的修改和條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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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寧夏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將於2012年10日1日起實施,此條例是目前全國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
社會科學承載著“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資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社會科學普及的立法工作,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和寧夏社科聯積極配合推進立法各個環節,從醞釀、提出至出檯曆經7年,凝聚了社會各界、社科專家學者的智慧和辛勤勞動成果。在條例文稿的起草、論證、修改、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共組織召開區內外各類徵求意見座談會16次,參加部門24家,參與討論人次400多次,徵求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近200條。
社會科學普及立法,明確了政府及各個部門、單位、團體的責任和義務,為組織整合各種社會科學資源,促進全社會進一步提高公眾的人文科學素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在建設和諧富裕新寧夏,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奠定堅實思想基礎方面有著重要的長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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